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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学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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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一种是在经验层次(以及实证科学层次)上描述和说明“存在”(自然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旧唯物主义的“发展学说”,它描述了事物的运动而没有反省思维(概念)的运动,因而在理论性质上仍然是一种朴素的辩证法;另一种是在思维的层次上描述和说明思维自身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唯心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学说”,它反省了思维(概念)的运动,但却只是抽象地发展了思维的能动性,因而在理论性质上是一种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也是一种神秘形态的辩证法。这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或者只就思维的“内容”去批判地考察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前提”,或者只就思维的“形式”去批判地考察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前提”,都没有从思维的“内容”和“形式”的现实统一去批判地考察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前提”,也没有形成关于思维与存在现实统一的“发展学说”。这表明,在旧哲学中,辩证法的“统一原则”是以片面的“发展原则”为内容的,也就是以分别地考察“思维”或“存在”的发展为内容的;辩证法的“发展原则”是以抽象的“统一原则”为前提的,也就是以分别地实现思维与存在在经验内容中的统一或思维自我认识中的统一为前提的。这样的辩证法无法构成“合理形式”的辩证法,即构不成合理的发展观。

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之所以只能是形成两种片面的发展观,从根本上说,是因为他们都不懂得思维和存在统一的现实基础——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

列宁在研究黑格尔的逻辑学的过程中,对于怎样才能理解和掌握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同时提出了两个方面的要求:其一,列宁要求人们在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的基础上去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如果不钻研黑格尔的逻辑学,不懂得它的“真实意义”,那就不能从思维与存在的“联系”中去理解“发展”,不能从概念中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去理解“发展”,不能超越对“发展”的表面的、未经深思熟虑的“同意”而达到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其二,列宁同时又要求人们超越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超越黑格尔以“无人身的理性”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所实现的抽象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对黑格尔哲学进行实践论的前提批判,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列宁在论述“逻辑的范畴和人的实践”时说,“黑格尔力求——有时甚至极力和竭尽全力——把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纳入逻辑的范畴,说这种活动是‘推理’,说主体(人)在‘推理’的逻辑的‘式’中起着某一‘项’的作用等等,——这不只是牵强附会,不只是游戏。这里有非常深刻的、纯粹唯物主义的内容”[11];又说“精彩:黑格尔通过人的实践的、合目的性的活动,接近于作为概念和客体相一致的‘观念’,接近于作为真理的观念。紧紧接近于下述这点:人以自己的实践证明自己的观念、概念、知识、科学的客观正确性”[12]。列宁本人则明确提出,思维与存在的“交错点=人的和人类历史的实践”[13]。人类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自己的实践活动。只有把实践范畴合理地理解为辩证法的基础范畴,从人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的内在矛盾出发去反思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才能合理地说明思维对存在的否定性统一关系,即说明思维和存在在发展中的统一和在统一中的发展。

以实践的观点去看待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我们能够揭示出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所蕴含着的思维与存在的无限丰富的矛盾关系。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思维”既是作为反映存在的意识活动和意识内容,又是作为创造存在的目的性要求和理想性追求而存在的。因此,“思维”本身就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矛盾。思维自己的这些内在的矛盾性,经过实践活动的中介而对象化为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存在”既是作为思维反映的现实客体而存在,又是作为思维的目的性要求的对象而存在。作为思维反映的现实客体,“存在”既规范思维的活动和内容,又被思维改造成逻辑范畴和逻辑运动的过程,从而构成思维中的具体。作为思维的目的性要求的对象,“存在”既是思维要求改变的现实对象,又是被思维否定的非现实的存在(人在自己的思维中为自己绘制关于客观世界的图景,并确信自己的现实性和存在的非现实性)。正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的思维与存在的关系中具有这样的矛盾性,才发生了思维和存在如何“统一”的问题。如果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抽象化,或者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当成思维对存在的消极、被动、直观的反映,或者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当成思维的自我运动和自我认识,这怎么能真实地提出和正确地回答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呢?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个历史的展开过程。在这个历史的展开过程中,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都是发展的,而不是某种给定的、既成的、僵化的存在。从“思维”说,“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14];从“存在”说,人的“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15];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说,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改变了“思维”和“存在”,因而也同时地发展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使这种关系取得了愈来愈丰富、愈来愈深刻的现实内容。正是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不断地变革了“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因此,必须从“发展”去理解“统一”。如果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抽象化,或者离开思维主体的历史性而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当成“表象”与“对象”的一致,或者抽象地发挥思维的能动性而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当成“思维规定”的自我认识,又怎么能真实地提出和正确地回答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呢?

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是以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所造成的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为现实内容的,是通过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实践论批判而取得现实性的。因此,辩证法是在马克思所开拓的“实践转向”的哲学道路中而实现为全面的发展学说。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23、2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5卷,2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列宁全集》第55卷,2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列宁全集》第55卷,2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6]同上书,215页。

[7]同上书,194页。

[8]同上书,152—153页。

[9]《列宁全集》第55卷,1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0]同上书,308页。

[11]《列宁全集》第55卷,1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12]同上书,161页。

[13]同上书,23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32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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