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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潮(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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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时期的“文化”,《定名》指出:

至于历史时期中的“殷周文化”、“秦汉文化”,或“隋唐文化”,这里所用的“文化”一词,严格言之,是指一般用语中的“文化”,便是指汉族在特定的时期中各方面的总成就,包括物质文化以外的一切文字记录上所提及的各方面的总成就。这与考古学上含有特定意义的“文化”,严格说来,是要加以区别的。

以族名来命名的办法,只能适用于较晚的一些文化,并且须要精确的考据;否则乱扣帽子,产生许多谬论,反而引起历史研究的混乱。除非考据得确实无疑,否则最好仍以小地名命名而另行指出这文化可能属于某一族。

考古工作者对于文化的命名问题,应当具有严肃的科学态度。

在《再论考古学上文化的定名问题》中,夏鼐又论及:

到了历史时期,我们已知道是殷人的遗存,便称它为“殷商文化”好了。依照考古学文化的含义,殷商文化不能绝对限于殷代,所以我不用“殷代文化”。我们知道殷商文化有不同发展阶段的各时期,我们可以保留“小屯”作为殷商文化中一时期的名称。

依据这样的表述,以族属命名的“夏文化”和“先商文化”“先周文化”等,都不是“考古学上含有特定意义的‘文化’”,“除非考据得确实无疑,否则最好仍以小地名命名而另行指出这文化可能属于某一族”。半个世纪后重新展读这些论述,不能不为其清晰的思维和谨严的逻辑所折服。

但这样的原则,贯彻起来又有相当的难度。如对某地“殷商文化”或“商文化”的确认,只能以考古学所见商王朝都城的主体文化面貌为准来判别,在具体操作上则是遗存的“相似度”。这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这种“相似度”仅限于物质层面,二是“相似度”是由研究者来把握的。“考据”到怎样“确实无疑”的程度,就可以以族名来取代以小地名命名的考古学文化?与考古学上的小屯文化十分相似的就肯定是商族的文化遗存,而有一定地方特色的就肯定不是商族的文化遗存?在后者中,譬如山东地区,如何区分“商化”了的夷人文化和“夷化”了的商族文化?这些问题都相当复杂,有些则是考古学根本解决不了的问题,乐观地认为可以联系,会导致研究讨论上的混乱,既往的学术史已经印证了这一问题。

夏鼐本人就曾有意无意地使用或认可了以族名命名的“文化”。如他在综述1949——1959年十年间的考古新发现(夏鼐1959B)时述及:

1956年在洛达庙又发掘到殷代文化遗存,它的陶器具有一些特点,时代可能比二里岗早期的还要早一些。从前在新石器龙山文化和以安阳为代表的晚期殷商文化(约公元前1300——前1027年)二者之间是留有一大段空缺,郑州的发现使这缺口逐渐缩小了。

在郑州洛达庙发现的,就是现在所称的二里头文化遗存。发掘简报直接冠以“商代遗址”的标题,认为其与“龙山文化遗物接近,但仍属于商代文化范畴”,并“有其独立的特征”。这里,夏鼐依当时的主流意见,从这类遗存与二里岗商代文化的“相似度”出发,称之为“殷代文化遗存”。

也许是因为写作上述两篇关于考古学文化命名问题的论文,思考中对有关问题有了确切的想法,夏鼐在1962年发表的综述性文章(夏鼐1962)中,在表述与夏商相关的文化的定性上更为谨慎:

1952年在郑州二里岗发现了比安阳小屯为早的殷商遗存,后来在郑州洛达庙和偃师二里头等地,又发现了比二里岗更早的文化遗存。

二里头类型的文化遗存是属于夏文化,还是属于商代先公先王的商文化,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我国的国家起源和夏代文化问题,虽已有了一些线索,但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才能得到解决。

这相当确切地给出了当时考古学在夏商文化探索中所能得出的最大限度的结论。由于考古学的局限性,到目前为止,这一结论仍未被突破。由于在二里岗文化和二里头文化中,尚没有发现像甲骨文那样的内证性文字材料,因而不能确认二里岗文化究竟仅属商代中期抑或涵盖整个商前期,早于它并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二里头文化的归属也就无法确认。显然,就早期王朝与族属的研究而言,早于殷墟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已进入未知的领域(见本书《方法论视角下的夏商分界研究》)。

二里岗属于“殷商遗存”,而二里头和洛达庙一类遗存,只知道是“比二里岗更早的文化遗存”。仔细咀嚼其用词,我们才能体悟到夏鼐作为一代考古学大师在把握学术问题上的分寸与高度。

但在随后的夏商时期考古发现与研究中,夏鼐关于在文化命名上要慎用族名的叮嘱并没有被很好地贯彻。即便是怀有上述清醒认识的夏鼐,在主政考古所时,还是认可考古所的发掘简报中对二里头宫室建筑给予明确的朝代定性。

1974年,二里头遗址1号宫殿基址简报在《考古》杂志上发表,标题中直接出现了“早商”字样,发掘者用非常肯定的口吻提出对遗址年代与朝代归属的意见。该简报认为,这座“商代早期的宫殿建筑,为汤都西亳说提供了有力的实物证据,从而二里头遗址的性质问题也就清楚了”。这一推论的前提则是“二里岗文化属商代中期”的论断。正是由于“找到了三期早于二里岗期的地层根据,因此我们确定这座宫殿遗址是商代早期的”。

1977年11月,夏鼐在河南登封告成遗址发掘现场会上,指出关于“夏文化问题”的论证前提是两个“假定”(夏鼐1978):

首先应假定:①我们探讨的夏王朝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不像有些疑古派认为可能没有夏王朝。②这个夏文化有它一定的特点。发言的同志虽然没有说明这二点,看来大家想的是差不多的。

上面这段引文应当包含如下几层意思:①“夏文化”讨论的前提是承认文献记载中的夏王朝为信史;②“夏文化”能够在没有当时文字材料的情况下,从考古学中辨识出来。在当时的中国学术界,“夏王朝存在说”与“夏文化可定说”这两个前提已不被认为是“假定”,而成为深入人心的共识。

1977年,夏鼐(左一)考察王城岗遗址发掘现场

这样的自信显然源于甲骨文和殷墟的发现:“由于近代在殷墟发现了商朝后期的甲骨卜辞,其中的有关记录已经基本上证实了《殷本纪》所列商王世系,可见《夏本纪》中的夏王世系,也决不会出自史迁的杜撰。总之,夏朝的存在是完全可以肯定的。”(邹衡1980)“既然商代历史和《史记·殷本纪》中的商王世系已为安阳殷墟发掘和甲骨文所证实,人们就有理由相信《史记·夏本纪》中夏代世系也非虚构。事实上,这已成为王国维以来熟谙中国历史、文化的国学研究者的共同信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2003)

1985年,夏鼐(左三)考察偃师商城发掘现场

这种对夏文化探索的信心与共识显然已偏离了殷墟晚商王朝得以确认的根本前提,即地下文字材料与古典文献的互证。这样的共识与其说是实证的结果,毋宁说是一种情结;或像上引文所言,是一种“共同信念”。

从1959年徐旭生等踏查二里头提出二里头可能为汤都西亳,到邹衡1977年提出二里头为夏都、郑州商城为汤都亳(邹衡1978A),再到1983年发现偃师商城后被指认为西亳(黄石林等1984),再到世纪之交,鉴于相关测年数据渐晚,多数学者转而认同二里头仅为晚期夏文化(夏商周断代工程专家组2000)。近年,测年数据似乎又有利于二里头商都说(张雪莲等2005、2007)。这类话题对于立志修国史的国内学界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正因为这样的情结与研究取向,使得国内的学者们在数十年夏文化与夏商分界探索上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其参与人数和发表学说之多,历时日之长,讨论之热烈,都远超其他学术课题,为海内外学术界所瞩目。

夏鼐在这次发言中正式对“夏文化”的概念作了界定,即:“夏文化”应该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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