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三节 官督绅办与功能转变(第1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第三节官督绅办与功能转变

一、官督绅办的运行特征

关于清末州县劝学所的研究,一般教育史著作皆称为“教育行政机构”。但是,劝学所成立之时,正是清末宪政改革推进之际,各个方面的改革同时铺开,加以人员准备不及,经费筹措困难,致使劝学所从成立到运行,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教育行政机构,而是有着自身的特点和时代的印记:从其行政运行的角度而言,是“官督绅办”;从其组织功能的角度而言,在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改订劝学所章程颁布之前,它虽为官治机构,但兼有自治特点,又兼办自治学务,其性质介于官治与自治之间;之后,它转为完全的官治机构。这种功能的转化,反映了清末州县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的演变。

作为统辖州县教育的行政机构,劝学所设总董和劝学员。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学部奏陈各省学务官制中确定劝学所总董的资格为“本籍绅衿年三十以外、品行端方、曾经出洋游历或曾习师范者”[88];劝学员亦要“选择本区土著之绅衿品行端正、夙能留心学务者”[89],即由本地士绅担任。然而各地劝学所成立后问题不少,有的地方总董、劝学员敷衍塞责,久不到任,办学毫无成效,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劝学员绅“借官差以拘拿平民”“属令地方官用刑追逼”“苛罚多金”等种种劣行。所以次年学部曾札各省提学使,“务当慎选廉明厚道之绅士充当”[90]。后来各省在整顿劝学所时对学部章程做了一些变通处理,更强调选用新学人员充任总董。如河南明确规定总董资格为:出洋留学毕业者;师范学堂毕业及中等以上学堂毕业者;虽非学堂出身,曾于学务有经验者。劝学员则为以上三项资格之一,或“身列校庠,夙能留心学务者”,“乡望素孚,能为公益之事者”[91]。实际上,从部分省教育官报的有关资料看,多数劝学所总董和劝学员还是旧绅士。据《福建教育官报》对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劝学所的统计,时有总董26人,其中出身举人、贡生、拔贡等旧有功名的9人,拥有旧功名但又接受师范教育的9人,师范学堂毕业的8人。[92]据《湖北教育官报》对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劝学所的一份统计,总董58人中,除身份不明的5人外,其余均为贡生、附生、举人、廪生、训导等出身。[93]至1909年止,安徽省共有劝学所52所,总董中除5名师范学堂毕业、1名留日学生、6名资格不明外,其余40名是廪生、贡生、举人、教谕、训导、州同、州判等出身。[94]

劝学所作为教育行政机构,执行上级赋予的教育行政事务。职权包括:调查境内无论官私公立各学堂;办理学务各款;延聘教员、招考学生、增减学额、改良教科各事宜;调处本境学务之讼争。[95]学部还制定章程,规定劝学总董如无官职者,照章给予七品职衔,并由地方官酌量给予薪水,禀报提学使核办。[96]这就把劝学所纳入到中央学部—省提学司—州县劝学所的教育行政体制之序列。

但劝学所工作要受州县官和省视学的双重监督考察。首先是州县官的监督。学部章程明确规定,凡劝学所一切事宜“由地方官监督之”。“官督”的含义是:“一则在求地方行政之统一,一则因教育情事与地方经费不能分离,必由地方官总其纲要,由劝学所人员随时体察地方情形陈述意见以辅之施行,则学事方易整理日兴。”[97]由此形成以劝学所为载体的“官督绅办”的运行特征。[98]

在实际运行中,州县官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总董和劝学员人员的选拔。劝学所总董的产生有两条途径:或由地方绅士公举后由县令禀请提学使札派,或由县令选派并提请提学使札派。究竟采取何种途径,要视绅士力量和官府介入劝学所事务的程度而定。

在一些绅士力量本来就比较强的地方,总董由公举产生。如江苏青浦县劝学所的前身是奉省学务处之命办的学务公所,后遵部章改为劝学所。该所制定的章程中,确定总董“行投票法每年公举一次”,再禀地方官“详请札派”;有关教育立法事宜归教育会,劝学所主持教育行政,特别强调凡地方学务公款由“本所派员经理”;各区公产公款“由各区劝学员报告总董参酌办理”;劝学所年终财务报告除造册报告外,还要分发各区。[99]可见青浦县劝学所的独立性较大,表现出较浓的自治色彩。

但在有的地方,这种公举却变了味。如直隶提学司鉴于不少总董未能称职,令各属总董由地方学界中人就游绅及曾习师范者投票公举。长垣县令则预先察访六人榜示,并制定投票规则,定必须是警董(亦系学界人内派充)、劝学员、各教员、举贡廪增附生,才有资格参与选举。选举时每人在选票上填写三人,以得票多者为当选。[100]

一旦发生意见分歧或互相争执之时,往往是“由地方官访查乡望素孚者”,禀请提学使札派。如江西瑞安绅学两界因总董一席党派纷歧,甚至开会大打出手。后经知府调停,并援引部章,由官方遴选中立派绅士王某接办,方平息事端。[101]虽然部章规定劝学所总董以本籍绅衿为主,但还是出现地方官兼任的情况。如浙江湖州,经提学使札派,以张燕南太守为府劝学所总董兼乌程县视学,县令蔡源青为归安县视学。[102]

而在很多州县,地方办理劝学所并不十分积极,只是在学部的一再催促、提学使多次下文的情况下方有所行动。由于劝学所由州县官筹设,官府权力能够更方便地插手劝学所人事。如福建提学使札闽侯两县县令,限日筹设劝学所,总董由县令直接“遴选合格绅衿”,禀候提学司札派。[103]而在河南巩县,设立劝学所一切事务均由补用知县张文炳操办,总董由其自行选择;虽然他又称以后可遵章公举,但“公举”人数必须多名,再由县令“覆加面试,严定去留”[104]。宣统二年(1910年)广东谘议局提出整顿学务议案,要求劝学所总董“变官选为公选”[105];贵州也是“大都总董之选派或由地方官之保荐”[106]。这说明在相当多的地方,这种由官府主导的“官选”一直存在。

二是对劝学所工作的监督。劝学所设宣讲所,宣讲事项由地方官和劝学总董随时稽查。劝学所就学务绘制的各项表册,每半年一次交由地方官申报提学司衙门。如果发生问题,则经提学使下札,由县令进行整顿。如宣统二年(1910年),湖北各州县在提学使的督催下,纷纷整顿劝学所。钟祥县令查劝学所“并无驻所缮书,据表开二名,一在所办公,一在初等小学办公,均属挂名领薪”,故而下令裁撤多余人员,由总董县视学另选一人驻所,监理发教科书事。[107]

三是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各州县官核定劝学所经费总数及开支项目,对经费使用情况严加查实;劝学所筹款经费每年要造具表册汇报本县地方官。如湖北黄梅拣选补用知县余震查该县劝学所账目后,发现前会计员漏报880余串,遂集绅公议,责令原会计缴钱400串,其余请免追缴,禀报提学使后未得允准。提学使令由现任县令分作六年流摊弥补。[108]一般来说,劝学所经费必须在开支项目内支出,并列出详细开支表悬挂所内,按月照表开支,如果有特别需要支出的款项,必须禀请县令批准。

四是对劝学所人员的奖罚。如章程规定,劝学所若有功效,随时记功,年终按记功之多寡,由州县官禀明提学使予以奖励;并规定劝学员只管学务,不能干预其他政事,否则,州县官一旦发现,即禀报提学使下令撤退。如湖北古城县劝学员谢朝纶“干预讼事,县传有案,殊失学员资格”,县令令其撤退。[109]

由此可见,地方官的监督主要着眼于劝学所工作任务的完成。湖北省提学司的札文称“劝学所宜完全独立以成教育行政体裁”[110],明确劝学所在学务范围内的工作有一定的独立性,由此形成“上下相维,官绅相通,借绅之力以辅官之不足”[111]的运行特征。

“上下相维,官绅相通”,是指州县官与劝学所在办学上要负连带责任。每有学部下达办学任务,提学使都会令州县官会同总董及劝学员绅先事筹款,克日开办,并将办理情况呈候提学使核夺;如办理逾期或有不当,州县官则被提学使详请总督巡抚处分,总董则由提学使考核撤职。[112]办学过程中,省视学调查到州县学堂问题,也由提学使下札到县,再由县令督同劝学所遵照办理。反过来,劝学所办学中遇到问题,亦常寻求官府支持。如遇有造谣生事、塾师禁阻学生入学堂等阻挠学务者,劝学所查出,可禀明州县官分别办理。遇有筹款困难,亦会要求“由官辅助公立乡学”。如浙江鄞县劝学所每年需经费2400余元,现有经费不敷用,县令特批准将该县岁科两届考试费除一半解省外,余下全数拨充劝学所。[113]吉林农安县四乡公立学堂,由本地学董筹款,因风气未开,款乃无著,致纷纷解散。经劝学所禀请,县令同意,教员薪水概由官府补给,按月补助,并每校给予40两津贴。[114]由此也体现了“官绅通力合作”办基础教育的一面。

其次,劝学所工作还要受省视学的监督考察。各省提学使下设省视学六人,他们承提学使之命令,分区巡视各府厅州县。省视学多由曾习师范或出洋游学、曾充当学堂管理者,或教员积有劳绩者充任,由提学使选拔并请督抚札派。[115]省视学考察各学校对学部奏定章程、提学使批檄规则的实际施行情况,劝学所和学区的办理情况和学务状况,总董办学是否胜任,地方官绅对办学的态度方法,教员、经费、学生人数及学籍成绩、校舍、课程管理及教科书等。省视学每视察一地均要写成报告,并于每年暑假和年终赴省报告。[116]

省视学的监督考察在提高州县办学成效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清末《湖北教育官报》刊载大量提学司札州县整顿教育和经费文,基本都是依据省视学的调查报告做出的,如提学司札蒲圻整顿劝学所文:

为札饬事,据省视学禀称,该县劝学所劝学员五人,并未实行劝学,亦且长不到所,每月薪水八串,夫马六串,似近乾薪。拟请严加限制,由地方官及县视学考查,凡未实行劝学者,即扣发薪资夫马,以节靡费。[117]

除省视学外,还有县视学。光绪三十二年学部章程规定劝学所设县视学一人,兼充学务总董。县视学需要巡察各乡村市镇学堂,予以指导劝诱。[118]“有稽查劝学所账目之权,有指挥劝学所司役之权,有商同地方官撤派初等教员之权”,如“有阻抗或滋闹情事许即禀请核办”;还要于每学期将各地学务情况向提学使报告一次。[119]由此可见,视学则是受上级指派考察监督办理学务的。

之所以以视学兼总董,江苏教育总会对此的解释是,在厅州县地方自治未成立以前,“犹虑地方狃于官治之习惯,非官不足以统率各区,以县视学兼充总董,所以重其权也”[120]。这种制度安排本身就体现出“以官治统率自治”的意图。但此时的视学不是拟设的州县行政中作为县令属官、纳入国家政府行政系列的视学员,而是受省提学使直接领导并“禀承地方官视察其境内学务,专理关系学事之事务者也”[121]。福建提学使批示福清县令:“该令有地方教育行政之权,应即督饬县视学员先行周历辖内各学堂,认真调查,倘有教员借学图利或办理未能合法者,务须破除情面,据实指禀,以凭核办。”[122]说明县视学的工作也受州县官督饬。

但总董与视学的职责不同。总董需要综核各学区之事务,筹措办学经费,巡视办学情况,推广新式学堂,负责宣讲事宜,化解办学纠纷。[123]可见总董的工作以统筹和掌理一县之学务为主。

总董与视学不仅职责各有侧重,就是身份也不相同。江苏教育总会就认为“县视学明明为官,总董为绅,以一人兼之,权限不明”,视学与总董应分作两人,“以县视学为佐治官,专任视学;以总董为执行部长,联络劝学员劝学”[124]。甚至有提学使也认为“劝学所职务与自治机关原属相通”,而“县视学属官制性质,自应归官厅之委任”,“现行兼任之制混而为一”,只能是新官制未颁布和自治职未推广之前的暂行之官制。[125]

由于各地普遍把视学视为“官”,而直省新官制迟迟未能颁布,州县视学官陷于难产,所以随着各地劝学所的成立,一般是先札委总董再令其兼任视学。如河南省就强调,“总董兼视学,每年于正月加札一次”[126]。但也有一些地方出于划分权限的考虑,将视学、总董分作两人,总董由县令选拔,视学则由提学使札派。[127]湖北就是将视学与总董分设的省份。[128]据宣统二年(1910年)竹山县拟定的劝学所出入数目,包括视学年薪360串,总董年薪192串,劝学员年薪72串,其余还有司事、杂役。[129]这条材料说明,视学与总董都从县劝学所领薪水,但视学地位在总董之上。在该省整顿学务的各种官方文件中,我们也看到了县视学的身影。如嘉鱼县视学的调查学务报告中,提出了该县“校风嚣张”、初等小学国文修身等课教授不合规范、学款奇拙等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列出表格,分别提交劝学所、地方官,并上达省提学司。[130]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湖北提学司提出了一个整顿各府厅州县学务办法,定“总董经理学款,视学考察学务及规划进行方法”,“视学报告业经提学司衙门核准者,总董不得固为掣肘”[131]。这是从制度上正式将总董、视学权限区分开来。而贵州直至宣统二年(1909年),劝学所总董兼视学者也仅十之二三。[132]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