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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保甲与团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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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晚清的团练

团练是一种兵、民结合的基层武装力量。正如咸丰二年(1852年)孙鼎臣在请办团练疏中说的,是“用民为兵”,“以本处之民守本处之地,以本地之资供本地之用,有且守且耕之利,无增兵增饷之烦”,古已有之。[31]晚清大规模发展团练则是在咸丰初年,原因是太平天国的兴起,单靠清军力量已无力镇压,朝廷不得已任命团练大臣,令各地办理团练。咸丰三年三月(1853年4月)上谕称:

前有旨令各直省仿照嘉庆年间坚壁清野之法办理团练,令武英殿刊刻明亮、德楞额筑堡御贼疏、龚景瀚坚壁清野议,及示谕条款,颁发通行。复令将本年两次谕旨一并刊刻,冠诸简端。本日据惠亲王等奏业已刊版刷印,装成样本进呈。著即颁发各直省督抚,广为刊布,督同在籍帮办团练之绅士实力奉行,各就地方情形妥为布置。但期守卫乡闾,不必拘执成法。团练壮丁亦不得远行征调,保民而不致扰民,行之日久方无流弊。一切经费均由绅民量力筹办,不得假手吏役。如地方官有借端科派、勒捐等弊,即著该督抚据实严参。至各省所保绅士人数众多,其中办理不善,不协乡评及衰老不能任事者,该地方官查明即令毋庸管理。至近贼地方,绅民团练尤须官兵应援,方足以资捍御。统兵大臣暨该督抚等务当相度缓急,拨兵策应,俾兵民联为一气,庶众志成城,人思敌忾,蠢兹小丑不难克期**平也。[32]

这条上谕确定了团练“守卫乡闾,不必拘执成法”,但又“不得远行征调”,“一切经费均由绅民量力筹办”等原则,团练成为“官督绅办”的地方武装。如江苏武阳,咸丰三年(1853年)太平军攻陷南京,先有在籍广州知府余保纯设保卫局,集诸绅为守御,但规模未具。后在籍浙江布政使汪本铨等奉旨办团练,城内设团练局,内外坊厢有分局十四,择绅耆有威望者主之,募集洲勇、练勇、帮勇。并严行保甲,十户为一牌,户出丁夜巡。[33]团练在剿办太平天国、捻军等起义中起到重要作用。

太平天国军兴以后,作为应对内忧外患的有效工具,团练并没有消失,而是随着社会危机的加重屡屡复兴。如江苏青浦县志记载:

青浦创办团练始于咸丰十年,乱平遂撤。光绪十年法越战事,二十年中日战事,均奉督抚札饬举办民团,不久仍撤。二十四年德据胶州湾,防务紧急,知县汪瑞曾奉江督刘坤一札饬,举办团练,惟略变按户抽丁旧制,专募年富力强者操习刀矛枪炮,略以军法部勒。城乡先后设局,城设总局,正副团长各一人,乡设分局,团长一人,全邑团勇二百五十人。二十六年以京津拳乱,续募一百八十名。二十九年知县田宝荣续议章程十条,除县署团勇二十名外,分设城乡二十八处,每处团勇十二名至十名、八名不等。裁汰老弱,实存团勇二百五十六名,仍照向章联络营汛,按期操演。三十年春东省日俄战事起,奉令整顿团练成局,添募团勇三十名,各乡亦增局,添募有差。[34]

可见,团练的复起和扩大,都与内外战事有关,即通过团练应对危机,通过守望相助达到自保身家的目的。

晚清团练的基本模式是团、保结合。曾国藩曾说:“保甲之法,实为弭盗良策。弟意办团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近人强为区别,谓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即名团练;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荆公初立保甲之时,本曰民兵,本尚操练,与近世所谓办团者初无二致。”[35]

胡林翼抚鄂之时,要求各地举办保甲团练,也说:“举办团练,所以御外侮;清查保甲,所以除内患。寓保甲于团练,则内患除而外侮御,法良意美,实为目前第一要务。”他在湖北蕲州推行的办法是:在五乡中遴选妥实正绅设立正副团总,由团总结保团佐,由团佐结保十长,由十长结保团勇。团总、团佐、十长分别对应保长、甲长、牌长。[36]这样,以保甲清查户口实行联保,从内部清除隐患;以团练训练团丁,以应对外部敌患;内外结合,强化应对各种紧急事件和防患的力量。

团练与保甲本各有专责,这一时期曾胡等人之所以特别强调二者的结合,是具有深意的。从当时的情况看,如果仅仅训练团勇,在兵力有限的情况下,要清除匪患,是很难办到的。但如果与保甲结合,通过建立乡兵的办法,建立从最基层开始的内外结合、层层联系的防卫系统,则可以有效克服上述弱点。况且,团练与保甲结合,“有事为团练,无事为保甲,贼退省分行之,可以招集流亡、兴复义社等仓,所以善后于己事。远贼省分行之,可以稽查奸宄,杜绝外来窥伺,所以防患于未然”[37]。如此既能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上通过基层军事力量弥补官兵的不足,又能使团练不脱离本地本土,便于善后恢复,一句话,可以大大增强应对动乱和治安的力量。

安徽六合县的团练,就是这种“寓保甲于团练之中”的典型。该县在旧制十家为牌、十牌为甲的基础上,以牌甲多寡为率编团练,每团二三保、四五保。由团总负责各牌甲编查户籍造册。每户给门牌一面,每牌长给十家牌一面,每甲长另给一牌。各户如有搬迁、外出或归来,牌长查明告知甲长团长,在牌册注明。每团择本团一人为团总,四人为团副,责以守备本团及联络各团之事,平时督同甲长牌长稽查奸细,训练壮丁,修饬守备。此外每户年十六至六十岁以内男丁,二人出壮丁一名,五人出二名,七人出三名。壮丁平时耕种,有警则团。每团要设卡,路口设立望楼,每甲壮丁分两班,一班据守本村要地,一班赴救。[38]在这种模式中,若干保成为一团,形成团总—甲长—牌长的防卫系统。

光绪年间,这种团保结合的模式一直有延续。光绪十年(1884年)顺天畿东各州县就是通过编保甲以成团练,户出一人备一械,每十户为一牌,设牌首一人;十牌为一甲,设甲长一人;十甲为一团,设团总、副总各一人。无事则昼夜巡察,严绝窝藏匪类之家,有警则鸣锣集众。[39]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总督张之洞在湖北整顿保甲团练,提出“保甲为本”“官督绅团”“量力练丁”“自筹经费”“团保相辅”的方针,令所有大小乡村一律查清保甲,每村设保董一人,择其端谨有身家有体面者充之,专管编核户口、稽察匪党、查禁窝户、劝导愚民等事;其寻常催征句摄公事,仍用向设之保正办理。其一村不满三十家者,附入邻近之保董经管。并将盗案易破、窃案稀少、会匪不能萌芽作为州县官考课的内容。张之洞通过设置保董的做法,使保董负责户口、治安,原保正只负责催征。保董的职能专一,可进一步强化保甲的治安功能。与此同时,四乡酌分数团,设正副团首各一人;数十村合为一团,以本籍年在二十四岁以下身材健壮、性情朴实、无过犯者充之,每三日在本乡操练一次,每月团首校阅一次,每三个月各团合操一次。还要在本村要隘高处设一瞭望更棚,若一村盗匪窃发,立即放枪鸣锣,或就寺庙鸣锣,远近递传,各村保甲合力四面截拿,团首练长等即率丁追击。[40]

当然,在实践中,尤其当形势不是那么严峻的时候,无论团还是保,都极易涣散。江苏安东县各牌乡民在光绪十七年(1891年)就建立了团练会,但到1900年知县吴瞻莪发现各团已散漫无稽,于是另委派总团董,督饬各牌团丁训练。1906年改编为堡防,每防丁五十,“有警则齐集防守,无事则散处为农”。宣统三年(1911年)巡警建立,堡防全部改成预备巡警,专守地面,以保治安。[41]

团保结合,以保甲为基础,将牌、甲、保结合到团练之中,练丁出之于户,寓兵于民,一旦有警,则可集合起来成团,大大强化了基层的治安力量。这种模式重在守卫乡土,但地方常常还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需要有一支随时可以调遣的武装力量予以应对,这样,有的地方的团练逐渐形成为一种自成系统的武装力量。光绪三十年(1904年)署理云贵总督丁振铎奏请办理云南团练,认为云南地远辽阔,“土会各匪**”,“非厚集兵力难资控制”,在省城设立团练总局,以藩司总理团务,道员坐局会办;分边地、腹地设立团哨,边地以六十五员为一班,腹地五十五员为一班,每属练十班,编为两营,以厅州县为管带、知府为督带、道员为统领。[42]各团营哨遇有军事可就近调拨。丁振铎期望以这种方式克服“防营积弊太深,难遽挽回”的局面,加强防务力量。但不及三年就发现,挑练以来“恶劣绅董借以营私指派勒摊,雇债顶替,弊端百出,虽经随时整饬,究难一律禁绝”,只用改良之法去其瑕垢实为不易,只有全部改为巡警。[43]

实际上,无论保甲也好,团练也好,其兴废均与形势、与州县官的偏好和努力程度密切相关。虽然朝廷督饬督抚、督抚督饬州县举办团练保甲,但州县官的态度不尽一致,“徒事粉饰”“纸上空言”者不少,“一遇匪警,无非请兵弹压,为一时苟安之计”。到20世纪初,内外形势更为严峻,江苏巡抚描绘当时局面是:“今日枭匪势同流寇,兵至匪去,兵去复来,在弁勇则徒应征调之烦,在州县亦作张皇之举。”在这种情况下,非整顿团防别无他法。于是长洲县令仿各处救火会办法,编练团练分为常团、预团两种。常团设定额度,挑选精壮,勤加训练,用以随时调拨,应对各种突发事件。预团则以每十家出二丁之数组织,酌期操演,用以守望乡土。江苏巡抚通饬各属仿办,还要求集款购置洋枪,允诺“如遇匪众逞凶拒捕,准予格杀勿论”[44]。常团已然成为常备的武装力量。

保甲作为维系基层社会治安的工具,是通过编户联保、举发奸宄来达到目的的,但难以应对较大规模的动乱。在这种局面下,团练乘势而起,成为重要的防卫力量。保甲与团练的结合,通过“团”把分散的“丁”结合起来,既作用于内部防查奸宄,又以团的形式应对外患,内外结合,层层联系,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地强化了地方的治安与防卫力量。

过去,绅士在乡村社会的作用更多是通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来实现的。现在,借助于团练,绅士拥有了乡村社会的军事防卫力量,地位得以提高,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显著加强。尤其是团练与保甲的结合,使防卫与治安融为一体。原来保甲编册由官府控制,现在户出壮丁,壮丁数量和人员的选拔、操练、调动,均由团总负责,保甲直接成为团练的一个组成部分,绅士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大大增强。

借助于团练的军事力量,绅士在社会事务中的参与范围进一步扩展。如咸同年间,河间地方办有团练五团,不仅在应对匪乱时“互相援应”,而且参与征粮,“每遇春秋两时,则民各备其租银而集于其团长,而总输于县官”,五团之间互相稽察,某团后输者有罚,“于是踊跃争先,不烦催租之吏”[45]。其他一些地方也不时有团练“设局”“催征”,或者干预司法等事件出现。

但我们也要注意,这些事例都是一时一地的行为,代表这些绅士借助团练扩张权势的事实,但不能仅凭这些具体事例得出乡村社会绅权通过团练已经取代官府权力的结论。因为其一,许多州县都出现团练,但并非每个州县都建立了团练,特别是那些边远之地,或者乡绅力量不够活跃,或者由于内外危机带来的压力并不严重,对办团练并没有十分的迫切感。其二,如前而言,晚清时期州县团练常常是屡兴屡废的,它的兴起常常与外在压力有关。如1908年江苏巡抚陈启泰通饬各州县兴办团练,就是因为“各属枭匪猖獗,各州县纷纷到省请兵防护”,但“殊无余兵可拨”,所以要求各属招募民壮,认真教练,俾资捍卫。[46]1909年浙江象山县令程龢实行团练,是因为该县三面环海,海盗处处可以登陆,而协标兵已裁去五成,仅存百数十名,不敷分布。于是会商绅士举办团练,实行守望相助之法。[47]所以也有很多州县的团练都没有成为常设机构,虽然有参与催收等行政行为,但都是一时的、个案的。

尽管晚清团、保结合,但从功能上讲,保甲与团练还是有差别的。保甲是国家在基层社会建构的一种组织制度,而团练则是应对危机的一种手段。绅士借助团练扩大了权势,但如果说有绅士借此在乡村社会控制中起决定作用的现象出现,那也只是就某个特定时间、某个特定地方而言的,整体上不应估计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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