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后期的墨家(第2页)
后期墨家所做的也正是如此。他们首先确立“有利”的定义,然后在这个基础之上确立品德的含义,在于对人有利。因此,在《经上》篇里说:“义,利也。”“忠,以为利而强低也。”“孝,利亲也。”“功,利民也。”“利民”也就是“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关于墨子的兼爱学说,后期墨家认为,它的最大特色在于“兼”,也就是广泛包容。《小取》篇说:“爱人,待(有待于)周(周全包容)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失周爱,因为不爱人矣。乘马,不待周乘马;而后为乘马也。有乘于马,因为乘马矣。逮至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要等到所有的马都不骑),而后为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者也。”这是说,人要爱一切人,才算爱人;而不爱人,则不需要不爱一切人。这与骑马不同,人不需要骑遍所有的马才算骑马,只要骑过几匹马,就是会骑马了。至于不骑马的人,则必须不曾骑过任何马才算数。这是爱人与骑马不同的地方。爱人待“周”爱世人,乘马则不必待周乘万马。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少数心爱的人。举例来说,人都爱自己的儿女。因此,一个人仅仅爱几个人,不能算是泛爱众人。而从反面来看,一个人如果对某个人加以伤害,那就足以说明他不爱人。这是墨家的观点。
为“兼爱”辩
当时,反对后期墨家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两派意见:其一认为,天下之人无数,一个人怎能做到爱天下人?这种反对意见被概括称作“无穷害兼”;第二种反对意见认为,如果未曾爱某个人,就是未曾爱天下人,那么,杀一个强盗就违反兼爱的宗旨了,这种反对意见称作“杀盗,杀人也”。后期墨家就运用他们的“辩”来驳倒这些反对意见。
《经下》中说:“无穷不害兼,说在盈否。”意思是说,“无穷”与“兼”可以相容,全看“盈与否”。《经说下》对此解释说:“无(反对一方):‘南方有穷则可尽(古代中国认为南方无垠),无穷则不可尽。有穷无穷未可智,则可尽不可尽未可智。人之盈之否未可智,人之可尽不可尽亦未可智。而必人之可尽爱也,悖。’(答):‘人若不盈无穷,则人有穷也,尽有穷无难。盈无穷,则无穷尽也,尽有穷无难。’”反对一方的立论是:历来认为南方辽阔无垠,那里的人有多少,也说不清,却说统统都爱,岂非荒谬!“墨经”回答说,如果南方辽阔无垠,人填补不满南方,那么人的数目就是有限的。要一一数尽南方的人,也就不难了。如果无垠的南方能被人填满,那么,南方就不是无垠,因此,把南方的人都包括在内,也就可以做到了。
“杀盗,杀人也”,这是反对墨家的另一个论点,如果杀一个强盗,就说明兼爱一切人是不可能的。《小取》篇对此回答说:
“白马,马也;乘白马,乘马也。骊马,马也;乘骊马,乘马也。获(有人名获),人也;爱获,爱人也。臧(有人名臧),人也;爱臧,爱人也。此乃是而然者也。”
“获之亲,人也;获事其亲,非事人也。其弟,美人也;爱弟,非爱美人也。车,木也;乘车,非乘木也。船,木也;乘船,非乘木也。盗人,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
“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人非杀人也。无难矣。”
后期墨家便是使用这样的“辩”来驳倒“杀盗违反兼爱”的论点。
对其他学派的批判
后期墨家使用“辩”术,不仅反驳名家对墨家的批评,还运用“辩”术批判名家。例如“墨经”包含有一些批判名家的论辩。我们记得,惠施曾有“合同异”的论点。他在“十事”中,由“万物毕同”的前提引申到“泛爱万物,天地一体也”的结论。在后期墨家看来,这种引申是谬误的,原因在于“同”字的含义模糊。《经上》说:“同,重、体、合、类。”这是说,同有四种,一是雷同;二是局部与整体的质同;三是同存;四是同源。《经说上》又就此解释说:“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经上》和《经说上》还讨论了“异”,它的含义与“同”正好相反。
“墨经”没有点惠施的名字(不仅没有点惠施的名字,而且没有点任何人的名字)。但从对“同”的剖析中,惠施的错误是十分明显的。“万物毕同”,只表明它们同属于“物”,因此是“类同”。至于说“天地一体”,这是说,天地之间有一种局部和整体的“体同”关系。一个表明“类同”的命题,尽管它是真实的,并不能由此推论出另一个“体同”的命题也是真实的,虽然它们都用了“同”这个词。
关于公孙龙的“离坚白”论点,在《经上》和《经说下》里也涉及了。后期墨家从现实自然世界里,石头的坚硬性和它的白色并不是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并存在一块石头之中的事实,得出:“坚白,不相外也”(《经上》),“必相盈也”(《经说下》)。
后期墨家还批评了道家。《经下》中说:“学之益也,说在诽者。”《经说下》篇解释说:“学:也以为不知学之无益也,故告之也。是使智学之无益也,是教也,以尝为无益也,教,悖。”
这个批评是针对《老子》书中第二十章的一句话:“绝学无忧。”后期墨家认为,学与教是相关联的。如果“学”可以弃绝,那么“教”也同样将予弃绝了。有教就有学,“教”如果有用,“学”就不是无用。“绝学无忧”如果是真理,就证明“学”之为用。
《经下》说:“谓辩无胜,必不当,说(事理)在辩。”《经说下》篇解释说:“谓: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说得对的)胜也。”这是说,两人指物言事时,彼此若看法不一,则必然不同意。一人指物说,这是狗,另一人称它为犬,这还是同;若一人指称,那是牛,另一人指称,那是马,这便是异。有异便有辩论,若无人称胜,那不是辩论。“辩”是指:一人说,此物如此,另一人说,不是这样。两人之中,谁说得符合实际,谁就得胜。
《经下》又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经说下》篇解释说:“以:悖,不可也。之人之言可,是不悖,则是有可也。之人之言不可,以当,必不审。”这是说,认为“一切话语都无是处”,这在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如果这句话是对的,那就证明,并非所有的话都是错的,至少这句话还是对的。如果确认这人的话不能成立,那么,以这句话为得当的人就错了。
《经下》篇又说:“知知之否之足用也,悖,说在无以也。”这里指出,把知与不知看为一样,这是荒谬的,就在于这种说法没有根据。《经说下》解释说:“智,论之,非智无以也。”这是说,只要有知识,就有对它的议论,除非没有知识,就没有了议论的根据。
《经下》篇还说:“非诽者悖,说在弗非。”这是说,谴责批评是错误的,理由见“莫怪他人”释。《经说下》解释说:“诽非,己之诽也不非,诽非可非也。不可非也,是不非诽也。”这是说,谁谴责批评,这话首先就谴责了他自己。如果不能用这句话谴责自己,则意味着不能谴责批评。
这些都是针对庄子的批评。庄子认为争论是非毫无意义。即便一个人在争论中赢了,也不表明就是对了,输了的一方也并不意味着就是错了。而在后期墨家看来,庄子提出这样的主张就是在与人辩论。如果他赢了,岂不正好证明他的主张是错的吗?《庄子·齐物论》中说:“大辩不言”,又说:“辩也者,有不见也”(凡争论者,总有见识不到之处),所以“言未始有常(定论)”,各人是其所是,非其所非,各种说法都有自己的道理。这都是庄子对其他各家的批评,而如果一切言论都是荒谬的,庄子自己的言论岂不也是荒谬?庄子还主张“弃智”,而庄子自己的言论就形成一种知识,如果真正抛弃一切知识,那么对庄子的主张也就不必讨论。
后期墨家在批评道家时所指出的反论,在西方哲学中也曾出现过。西方近年发展的新逻辑解决了这个问题。按照现代西方逻辑,后期墨家的这种逻辑不再能够成立。虽然如此,后期墨家的缜密思想、富于逻辑头脑,还是令人惊叹的。他们在建立知识论和逻辑方面的努力,可以说超过了古代中国的任何其他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