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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州县财政的局部整理(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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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州县财政的局部整理

一、同治光绪年间“化私为公”的努力

州县财政的困境,实质根源于清朝不合理的政治经济体制和财政制度,但是,在很长的时间内,人们看到的还只是其所带来的严重的吏治问题,并从“化私为公”出发来寻求解决方案。

自雍正朝实施“耗羡归公”以后,历经乾隆、嘉庆,“耗羡”逐步又成为中央控制的正项的一部分。[105]在人口压力和州县事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在摊捐、摊派不断增长和养廉银不断扣减的情况下,州县入不敷出,复又转向经制外加收的办法解决经费来源。咸同年间,漕粮征收中的浮收又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如咸丰年间,湖北漕粮征收中“征收本色每石浮收米或五六斗或七八斗,或加倍收,竟有多至三石零者。此外又有耗米水脚等项,分款另收;又有由单券票样米号钱等名,多端需索”。浮收过多,不仅民生日苦,而且吏治败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省的督抚实施了裁剪浮收陋规以定公费的改革。

较早实施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是湖北巡抚胡林翼。他认为“楚北漕弊浮收之重,实由于冗费之多”,“粮道有漕规,本管道府有漕规,丞倅尹尉各官俱有漕规,院署有房费,司署有房费,粮道署及本管道府署书吏各有房费……种种蠹弊盈千累百,无不于州县取之……夫州县既多冗费,势不能不向粮户浮收”[106]。胡林翼的改革办法是革除道府漕规及上下衙门一切冗费,将从前每石浮收十六七千、十八九千或二十余千者,减至六千数百文或五六千文,革除其他耗米水脚票费,将裁减后的浮收补充各衙门以应办公之需。[107]

同治初年,巡抚沈葆桢在江西也裁剪浮收,明定限制,确定收数,所征地丁除完解耗羡征银一两五钱外,另提银一钱;漕米每石折收银一两九钱,提银二钱,“以为本省各项实在需用之捐款”;此外,地丁提三钱,漕米提四钱,“分别酌提存留作为司道府县办公之费”;其余“所有捐摊各名目悉予裁停,各项陋规概行停止”[108]。与此同时,闽浙总督左宗棠、浙江巡抚马新贻也奏请在杭、嘉、湖三府裁减浮收,并将一切摊捐名目及道府各属陋规概行禁革,另在正耗钱粮之外每两酌留平余以为各县办公之用。[109]

咸同年间的改革,总的趋向是从整顿吏治出发,裁革各地任意加收的浮收、摊捐、陋规,然后在征收钱粮时再确定一定的加收数额,作为“公费”补充办公之用。这些做法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对澄清吏治、减轻州县负担起到作用,但这个作用都只是一时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费”含义和使用的模糊。也就是说,“办公之费”中包含着一定的给官员本身的补贴,而一旦个人私用与公用之款混用,假公济私、私用侵蚀公用就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尤其在官员廉俸不高且不断扣减的情况下,上述改革对于吏治的整顿效果是极为有限的。

同治八年(1869年),时任江苏巡抚的丁日昌提出增加外官廉俸以澄吏治的主张,认为“今之道府,养廉之外,皆靠节寿;州县养廉之外,皆靠平余”。解决的办法就是“明定章程,给予办公之费,而挈私者而归之于公”,并且“司道以下,或酌量加增公费,而将所有陋规全以充公”[110]。丁日昌更为明确地主张增加外官廉俸,同时将陋规充公以作为办公之费,办法更为清晰。但由于无论“廉俸”还是“陋规”,实际都包含官员私人和公用两个方面,所以当它们都归入“公费”之后,所谓的“办公之费”实际也就包含私与公两个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公费”改革演变成一种“化私为公”的程序:将各种浮收、平余、陋规,或减少,或裁革,然后归入司库,官员再按规定数量支取。虽然很多时候都被称为“办公之费”,但在实际中,官员的“办公”中也包含“办公事时的私人用费”。所以光绪初年的一份官员奏呈就有这样的话:“州县养廉,大者无过千两,盖与坐支各款,均属办公不可少之费。今皆减成发给,其公私之用,必至竭蹶。”[111]这里把养廉作为办公之费,又说减成后会直接影响公私之用,说明在当时养廉银在使用上是兼顾“公”与“私”的。官署的“公用之费”与官员的“办公事的私人开销”是联系在一起的。

但是也有官员对此表示担心,认为:“外吏津贴,东南各省多有奏定章程,裁革陋规,以充公费,权益之举,立意未为不善。然取盈无术,仍不能不借资需索,于是公费而外,又有陋规,浸以重困。当日耗羡归公,言者已有耗羡之外复生耗羡之虑,是津贴之说无补吏治,徒伤政体。”[112]此批评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问题的症结,在官员俸薪过低、办公费用日涨的情况下,公私不分的州县财政制度必然催生出“借资需索”“耗羡之外复生耗羡”的恶果。

果不其然,在改革较有成效的湖北,到光绪初年,就已经是“官吏日久生玩,夙弊潜滋”,在征收钱粮过程中,催役、柜书等上下其手,任意浮收的情况再现。[113]江西巡抚刘秉璋也上折诉苦,因银价日贵,州县征收不敷报解,公费一无所出,不得不要求恢复丁漕浮收,将丁漕解部之余留作本省之公用,“借丁漕之浮收以应支销”[114]。此时四川、安徽、福建、河南等省进行了又一轮裁革节寿陋规,酌给公费的改革。但办法各异,如江西将丁漕解部余留作本省公用;安徽专出于漕粮;福建出于关税厘余;河南则于漕折项下每石提银二钱,留为本省办公之用,州县则在应领运脚项下动支。[115]

晚清以来,各种摊款、摊捐成为州县之困。针对州县摊捐过多而不堪重负的情况,光绪八年(1882年),山西巡抚张之洞创办清源局,裁抵摊捐,改给公费。[116]他在《裁革公费馈送折》中说:

窃查外省臬司道府直隶州等官,办公每患不足,廉俸扣减,益形支绌,不得不仰给属吏。其岁时馈问,有三节、两寿、季规、到任礼、程仪诸目,各省大同,山西亦然。大吏之讲求吏治者,知其足以累州县,而又无以处司道。府州于是乎别筹闲款,明定公费,使上无匮乏,下无挟制。故近年各省遵旨议定公费之案,屡见奏章。然其款必有所出,如三江、闽、蜀诸省,或取之厘羡,或取之漕折,或取之盐平。倘别无可筹,亦必量加裁减,然后著为定数。[117]

这段话至少给我们提供了如下信息:(1)因办公不足,乃“仰给属吏”,又去索取“规礼”,这是以“私”济“公”之不足。(2)明定“公费”款的来源一般是正项之外的各种浮收、盈余等,即来源于“私”,各省情况不同,但都是包含“化私为公”之义。(3)在公费之前,各上级部门向州县索取的陋规等是无定数的,确定“公费”,即“化私为公”后,相应官员按岗位和级别领取一定的经费,且统一到司库支取。

综上所述,所谓“州县公费”,实际上是一种通过“化私为公”的路径解决州县经费的办法。它将浮收、摊捐、陋规这样一些灰色收入纳入省的财政收入之中,然后再以一定的数额补充州县公私之用。[118]这种办法没有从根本上触及旧的财政体制和官员俸薪制度,因而无法走出周而复始的“公私不分”路径依赖。

及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上折认为,陋规存在,使“士习日坏,吏治日偷”,认为要将各项陋规扫**而廓清之,必须“筹给办公之费”。提出在这国帑空虚之际,不能另增公费,“莫如姑就旧有之陋规为化私为公之一法”,令道府厅州将旧有之规费据实开报,和盘托出,并“按其向来所得之多寡,明定等差,酌给公费”。各州县将向来应出节寿等项,一律径解司库,不加耗费,另款存储。道府厅直隶州应支公费,按月赴司库请领。[119]上谕令各督抚“仿照直隶奏定章程,将各项陋规一律裁革,仍酌定公费,以资办公”[120]。袁世凯此法力图将陋规“化私为公”“化暧昧为光明”,在思路上与同治年间丁日昌的建议一致。

事实上各省未见响应。但面临新政开始后州县行政用款陡然扩大的情况,有的省督抚也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如光绪三十年(1904年)广西巡抚柯逢时因“缺之苦乐不均”带来“吏治不修”、州县不能久任的状况,请旨“视缺繁简道途远近月定公费,就本有入款均匀支给”,“各官到任之始,并准另给一月公费,作为资斧及置备什物之需”[121]。湖广总督赵尔巽曾在签捐盈余项下筹给“瘠苦各缺”津贴;其后任陈夔龙则奏准加收税契拨留地方一分,借资办公,但均为权时补苴之计,未曾普及。[122]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翰林院侍读学士恽毓鼎奏请匀定州县公费,认为州县更调频繁,不能久任,就是“缺分肥瘠不均所致”,以致吏治无望。建议各省督抚将州县所入之款和盘托出,分为繁、中、简缺三级,确定公费数目,“总使公私略有盈余为准”,并说“盖公项有余则可为地方兴利除弊,私项有余则不忧事畜,可以专力办公”,并定州县以六年为一任。[123]实际上仍是沿着化私为公的思路,将各种名目的陋规和其他灰色收入合法化,以补充州县之用,只不过更进一步强调了根据缺之繁简确定公费数目,强调此举对整饬吏治和解决州县官久任的意义。上谕认为:“所陈切中官场积弊,著各直省督抚体察本省情形,分别妥筹奏明办理。”[124]

也有的官员提出了依据州县缺分繁简明定数额和使用界限的办法。山东巡抚袁树勋在折中认为,“欲纾州县之困,莫如将历年提款一律豁除”,酌剂盈亏,一律改为公费。公费之定,拟以缺之繁简为衡,不以地之肥瘠为准。并说:“将公费酌中定数,俾其赡身家给宾客而有余,买田宅长子孙而不足,使贪夫无所利以托身。”[125]在他看来,“公费”数额应是有限度的,虽可给予官员做一定的生活和公务补贴,但绝不可使之可用此钱购买田宅。

但州县公费改革的推进并不顺利。两广总督张人骏就对“尽提羡余”不满,认为这样“地方之事会无定”,并说自经前任疆吏题解粮米盈余酌给州县津贴后,粤省州县各缺已没有盈绌之殊,明确不办。[126]所以《东方杂志》评论道:“各省复奏者寥寥,并非有意因循,实在不易办理。”[127]

光绪年间若干省的改革,或着眼于留用丁漕余留、关税厘金,或裁减州县摊捐陋规,遵循的是不断地“化私为公”的路子,力图以“公费”取代各种陋规、摊捐,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公费”的含义日益模糊。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江苏巡抚陈夔龙在奏折中谈到江苏州县办公困难,其中就有捐送知府三款,“或名公费,或名漕敬,或名座船工食,名目不一,多寡不同,沿为常例”,并认为“此等款项介在公私之间,究非名正言顺”[128]。

以上说明从同治一直到光绪末年出现的州县“公费”,乃至外省官员的“公费”,尽管时而定为“办公费用”,但在使用内容上常常包含官员廉俸之外赡养身家的“补贴”。当然,比之任意索取的陋规、无一定限度的“摊捐”,有确定来源的、有确定数额的“公费”在整顿吏治方面还是前进了一步。

二、宣统年规费清理和公费改革

宣统年州县公费改革是在清理财政这一大背景下进行的。清末清理财政还有一个重要内容,即“酌定外官公费”。度支部于光绪三十四年拟定的《清理财政章程》第7章第27条云:“在官俸章程未经奏定之先,除督抚公费业由会议政务处议筹外,其余文武大小各署及局所等处,应由清理财政局调查各处情形,一面禀承督抚及度支部酌定公费,一面提出各款项规费,除津贴各署公费外,概入该省正项收款。”[129]

酌定公费的第一步是调查和清理各项规费。“规费者,各署收受之陋规也,而以州县衙门收受之名目尤多。”[130]清查的目的是“化私为公”,将各地规费等灰色收入纳入各省正项收款,以统一的“公费”取而代之。各省调查的对象,是“文武大小衙门局所”,由于州县是“天下财赋之所出”,因此,对各州县出入款目,尤其是规费的清查就成为调查的第一步。不过清查效果并不理想。正如四川总督所言:“前饬将平余陋规和盘托出以充公用,无如各属开报多所隐饰。”[131]广东也是迭次饬行各属彻查陋规私费,“定章虽极严厉,而在下积弊仍难祛除,现查各属尚有收管米石及柴炭银两过山规礼等款……”[132]不仅如此,即便是已经报上来的各种表册,也是混杂不清,“或正杂不分,或出入淆混,甚或总散数目不符”[133]。度支部不得不承认:“各州县财政造报,其中纷纭错杂,难以稽查。即如征完地丁,除解司道府库并一切费用外,究竟本官实得羡余若干,每年约共银若干,当此切实清厘财政之际,亟应逐一详列。”[134]可见上述问题不仅限于个别省份,而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在各省清理财政的过程中,对州县规费还是做了初步的调查。《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中列举的规费包括两大类:一是“对于公家之烦费”,包括诉讼费(每审结一案,由两造各出讼费钱三千二百文)、呈戳费(代书承办词状盖戳取费四百文)、参费(六书房每届三年更换时顶参之人所交费用)、粮票捐(征收地丁时每地丁捐票一张,收钱数文至数十文不等)、当规(当商于完纳当课外对于官府另纳当规,以为保护之酬劳,多者五六十金,少者二三十金)、官膏牌费(售卖官膏店每月缴牌费钱二三千或一千数百文不等)。二是“使用公家之器物而有所报偿者”,有使用官砝码校准银块时收取的“平息”、市场交易时使用官秤的“秤息”、使用“官斗”量米谷的“斗息”,等等。[135]上述规费主要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此外也用于开办审判厅和习艺劝工所等。

表6。2为若干省财政说明书中关于州县规费收取情况的统计:

表6。2部分省州县规费收取情况

虽然这些省州县的规费名目五花八门,汇总的情况不尽完整,甚至有所隐瞒,但经过这一次的初步清理,以往隐匿的规费开始浮出水面,这也为进一步的州县公费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宣统元年三月(1909年)摄政王又颁发一道措辞严厉的谕令:“匀定州县公费,关系吏治民生,亦宪政中应行筹备之事,岂得视为缓图。”要求各省自此次通谕之后,限六个月内“一律恪遵谕旨,迅速筹办”[136]。之后,随着清理财政工作的迅速推进,划分国税、地税工作迫在眉睫,预算、决算的制定也在资政院提上日程,各省才陆续推进州县公费改革。

与同治光绪年多次的公费改革一样,这次也是力图将规费等各种灰色收入“化私为公”,但目标已有根本的不同。之前的公费改革主要着眼于吏治整顿,克服因滥收规费而带来的吏政腐败现象,同时也解决州县办公经费不足的困难。而宣统年的公费改革,则与宪政和财政制度改革息息相关。因为财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财政统一”,改变晚清以来财政的紊乱局面,建立统一的预算、决算和行政经费制度,作为行政经费重要部分的官员俸禄改革也就势在必行。俸禄改革的基础环节,是需要将公私不分的州县官各种用费加以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费,对保留下来的规费从范围到数额都加以规范,使之纳入正项收支范畴。所以,这一次公费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以往,既是实行新的官俸制度的前奏,也是为编制预算案做准备。

但是从一开始,朝廷和决策部门都没有对“公费”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对何者为“私”,何者为“公”也没有明确划分,导致看法各异,各省州县公费的确定呈现不同面相。

第一种,是将州县各项陋规、平余等纳入省的正项收入,统一作为官员“公费”。广西巡抚张鸣岐将州县分三等,另援用分科治事的办法,县署分文牍、主计、庶务三科,确定从州县官、佐贰、杂职到各科科员每月支取公费数额。但在确定公费底款时,又将“各官原支公费养廉”“各属原收平余规费”纳入其中,由公家按照原额征收,以“公费”名义发放。[137]这样,将官员私人用度和官署办公用度都统一到“公费”名中,“公费”在实际中仍然是公私不分。

有的督抚明确把“公费”视为“办公之费”或“行政经费”。如河南巡抚宝棻说:“诚以公费为各官行政所需,实居岁出大宗。”[138]闽浙总督松寿也认为“公费为行政所必需”[139]。他们在做法上依旧是将一切平余、陋规,悉数归公,然后确定公费数额,各州县照章到司库支取,仍然体现了以往的“化私为公”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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