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希特勒上台执政暴力夺权还是挤占国会 第一节 纳粹党诞生(第2页)
1919年9月,巴伐利亚陆军政治部委派希特勒去调查德意志工人党的活动情况,希特勒与纳粹党的前身就此完成链接。在该党的一次会议上,一名持分离主义观点的教授站起来发言,鼓吹巴伐利亚应该脱离德国,与奥地利联合,组成新的国家实体。信奉大德意志主义的希特勒几乎出自本能地站了起来,对这名教授展开了批判性发言。他以“干练的口才和精辟的论点”讲了15分钟,使教授“像一条落水狗般地离开了会场”。当希特勒以胜利者的心态也离开会场时,一直在为德意志工人党寻找领袖式人物的德莱克斯勒感到自己实现了夙愿。他赶紧跟了出来,把自己写的一本薄薄的自传体小册子《我的政治觉悟》塞进希特勒的手中,并邀请他入党,进入领导委员会。希特勒经过数天的思考后,决定加入这个默默无闻的小党,利用它作为实现自己政治抱负的工具。他向军内上司请示,获得批准。因为军官们认为,“如果把军官渗透进这个政治组织,作为军方的代理人,控制它,对国防军来说是有价值的”,这样能“把工人阶级吸引到民族主义事业上来”。[3]
希特勒很快摆脱军方的控制,同时利用自己成为该党领导委员会第七名成员的有利条件,推动该党就党名、党纲和其他方面实施改造。
1924年2月24日,希特勒在一个近2000人出席的集会上,宣布将党名改成“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NationalsozialistischeDeutscheArbeiterpartei)。该党名的德文缩写为Nazipartei,中译“纳粹党”。
在原党名前加上“民族社会主义”一词,无疑同前述民族社会主义运动国际局的努力有关。但是关于该词的含义,纳粹运动内部却有着不同的解释。
在党名中,德国和其他党都使用了Nationalsozialistische一词,但是在实际宣传中,原奥匈帝国各党强调其所信奉的是nationalerSozialismus(民族的社会主义),而德国党强调的是Nationalsozialismus(民族社会主义)。两者有什么差别呢?1923年德国党机关报《人民观察家报》曾发表文章,在承认两者具有同一性的前提下,说明了它们之间的差异:前者意味着“强调民族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这是该报使用的概念,实际上是民族主义加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而后者强调两个概念不可分割,代表着一种新的社会制度。[4]据德国作家海因茨·赫内介绍,这种社会制度是“一个没有阶级和犹太人的世界,一个据说是德国特有的国家和社会制度,他们有时把这一制度叫做‘德意志社会的’,有时叫做‘民族社会的’,偶尔也已经有称之为‘民族社会主义的’”[5]。
然而德国党内也有人持与奥匈党相同的看法。以后成为德国党内“北方派”头领的施特拉瑟兄弟就持这种看法。他们认为,“民族社会主义”分成两个部分,应该认真对待和强调其中的“社会主义”部分。1920年10月,弟弟奥托·施特拉瑟(OttoStrasser,1897—1974)在同希特勒辩论时曾说:
“民族社会主义是由两个词汇组成的,其重点是‘社会主义’一词。……根据德文的语法,组合词的第一个词是第二个词(即主要概念)的修饰词。”哥哥格雷戈尔·施特拉瑟(GregorStrasser,1892—1934)则表示:“我们举起右手抓住民族主义,其不幸是与资本主义结盟;我们举起左手抓住社会主义,其不幸是同国际主义联合。”[6]
希特勒又有自己的看法。1922年7月28日,他在一次演讲中说道:“任何人只要准备以民族事业为己任,再没有高出民族利益之上的理想;任何人只要了解我国伟大的国歌《德意志高于一切》的意思是,在自己心目中世界上再没有东西高于德国、德国人民和德国土地,这样的人就是社会主义者。”[7]显然,希特勒所解释的社会主义,实际上是国家主义加极权主义,而且所谓“社会主义”只是“民族主义”的从属和补充。如果说持前面两种观点的人确确实实是在追求实际上属于空想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话,希特勒则是在使用偷梁换柱的手法,企图利用当时普遍的反资本主义情绪,把社会主义旗号作为资本主义的对立面提出来,以网罗更多的支持者。
除了更改党名外,希特勒还意识到法西斯政党需要一种鲜明的标志和风格,用来鼓动和吸引广大群众。不久,纳粹党打出了党旗。党旗为红底白圆心,中间嵌个黑色的“卐”。这个图案,此前曾经出现在德国的一种明信片上,下面的文字是“雅利安人的太阳照红了德意志大地”,但是纳粹党没有采纳这种解释。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一书中解释说:“黑色代表为战争失败而悲伤,红色象征我们这个运动的社会思想,白色象征民族主义思想,卐象征争取雅利安人胜利的斗争使命。”另外,党旗使用的三种颜色——黑、白、红,是原德意志帝国国旗的颜色,表示纳粹党是帝国事业的继承者,而反对以黑、红、金三色为国旗的魏玛共和国。
在1924年2月24日的群众集会上,希特勒还公布了党纲,即《二十五点纲领》(25-PunkteProgramm)。纲领全文如下:
1。我们要求一切德意志人在民族自决权的基础上联合成为一个大德意志国。
2。我们要求德意志民族对其他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我们要求废除凡尔赛和约和圣日耳曼和约。
3。我们要求得到领土和土地(殖民地)来养活我国人民和迁移我国过剩的人口。
4。只有本民族同志才能成为公民。不分职业如何,凡是具有德意志血统的人才能成为本民族同志。犹太人不能成为本民族同志。
5。非公民只能作为客人居住在德国,应受治于有关外国人的法律。
6。只有公民才享有决定国家领导和法律的权利。因此我们要求任何公职,不管何等种类,不管是国家、州或区一级,都应由公民来担任。
我们反对无视品格和才能,按党派观点窃踞职位这种腐败的议会做法。
7。我们要求国家首先提供就业和生活的可能性。如果不能养活全国居民时,就应把外国人(非公民)驱逐出境。
8。阻止非德意志人迁入境内。我们要求迫使1914年8月2日以来迁入德国的非德意志人立即离开德国。
9。一切公民享有同等权利、负有同等义务。
10。每个公民的首要义务必须是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个人活动不得违背全体利益,而需受全体的制约并对所有的人都有利。因此我们要求:
11。取缔不劳而获的收入,打碎利息奴役制。
12。鉴于每次战争给人民带来生命财产的巨大牺牲,必须把个人发战争财当作对人民的罪行,因此我们要求没收一切战争利润。
13。我们要求对所有(到目前为止)已经组合起来的企业(托拉斯)实行国有化。
14。我们要求参加大企业的分红。
15。我们要求大大提高老年人的福利。
16。我们要求建立和维护一个健康的中产阶级。我们要求立即将大百货公司充公,廉价租赁给小工商者,要求在国家和各州区收购货物时特别照顾小工商者。
17。我们要求实现一种适合我国需要的土地改革,要求制定一项为了公益而无代价地没收土地的法令,要求废除地租,要求制止一切土地投机倒把。
18。我们要求对损坏公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对卑鄙的民族罪犯、高利贷者、走私犯等应处以死刑,不必考虑其职业和种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