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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名家(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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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名家

名家这个学派,在英文里有时被译作“智者学派”(Sophists),有时被译作“逻辑家”(Logis)或“辩证法家”(Diales)。名家与西方传统哲学中的智者学派、逻辑家、辩证法家确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并不完全相同。为避免混乱,还是称它“名家”较妥,为西方人由此而注意到中国哲学里“名”和“实”的关系这个重要问题,也是有好处的。

名家和“辩者”

就逻辑说,先秦中国哲学所讲的“名”与“实”的对立,有点像西方语言中主词和宾词的关系。例如,当我们说“这是一张桌子”或“苏格拉底是一个男人”,“这”和“苏格拉底”是“实”,“桌子”和“男人”则是“名”。让我们进一步具体分析一下,名和实的实质是什么,它们的关系是什么。这不免把我们带入一些似非而是的矛盾问题,实际上正是进入了哲学的中心问题。

先秦称“名家”为“辩者”。《庄子·秋水》篇里记载,名家的代表性人物公孙龙曾以下面这段话介绍自己:“龙少学先王之道,长而明仁义之行;合同异,离坚白,然不然,可不可,困百家之知,穷众口之辩。”这些话对名家都是适用的。名家往往说一些似非而是的话,在与人辩论中,往往对别人否定的加以肯定,而对别人肯定的又加以否定,以此而著名。司马谈(死于公元前一一〇年)在《论六家要旨》文中便说:“名家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史记·太史公自序》)

公元前三世纪的儒家思想家荀子描述邓析(死于公元前五〇一年)和惠施“好治怪说,玩琦辞”(《荀子·非十二子》)。《吕氏春秋》提到邓析和公孙龙时,也说他们是“言意相离”、“言心相离”(《审应览·离渭·**辞》)。《庄子·天下》篇列举当时著名的哲学反论(或“悖论”)之后,还举出惠施、桓团、公孙龙的名字。由此可见,这些人是名家最主要的人物。

对于桓团,我们别无所知。对于邓析,我们知道,他是当时一位著名的诉讼专家,他的著述已经佚失,现在流传的《邓析子》乃是伪书。《吕氏春秋·审应览·离渭》篇中说:“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

《吕氏春秋》同一篇里还记述了一个故事,洧河水灾,郑国一富人溺死。尸体被一舟子捞起,向死者家属索要巨款,方肯归还尸体。死者家属向邓析求计,邓析说:“不妨等待,因为没有别人会要那具死尸。”死者家属按邓析之策拖延等候。捞起尸体的舟子也去向邓析求计,邓析教他说:“不妨等待,因为死者家属只有来你这里,才能买回死者尸体。”《吕氏春秋》没有记载这个故事的结局。

看来,邓析的手法是利用法律条款的文字,在不同情况下作不同的解释。这是他得以“苛察缴绕,使人不得反其意”的办法。他撇开法律条文要联系实际情况这个基本原则,专在法律条款上做文字游戏。换句话说,他只讲“名”,而切断“名”与“实”的联系。这便是名家思想主张的实质。

从这里可以看到,“辩者”源自诉讼专家,邓析便是其中最早的人物。但他只是分析“名”“实”问题的一个先驱,在哲学上的贡献不大,真正创立名家哲学的是惠施和公孙龙。

《吕氏春秋》对这两个人物作了以下的简介:“惠子为魏惠王(公元前三七〇至前三一九年在位)为法,为法已成,以示诸民人,民人皆善之。”(《审应览·**辞》)在同篇里又说:“秦赵相与约,约曰:‘自今以来,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居无几何,秦兴兵攻魏,赵欲救之。秦王不悦,使之让赵王曰:‘约曰,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今秦欲攻魏,而赵因欲救之,此非约也。’赵王以告平原君,平原君以告公孙龙。公孙龙曰:亦可以发使而让秦王曰,‘赵欲救之,今秦王独不助赵,此非约也。’”

《韩非子·问辩》篇中又说:“坚白、无厚之词章,而宪令之法息。”我们在本章下面将会知道,“坚白”是公孙龙的学说,“无厚”是惠施的学说。韩非子认为公孙龙和惠施的一套论辩时兴起来是破坏了法律。

从上引各书可以知道,惠施和公孙龙与战国时期的法律活动是有联系的。公孙龙对秦、赵两国盟约的解释和邓析的思想是一致的。韩非子认为,惠施和公孙龙关于法律的言论和邓析对法律条款玩弄文字游戏,其与破坏法律并无二致。韩非子自己是一位法家,却对由诉讼专家出身的法家探讨问题持反对态度,岂不令人感到奇怪?在本书第十四章里,我们将会看到,韩非子和其他法家其实是政客,并不是法学家。

惠施和公孙龙代表了名家的两种不同倾向,惠施强调现实的相对性,公孙龙则强调名的绝对性。当我们分析“名”与“实”的关系时,便可看出两人的不同倾向了。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当我们说“这是一张桌子”时,“这”是指具体的事物,它是在变动中的,随时可能出现,也随时可以消逝。“桌子”则是一个抽象概念,它是固定不变的一个“名”。据此,可以说“美”是一切美丽的东西的共同名字,但如果说“一个美丽的东西”,它只能是相对的存在。惠施强调现实事物的不断变化和相对性;公孙龙则强调“名”是不变的、绝对的。

惠施关于事物相对性的理论

惠施(约生活于公元前三五〇至前二六〇年间),战国时宋国(在今河南)人,曾在魏惠王时任宰相,以学识渊博著名。他的著作不幸已经佚失,其中思想只能见于《庄子·天下》篇中列举的十点。

第一点是:“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这两句话都是现在所称的“分析命题”。它们并未指认任何现实事物,说哪个就是“至大”,哪个就是“至小”。它只是说到“至大”和“至小”这两个抽象概念。为充分了解这两个命题,需要把它和《庄子·秋水》篇中的一个故事进行比较,从中我们将发现,惠施和庄子的思想在一个方面是十分一致的。

这个故事说,秋天来到,黄河河水上涨,河伯(河神的名字)为自己的伟大十分得意。及至随河水入海,才在汪洋大海中发现自己微不足道。河伯对海神北海若说,本来以为自己多么浩瀚,现在和大海相比,才认识到自己多么渺小。北海若回答说,若和天地相比,北海也无非是大谷仓里一颗细小的米粒。因此,只能称自己为“小”,而不能称自己为“大”。河伯又问北海若,如此说来,天地是否可以称作“至大”,而一根头发的毫末则是“至小”?北海若回答说,人所知道的要比他所不知道的少得多,人的生命比他没有存在的时间要短得多,人如何敢说,头发的毫末就是“至小”,天地就是“至大”呢?然后,北海若说,大和小,都因有形,而后才有大小;其实,至小就无形可言,至大就不可能有任何范围。这个故事里关于“至大”和“至小”的解说和惠施的解说十分相似。

说天地是最大的事物,秋毫之末是最小的事物,都是就现实而言,因此所论的是“实”,它还未分析到“名”。关于“至大”和“至小”的这两个命题都属于所谓“综合命题”,它们都以现实为基础,它们的真实性都不是必然,而只是或然。在现实经验中,大的东西和小的东西都只是相对而言。正如《庄子·秋水》篇里所说:如果以事物相互比较,“因其所大而大之,则万物莫不大;因其所小而小之,则万物莫不小”。

人不可能通过现实的经验来决定现实事物之中,哪个是最大,哪个是最小。但如脱出经验的范围,我们可以说:无外的乃是“至大”,无内的乃是“至小”。以这样的方式来界定“至大”和“至小”,它们的定义就成为绝对的、不可更改的概念了。惠施通过对“大一”和“小一”的分析,得出了绝对的、不会改变的概念。从这两个概念出发,他认识到现实事物中的“质”和“区别”都是相对的,都是会改变的。

我们只要懂得惠施的这个基本观点,就能理解《庄子·天下》篇中举出惠施的十点主张(“惠施十事”),看似矛盾,在实质上并不然。除去上述的第一点,其他九点都是论证事物的相对性,可以说,这是一种对事物相对性的学说。下面让我们逐一考察一下。

“无厚,不可积也,其大千里。”这是说,“大”和“小”都只是相对而言。一个没有厚度的东西不可能使它厚起来,就这一点说,它可以被称为“小”。然而,几何学中的平面,它没有任何厚度,却可以很长很宽,就这一点说,它又可以被称为“大”。

“天与地卑,山与泽平。”这是说,高和低也都只有相对的意义。“日方中方睨,物方生方死。”这是说,现实中的一切事物都是可变的,都是在变的。

“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谓小同异;万物毕同毕异,此之谓大同异。”我们说,人都是动物,这是指他们都是人,因此有相似的方面。同时,他们都是动物,因此有动物之间相似的方面。他们作为人的相似性比他们作为动物的共同性大,这是因为:作为人,就意味着是动物;但动物并不一定就是人,除人之外,还有与人不同的其他许多种动物。惠施所说的“小同异”就是指这里的相似性和不同性,每类事物有共同点,这是大同;每类事物中不同种属间又有它们的共同性,这是小同。但是,如果我们把“万有”作为一个普遍的类,就由此认识到:万物都相似,因为它们都是存在物。但是,如果我们把每个个体事物看作一个个体,每个个体都有它自身的特性,使它和其他存在物分别开。这种相似性和不同性乃是惠施所说的“大同异”。因此,我们可以说,万物都彼此相似,也可以说,万物各不相同。由此可见,它们的相似性和不同性都是相对的。名家的这个论辩在古代中国十分著名,被称为“合同异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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