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态度的辩证法(第1页)
二、人的存在方式和生活态度的辩证法
人具有“我”的自我意识。这是人与世界形成“关系”的前提。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提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1]然而,“我”本身却是矛盾性的存在,甚至可以说是集全部矛盾于一身的存在。其中,首要的就是“小我”与“大我”的矛盾。
关于“我”,辩证法大师黑格尔有一段颇为精彩的论述。他说:“因为每一个其他的人也仍然是一个我,当我自己称自己为‘我’时,虽然我无疑地是指这个个别的我自己,但同时我也说出了一个完全普遍的东西。”[2]
黑格尔的论述提示我们:“我”是个别与普遍的对立统一。从个别性看,“我”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我”就是我自己;从普遍性看,“我”又是作为人类的“类”分子而存在,“我”又是我们。作为个体性存在的“我”是“小我”,作为我们存在的“我”则是“大我”。“小我”与“大我”是“我”的两种存在方式。由于“大我”具有明显的层次性,诸如家庭、集体、阶层、阶级、民族、国家和人类,因此又构成多层次的“小我”与“大我”的复杂关系。正是这种多层次的复杂关系,构成了人的无限丰富的社会性内涵即人在其现实性上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我”当然首先是作为个体的“小我”而存在的。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没有作为个体生命的人的存在,当然不会有人类和人类的历史。但是,人的生命个体之所以能够作为“人”而存在,却又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作为人的“类”分子而存在。这就是人作为“小我”与“大我”的对立统一。对此,黑格尔在他所著的《精神现象学》中曾提出,个体性在活动中与共同性相融合,并因此而形成“我们”就是“我”、“我”就是“我们”的意识。
黑格尔区分了自我意识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这就是“单个自我意识”、“承认自我意识”和“全体自我意识”这三个阶段。人的自我意识发展的三阶段表现了“小我”与“大我”的辩证融合。对此,科恩在其所著《自我论》中曾做过较为系统的阐述与评论。
第一阶段,“单个自我意识”,它只意识到自身存在、自己的同一性和同其他客体的区别。这种对自身作为一个独立单位的意识是必要的,但也是很狭隘的。它必然会转化为承认自己的不足,承认周围世界的无限性和自己的渺小性,其结果就是感到自己与世界不谐调和力求自我实现。黑格尔把自我意识发展的这个阶段称为“欲望自我意识”。
第二阶段,“承认自我意识”,其前提是人际关系的产生:人意识到自己是为他人存在。个体与他人接触,从他人身上认知自己的特点,因此,对个体说来,自己的“自我”有了新鲜性,引起他的注意。对自身单个性的意识从而转化为对自身特点的意识。相互承认是最基本的心理过程。但是,不能把这个过程归结为和平的心理接触,黑格尔认为这基本上是一个冲突的过程,并且把它同统治和从属的关系相联系。在心理学上,这首先是差异意识。
第三阶段,“全体自我意识”,也就是说,相互作用的“自我性”掌握“家庭、乡里、国家以至一切美德——爱情、友谊、勇敢、诚实、荣誉”的共同原则,从而不仅意识到自己的差异,而且意识到自己的深刻共同性以至同一性。这种共同性就构成“道德实体”,使个体的“自我”成为客观精神的一个因素、一个部分。
因此,自我意识的发展是一个有规律性、有阶段性的过程,其各个阶段不仅与人的个体生命过程相适应,而且与世界历史的过程相适应。黑格尔强调,个体发现自己的“自我”不是通过内省,而是通过他人,通过从个体向全体过渡的交往和活动。
由此便形成以“小我”与“大我”的关系为内容的个体性与普遍性、独立性与依附性、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价值取向与价值导向、价值认同与价值规范等的矛盾关系。这些矛盾关系又构成了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伦理道德问题、价值规范问题、政治理想问题、社会制度问题、社会进步问题和人类未来问题。
人是社会的、历史的存在,人的个体生命是同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密不可分的;反过来看,历史就是追求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过程,历史发展又是同人的创造意义的生命活动密不可分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首先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人对立起来。个体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的个体生活和类生活并不是各不相同的,尽管个人生活的存在方式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必然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人生活”[4]。我们应当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去看待“小我”与“大我”的关系。
人们以伦理的方式把握世界,就形成了以某种价值观为核心,以相应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为基本内容的伦理文化。在任何时代的“时代精神”中,伦理文化都具有显著的重大意义。一个社会的伦理文化和伦理精神的扭曲,都会造成人的生活意义的扭曲、变形和失落。因此,人类总是需要以超越性的意识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小我”与“大我”的关系。
任何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中,都存在着相互矛盾的两个基本方面,这就是社会的价值理想、价值规范和价值导向与个人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认同之间的矛盾。通俗地说,就是社会所引导的“我们到底要什么”与个人所追求的“我到底要什么”之间的矛盾。这就是价值关系中“小我”与“大我”的矛盾关系。
社会中的每个人的价值目标和价值取向总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具有极大的主观性、任意性和随机性,似乎仅仅是依据个人的利益、欲望、需要、兴趣甚至是情绪进行价值选择。然而,透过个人的千差万别和千变万化的价值选择,我们会看到,个人的价值目标总是取决于社会所指向的价值理想,个人的价值取向总是“取向”某种社会的价值导向,个人的价值认同总是“认同”某种社会的价值规范。因此,在社会的价值体系中,社会的价值理想、价值规范和价值导向总是处于主导和支配的地位,总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社会的价值导向对个人的价值取向的决定性作用,首先是表现在个人的价值取向中的社会内容、社会性质和社会形式这样三个方面:其一,从个人的价值取向的内容上看,总是具有社会内容的社会正义、法律规范、政治制度、人生意义等问题,而决不是没有社会内容的纯粹个人问题;其二,从个人的价值取向的性质上看,总是具有社会性质的真善美与假恶丑、理想与现实、历史的大尺度与小尺度、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暂时利益等问题,而决不是与社会无关的所谓纯粹的个人问题;其三,从个人价值取向的形式上看,总是通过具有社会形式的科学、哲学、艺术、伦理、宗教等方式体现出来,而决不是没有社会形式的纯粹的个人表现。
个人的价值取向所具有的社会内容、社会性质和社会形式,表明了社会价值导向对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的支配地位和决定作用。现实生活一再告诉我们,个人的价值取向的总体倾向,总是取决于社会的基本的价值导向;个人的价值取向的困惑,总是根源于社会的价值坐标的震**;而解决个人的价值取向的矛盾,首先必须解决社会的价值导向的矛盾。
当代中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人的存在方式及其自我意识正在这种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发生深刻的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形成相互冲突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思潮。一种“耻言理想、蔑视道德、拒斥传统、躲避崇高、不要规则、怎么都行”的社会思潮(包括社会心理、大众文化和学术思潮)正在引起人们深深的困惑与忧虑。
如果把“躲避崇高”推向极端,势必会形成一种“没有标准的选择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的存在主义的焦虑”:理想变成了幻想甚至是狂想,因而“耻言理想”;信仰似乎就是迷信和盲从,因而“嘲弄信仰”;道德几乎就是迂腐和愚笨,因而“蔑视道德”;传统似乎等于废品或垃圾,因而“拒斥传统”;规则似乎就是枷锁或镣铐,因而“不要规则”;崇高似乎就是虚伪甚至是愚弄,因而“躲避崇高”。然而,失落了“理想”就是失去了目的,失落了“信仰”就是失去了动力,失落了“道德”就是失去了人伦,失去了“传统”就是失去了依托,失去了“规则”就是失去了尺度,失落了“崇高”就是失去了尊严,“怎么都行”只能是一种“没有标准”的“存在主义的焦虑”。
面对当代中国的现实,人们正在超越两极对立的思维方式,辩证地看待和对待理想与现实、道德与利益、传统与现代、规则与选择、崇高与平凡的关系,在理想主义与功利主义、期待道德与义务道德、统一规范与多样选择之间寻求一种“必要的张力”。这是辩证法的人生智慧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