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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儒家的现实主义流派 荀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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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人的知识和人的追求便分离了。知识是重要的,但人不是只靠知识活着。我们还有感情上的需要,要求满足。在对待死者的态度上,我们需要同时顾及两个方面。儒家所讲的葬礼和祭祀便是为此而设的。前面讲到,这些葬仪、祭礼,最初都不免带有迷信和神话的色彩,经儒家的重新诠释,剔除了那些迷信和神话色彩,宗教的因素转变成为诗了。它们不再是宗教意味的行动,而成为诗意的了。

宗教和诗都是人在幻想的表现,它们都把想象和现实混合在一起。两者的区别在于:宗教把它所说的看为真的,而诗歌知道它所说是虚幻的。诗歌所提供的不是现实,这是诗人自己知道的,因此,诗人在诗的想象中所做的只是欺骗自己。在这样做时,诗人是自觉的,它不符合科学,但并不反对科学。在诗歌中,人们得到了感情的满足,却并不阻碍智性的发展和追求。

按照儒家的说法,当我们举行丧葬和祀祖的仪式时,我们是在欺骗自己,却又并未真正被欺骗。据《礼记·檀弓》篇所载,孔子曾说:“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为也。”这就是说,对待死者,既不能完全照着所知道的去做,又不能完全照着所希望的去做。中道则是:既要照着所知道的去做,又要照着所希望的去做,对待已经去世的人就如同对待他们生时那样。

荀子在《礼论》中说:“礼者,谨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夫厚其生而薄其死,是敬其有知而慢其无知也,是奸人之道而背叛之心也。……故死之为道也,一而不可得再复也,臣之所以致重其君,子之所以致重其亲,于是尽矣。”“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如死如生,如亡如存,终始一也。……故丧礼者,无它焉,明死生之义,送以哀敬而终周藏也。”这是说,葬礼的作用是向生者表明人生和死亡的意义,以悲痛和尊敬来送别死者,是隆重表示人的一生的完成。

荀子在《礼论》中又说:“祭者,志意思慕之情也,忠信爱敬之至矣,礼节文貌之盛矣,苟非圣人,莫之能知也。圣人明知之,士君子安行之,官人以为守,百姓以成俗。其在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状乎无形影,然而成文。”在这样的解释之中,葬仪和祭礼已不再有宗教的意味,而完全成为诗意的表现了。

除了祀祖之外,还有其他的祭仪。荀子对它们的解释也出自与此相同的观点。《天论》中有一段话说:“云而雩,何也?曰:无何也,犹不雩而雨也。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也。”

从这里看荀子的思想,为降雨而祈祷,为做重大决定而占卜,是为了表示重视,不是为了求以得之。如果认为向神祈祷,便能感动神明,或卜筮便能知未来,那将成为迷信,造成迷信的后果。

荀子还曾著有《乐论》,其中说:“人不能不乐,乐则不能无形。形而不为道,则不能无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雅》、《颂》之声以道之,使其声足以乐而不流,使其文足以辨而不,使其曲直、繁省、廉肉、节奏足以感动人之善心,使夫邪污之气无由得接焉,是先王立乐之方也。”由此看来,荀子是把音乐作为道德教育的工具,这是儒家对音乐的一般看法。

关于逻辑的理论

《荀子》书中有《正名》篇,这是儒家哲学的一个老题目,原本是孔子提出来的(本书第四章已经说到),《论语·颜渊》篇中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孟子也说:“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孔子和孟子两位都关注伦理问题,因此,他们对正名的解释也是就其伦理意义来立论的。荀子所生活的时代是名家十分活跃的时代,因此,他关于正名的理论不仅着眼在伦理,还反映了对逻辑的关注。

在《正名》篇里,荀子首先阐述他对于知识的理论看法,与后期墨家的观点比较接近。他说:“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这是说,人所赖以认知的功能称作“知”,人所赖以判断自身的认知与外部世界是否相合的功能称作“智”。人所赖以认知的功能,又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荀子所称的“天官”,如耳目;另一部分是心,即头脑。天官接收印象,头脑则对感官的印象作出解释,说明它们的意义。在《正名》篇里,荀子又说:“心有征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五官簿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这是说,五官可以注意到某些感官收到的印象,但如果一个人不能对它们加以分类,如果头脑不能辨认它们,并赋予意义,则只能说,这个人无知。

关于“名”的由来及其运用,《正名》篇里说:“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这是说,“名”的由来,一部分是伦理(即社会)的需要,一部分是由于逻辑思辨的需要。

关于“名”的逻辑功用,荀子在《正名》篇中说:给事物命名,“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异实者莫不同名也。”这是说,万物各有赋予它们的名字。凡相近的事物,名称也相近;不同的事物,则名称也不同。这样可以使人知道,不同的现实有不同的名字,不致引起混淆。

关于“名”的逻辑分类,荀子说:“万物虽众,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这是说,万物虽多不胜数,有时我们想泛指它们的整体,就称之谓“物”。“物”是最最一般性的词语。如果继续泛指外物,势必陷于穷尽。有时,我们想说的是局部,例如,鸟兽。它是分类名词。如果继续这样分类下去,又将陷于穷尽,不得不停止下来。这样,荀子把“名”分为两类:共名、别名。共名是人进行综合思考的产物,别名则是人进行分析思考的产物。

所有的名称都是人的创造。在为万物命名时,何以这样命名,其实都是强加给它们的。称之为“狗”的动物,本来也可以称之为“猫”。但等到一个名字被大众所接受之后,这个“名”和这个“实”的关系便约定俗成了。这便是荀子在《正名》篇所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

荀子还说:“若有王者起,必将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正名》)这是说,当一个新的王朝兴起,新的君王和他的政府的职责,首先就是制订一套新的名字。荀子说:“故王者之制名,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则慎率民而一焉。故析辞擅作名以乱正名,使民疑惑,人多辩讼,则谓之大奸,其罪犹为符节、度量之罪也。”这是说,新的君王藉制订事物名称,推行他的意志;先为大众所知,然后领导大众达到统一。如果另立新名,惑乱人心,就是大奸,其罪如同伪造文件、使用假量器一样。

论其他学派的谬误

荀子认为,名家和后期墨家的思辨大部分建立在逻辑诡辩上,因而是谬误的。他就运用逻辑上“名”与“实”的关系,把这些谬误分为三类。

第一类谬误是他所称的“惑于用名以乱名”。在这类谬误中,包括后期墨家所称“杀盗非杀人也”。荀子认为,盗意味着他首先是人,“人”的概念,其外延大于“盗”的概念,而且包括“盗”的概念,因此,称“盗”时,同时就指是一个人,杀盗也就是杀其人。

第二类谬误是荀子所称的“惑于用实以乱名”。在这类谬误中包括“山渊平”的论点,这是根据惠施所说“山与泽平”而来。荀子认为,现实是个别的具体化,名则是抽象的一般范畴。用个别去否定一般,势必以实乱名。如果一座高山上有湖泽,这湖泽实际可能和低地的山处在同一平面上。但是,不能以这个例外的个案而推论说,所有的高山和所有的湖泽都一般高。

第三类谬误是荀子所称的“惑于用名以乱实”。公孙龙曾说“白马非马”。墨辨的“牛马非马”和公孙龙的论辩实质上是一样的。如果考察牛马这个名,它确实不能相等于马,但如果实际考察被称为“牛马”的动物,就会发现它们其实是马。这就是荀子所称的“以名乱实”。

荀子总结这三类谬误所以兴起,乃是由于没有圣王。如果有圣王统治,圣王将会运用他的权威以统一大众的思想,引导大众走上人生的正道,那时就不再需要争论和论辩。

荀子的思想反映了他所处的动乱时代。当时,人们渴望政治统一,结束动乱。这种统一在当时称之为“统一天下”,实际上所指的就是统一中国。

在荀子的门生中,最著名的是李斯和韩非子两人,他们两人在中国历史上都有巨大的影响。李斯后来成为秦朝始皇帝手下的宰相。秦始皇在公元前二二一年以武力统一了中国。李斯辅佐秦始皇,不仅在政治上统一中国,而且企图在政治思想上也实行统一。这项方针的具体贯彻最后导致了公元前二一三年的焚书坑儒。荀子的另一个著名学生韩非子,是法家的领袖,他的理论为秦始皇在政治和思想上统一中国的政策提供了理论根据。下一章就介绍这一学派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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