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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史家对信史的追求(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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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贞元年九月,书河阳三城节度使元韶卒,不载其事迹。史臣路随立议曰:“凡功名不足以垂后,而善恶不足以为诫者,虽富贵人,第书其卒而已。陶青、刘舍、许昌、薛泽、庄青翟、赵周,皆为汉相,爵则通侯,而良史以为龌龊廉谨,备员而已,无能发明功名者,皆不立传。伯夷、庄周、墨翟、鲁连、王符、徐稺、郭泰,皆终身匹夫,或让国立节,或养德著书,或出奇排难,或守道避祸,而传与周、召、管、晏同列。故富贵者有所屈,贫贱者有所伸。孔子曰:‘齐景公有马千驷,死之日,民无得而称焉。伯夷叔齐,饿于首阳之下,民到于今称之。’然则志士之欲以光辉于后者,何待于爵位哉!富贵之人,排肩而立,卒不能自垂于后者,德不修而轻义重利故也。自古及今,可胜数乎!”[17]

这一段议论,把史书中人物立传的基本原则讲得十分明确。其核心思想是:从历史评价看,着重看历史人物的“功名”,即对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的贡献;从道德评价看,着重看历史人物的品德高下、善恶与否。这是一个大前提,但并不是最终的标准。最终的标准,还要看其“功名”是否“足以垂后”,“善恶”是否“足以为诫”。答案是肯定的,则可立传,反之则不可立传。这个史书中人物立传的标准,极其鲜明地排斥了以“富贵”与“贫贱”为立传的标准。同时,按照这个标准,自然就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在史书撰述中,对历史人物的处置,必然会有“富贵者有所屈,贫贱者有所伸”的变化。

路隋所提出的对史书中人物立传标准的见解,是史学发展到较高程度才可能提出来的,也确是史家们在史书编撰过程中经常碰到而又必须解决的难题之一。司马迁著《史记》,关于列传部分,他的原则是:“扶义俶傥,不令己失时,立功名于天下,作七十列传”[18]。从字面上看,这里强调了“功名”,没有强调“善恶”。但是,在司马迁笔下,“扶义”之人,就是“善”的表现,当无疑义。唐代史家刘知幾论史书的人物立传,提出这样的见解:“夫人之生也,有贤不肖焉。若乃其恶可以诫世,其善可以示后,而死之日,名无得而闻焉,是谁之过欤?盖史官之责也。”[19]从字面上看,刘知幾只是讲到了“善”与“恶”及其是否可以“示后”“诫世”的原则,而没有提及“功名”。其实,他在作具体分析时,也讲到了历史人物的“功烈”。总之,司马迁说的“功名”,其中不乏道德的含义;刘知幾说的“善恶”,其中也包括了功名的因素。路隋所论,可以说是对前人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把“功名”和“善恶”都明确地提出来了。

当然,历史人物是复杂的,“功名”和“善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截然分开的。不论在是否可以立传的问题上,还是在对历史人物作具体评价时,都要因人而异,不能作简单地处置。路隋议论的价值和意义所在,是要打破以“富贵”与“贫贱”为画线的标准。从路隋议论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他是十分自觉地继承和发展司马迁的人物立传原则的。同时,从对于信史目标的追求来看,史家是不应当把那些“德不修而轻义重利”之人作为“垂于后者”而写入史书的。

(四)提出行状不足以取信

史书为人立传,不可轻信行状。对此,史官李翱提出深入的论证。《史馆杂录下》记:

(永贞)十四年四月,史官李翱奏:“臣等谬得秉笔史馆,以记录为职,夫劝善惩恶,正言直笔,记圣朝功德,述忠贤事业,载奸佞丑行,以传无穷者,史官之任也。凡人之事迹,非大善大恶,则众人无由知之,旧例皆访问于人,又取行状、谥议,以为依据。今之作行状者,非门生即其故吏。莫不虚加仁义礼智,妄言忠肃惠和,如此不唯处心不实,苟欲虚美于所受恩而已也。盖亦为文者既非游夏迁雄之列,务于华而忘其实,溺于词而弃其理。故为文则失六经之古风,纪事则非史迁之实录。不然则词句鄙陋,不能自成其文矣。由是事失其本,文害于理,而行状不足以取信。若使指事书实,不饰虚言,则必有人知其真伪。不然者,纵使门生故吏为之,亦不可谬作德善之事而加之矣。臣今请作行状者,但指事说实,直载其词,善恶功绩,皆据事足以自见矣。假令传魏徵,但记其谏诤之词,自足以为正直矣;如传段秀实,但记其倒用司农寺印以追逆兵,又以象笏击朱泚,自足以为忠烈矣。……史氏记录,须得本末,苟凭往例,皆是虚言,则使史官何所为据?伏乞下臣所奏,使考功守行,臣等要知事实,辄敢陈论。”制可。[20]

李翱代表当时史官所上的这一长篇奏议,针砭了当时作史的一大弊病,即以个人行状为传记的依据。李翱认为,这种弊端一方面表现为对传主的“虚加仁义礼智,妄言忠肃惠和”,造成传记“不实”;另一方面表现为“务于华而忘其实,溺于词而弃其理”,既有悖于古风,又不合于实录。为此,他提出改进行状的写法,即“指事说实,直载其词,善恶功绩,皆据事足以自见”。只有这样,行状才有其可信的价值。行状是个人历史的反映,个人历史又可能与国史相联系。因此,李翱的奏议,实为当时修史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史学理论的发展来看,李翱所论,还涉及什么是“事实”这一命题,而他所说的“指事书实”“指事说实”,都同“事实”相关联。他说的“史氏记录,须得本末”,既反映了史书记事的特点,也多少预示着纪事本末体史书之出现的必然性。

(五)修史不载“密疏”

“密疏”是指大臣给皇帝的秘密上疏,不为外人所知。《唐会要·史馆杂录下》记唐武宗时大臣们对实录载密疏一事,提出异议:

会昌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臣等伏见近日实录多云禁中言者,伏以君上与宰臣及公卿言,皆须众所闻见,方合书于史策。禁中之语,向外何由得知?或得于传闻,多出邪佞,便载史笔,实累鸿猷。向后目录中如有此类,并请刊削,更不得以此记述。又宰臣及公卿论事,行与不行,须有明据;或奏议允惬,必见褒称;或所论乖僻,固有惩责。藩镇献表者,有答诏;居要官启事者,亦合著明。并当昭然在众人耳目,或取舍在于堂案,或与夺形于诏敕。前代史书,载明奏议,无不由此。近见实录,多载密疏,言不彰其明听,事不显于当时,得自其家,实难取信。向后所载群臣章奏,其可否得失,须朝廷共知者,方可纪述,密疏并请不载。如此则书必可法,人皆守公,爱憎之志不行,褒贬之言必信。伏见近日实录,事多纰缪,若详求摭实,须举旧章。”敕旨:“宜依奏。”[21]

这里提到的几种情况,如“禁中之语”“宰臣及公卿论事”“藩镇献表”“居要官启事者”等,都与撰写实录、国史有极密切的关系,因此对这些文献的可征信性提出适当的要求。这个适当的要求是:并非“得于传闻”,“须有明据”,“昭然在众人耳目”,否则不得记于史册。其中,特别提到“近见实录,多载密疏”,而“密疏”得自私家,“实难取信”,建议“密疏并请不载”。从政治上看,关于“密疏”问题,不能完全排除与当时统治集团内部矛盾斗争有关,反对以“密疏”入史自然事出有因,孰是孰非,另当别论。但是,从史学上看,反对以“密疏”入史,强调凡朝廷奏章“须朝廷共知者,方可记述”,旨在保证这种重要文献的可信性,最终目的在于达到“书必可法,人皆守公,爱憎之志不行,褒贬之言必信”的信史目标,有利于史学的发展。

总之,中书、门下的这一道奏章,集中反映了当时官修史书中对历史文献的公开性、可信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这同上文关于行状的议论,颇有相通之处,反映了中国古代史家的信史观点的强化和提升。联想到北宋司马光主编《资治通鉴》,并亲自撰写《资治通鉴考异》,以此说明对于历史文献的去取之由,与这一强化和提升,当是一脉相承的。

以上五个方面,表明唐代史家对于信史的追求,有一种始终不渝的执着精神。尽管信史的目标难以企及,尽管在追求信史的道路上困难重重,但这种精神的存在和发展,既洋溢着那些正直史家的良知和操守,又总是在为后人留下更多的信史。因此,他们理所当然地受到后人的尊敬。

[1]原载《史学集刊》2006年第4期。

[2]参见王溥:《唐会要》卷六十三、六十四,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

[3]刘昫等:《旧唐书》卷四十三《职官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844~1845页。

[4]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五百五十四《国史部·恩奖》,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6657页。

[5]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十一,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67页。

[6]参见王溥:《唐会要》卷六十三《史馆上·修前代史》,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090~1092页。

[7]参见李延寿:《北史》卷一百《序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3345页。

[8]参见欧阳修等:《新唐书》卷五十《艺文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471~1472页。

[9]参见王溥:《唐会要》卷六十三《史馆上·修国史》,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095页。

[10]刘知幾:《史通》卷二十《忤时》,浦起龙通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590~592页。

[11]参见刘知幾:《史通》卷十《自叙》,浦起龙通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90页。

[12]封演:《封氏闻见记》卷十“讨论”,赵贞信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93页。

[13]李肇:《唐国史补》序,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02~1103页。

[14]王溥:《唐会要》卷六十三《史馆上·史馆杂录上》,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102页。

[15]王溥:《唐会要》卷六十三《史馆上·史馆杂录上》,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102~1103页。

[16]王溥:《唐会要》卷六十四《史馆杂录下》,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106页。

[17]王溥:《唐会要》卷六十四《史馆杂录下》,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108页。

[18]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319页。

[19]刘知幾:《史通》卷八《人物》,浦起龙通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37页。

[20]王溥:《唐会要》卷六十四《史馆杂录下》,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110页。

[21]王溥:《唐会要》卷六十四《史馆杂录下》,北京:中华书局,1955年,第1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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