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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一、辩证法的“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
辩证法是一种发展学说。但是,在对“发展观”的通常解释中,却往往是离开哲学的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看待发展观。这样,就把辩证法理论的两条基本原则——“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分离开了。
作为世界观理论的辩证法,它的根本使命是理解和协调人与世界的关系,它所探讨的根本矛盾是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它所回答的根本问题是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如何在矛盾运动中实现统一,它所具有的基本功能是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去看待和解决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之间的矛盾。
辩证法对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矛盾关系的理解,有两条基本原则:一是发展的原则,即把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及其关系都理解为、把握为发展过程;二是统一的原则,即从人与世界、思维与存在的对立统一中去理解和把握思维与存在。因此,辩证法的“发展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统一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发展,辩证法的“统一原则”是关于思维和存在如何在发展的过程中所实现的统一。离开思维和存在的统一问题去讲发展观,也就是离开世界观的基本矛盾去讲发展观,因而也就失去了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意义;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发展问题去讲统一观,也就是把思维和存在看作是僵死凝固的统一,因而必然走向辩证法理论的反面——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对待和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也就是以形而上学的世界观去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发展观,人们是普遍承认的;而对于辩证法理论是一种统一观,则往往感到是难以理解的。其实,问题的症结并不在于难以理解辩证法理论是一种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观,而是在于难以理解辩证法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相统一的发展观。后者蕴含着前者。如果能够理解辩证法理论是关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运动的发展观,那也就合乎逻辑地承认了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让我们简略地从辩证法的发展史来探讨这个问题。
辩证法理论的成熟(或者说自觉形态的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的明朗化(或者说自觉地提出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二者是基本同步的。恩格斯在论述哲学基本问题时,曾经明确地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因为“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才被“十分清楚”地提了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的意义”。[1]所以,只有在近代哲学中才能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而在此之前则只能形成自发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进一步说,即使是“十分清楚”地提出哲学基本问题,并使之获得“完全的意义”,并不等于对哲学基本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因此,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也并不等于是“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理论。这就需要我们从“朴素形态”、“自觉形态”和“合理形态”这三种辩证法形态的比较中,特别是从“合理形态”的辩证法理论即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理论去重新理解辩证法的发展观。这是辩证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十分困难的研究课题。
人的思维的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由于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离开人类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所以旧哲学或者是(1)描述和解释存在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或者是(2)描述和解释思维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都没有达到(3)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出发去理解和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形态,从根本上说,就是与上述三种情况相对应的,或者说,是分别以上述三种情况为其理论内容的。
在古希腊哲学中,“辩证思维还以原始的朴素的形式出现”[2]。这种经验层次的、自发的、朴素的辩证法,只是描述表象意识中的经验世界的流变,只是从宏观整体上把世界上的事物看作变化的过程,而没有反省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没有从思维的矛盾运动去表达事物矛盾运动的本质。正是针对这种自发辩证法的朴素性,列宁提出,“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而在于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它”[3]。
很明显,列宁在这里对辩证法理论提出了一个要求,要求辩证法理论必须从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中去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在“感觉的确实性”的层次上,在表象意识的经验事实中,人们都可以承认“运动”。但是,表象意识只能“承认”运动的现象,而不能说明运动的本质。要说明运动的本质,就必须把思维和存在“统一”起来,在“概念的逻辑中”去表达对象本质的矛盾。正因为古代的辩证法还没有自觉到这个问题,还没有从“统一原则”去看待“发展原则”,所以它是“自发的”、“朴素的”。
与古代哲学不同,近代哲学不仅“十分清楚”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且使之获得了“完全的意义”。它具体地提出和研究了自然世界与人类意识、意识内容与意识形式、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以及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表象与抽象等思维与存在的丰富的矛盾关系。因此,近代哲学的辩证法是以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前提的辩证法。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在矛盾的自觉,为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提供了理论前提。
但是,近代哲学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研究,有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一是把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仅仅当作“思维”和“存在”的关系,而不懂得人的思维最本质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类的实践活动。由于不懂得思维与存在统一的现实基础,就只能是抽象地对待思维和存在的统一。这是它的最根本的缺陷。二是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分别从思维的“内容”或“形式”去回答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而没有从“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去回答哲学基本问题。其结果,虽然它们分别地研究了“存在”的辩证运动和“思维”的辩证运动,却没有真正地研究思维与存在的辩证运动,既没有在“统一”中理解“发展”,也没有在“发展”中理解“统一”,因此并没有实现辩证法的“发展原则”与“统一原则”的统一。
由于近代哲学这两个方面的重大缺陷,它们所实现的思维和存在的统一只是一种抽象的统一,它们所阐述的发展只是一种片面的发展。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和发展原则,在整个近代哲学中,仍然是相互分离的。下面,我们分别考察近代的唯物论哲学和唯心论哲学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回答。
近代唯物论哲学认为,思维与存在之所以能够“统一”,是因为思维源于表象,表象源于对象,思维通过归纳、分析、抽象和概括表象所形成的观念,就实现了思维与存在的统一。这种思维方式,一方面是在认识论上形成了列宁所说的“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确认了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反映论原则;另一方面却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仅仅诉诸思想内容的经验来源,而没有从思维运动的“形式”方面去探讨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因而不可能形成唯物辩证法的发展观。
近代唯心论哲学认为,思维与存在之所以是“统一”的,是因为思想的对象即是思想内容(意识界的存在),思想通过自我认识而形成的思维规定,就是思维与存在(思维内容的存在)的统一。这种思维方式,一方面是在认识论上明确地构成了列宁所说的“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唯心主义认识路线,构成了唯心主义的认识论原则;另一方面则凸显了对思维“形式”及其辩证运动的考察。但是,正因为近代的唯心主义哲学把意识外的存在作为在认识论上无意义的问题而予以排斥,因而它只能是像马克思所揭示的那样“抽象地”发展思维的能动性,因而也只能是形成辩证唯心主义的发展观。
从对辩证法史的简略回顾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古代哲学还主要是在“感性确定性”中肯定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而没有考虑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即没有自觉到从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中去探讨发展,因而只能是一种自发的、朴素的、经验的辩证法。近代哲学虽然自觉地提出了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并致力于探寻二者的统一,但是,由于不懂得思维和存在统一的现实基础,找不到思维的内容与形式的现实联系,因而只能是分别地考察存在的运动和思维的运动,也无法说明思维和存在在统一中的发展、在发展中的统一。总起来说,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都没有实现辩证法理论的“统一原则”和“发展原则”的统一。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前德国古典哲学的近代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占据统治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时期没有自己的辩证法思想;反之,德国古典哲学虽然创立了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使辩证法获得了自觉的理论形态,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它使辩证法理论获得了合理的形式。实际上,包括德国古典哲学在内的整个近代哲学,是在辩证法的发展史上提供了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反省这两种片面的发展学说,对于我们理解辩证法的“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是富有启发性的。
把近代的唯物主义称作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这是就它的思维方式的本质而言的。如果从它对物质世界的理解与解释上看,则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近代唯物主义的奠基人培根,继承了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关于物质能动性的思想,把自然理解为能动的自然,认为物体处于恒常的运动之中,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并认为运动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被恩格斯称为近代哲学“辩证法的卓越代表”的斯宾诺莎,以其“实体自因”的观点“把相互作用明显地表现出来了”。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狄德罗认为,“绝对的静止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根本不存在于自然界中”,提出运动是绝对的,而静止则是相对的。在评论卢梭关于社会从平等到不平等再到平等的思想时,恩格斯说,“我们在卢梭那里不仅已经可以看到那种和马克思《资本论》中所遵循的完全相同的思想进程,而且还在他的详细叙述中可以看到和马克思所使用的完全相同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一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4]。这就向我们提出一个问题:既然近代的唯物主义哲学提出了如此丰富的辩证法思想,充分地肯定了物质的运动、变化和发展,几乎是完整地论述了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物质世界的辩证运动,也就是几乎完整地表述了我们在教科书中所提供的“发展学说”,又为什么说近代的唯物主义是“形而上学的唯物主义”?为什么说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前德国古典哲学的近代哲学占据统治地位?认真地反思这个问题,对于理解辩证法的本质、辩证法的思维方式是至关重要的。
在对“发展”的反思中,列宁这样追问,“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5]。我在这里重复地引证列宁的这个追问,是因为列宁的追问给予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提示,即如何理解“发展”和关于发展的辩证法理论。列宁的追问表明,简单地、直接地承认运动、变化和发展,还构不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只有批判地反思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把存在的运动与思维的运动“联系”起来,用概念的运动去表达存在运动的本质,才能构成作为“发展学说”的辩证法理论。所以,列宁以其特有的犀利的表达方式提示人们:“对于‘发展原则’,在20世纪(还有19世纪末)‘大家都同意’。——是的,不过这种表面的、未经深思熟虑的、偶然的、庸俗的‘同意’,是一种窒息真理、使真理庸俗化的同意。”[6]
列宁曾引证黑格尔的话说,“没有思维和概念的对象,就是一个表象或者甚至只是一个名称;只有在思维规定和概念规定中,对象才是它所是的东西”,并旁批,“这是对的!表象和思想,二者的发展,而不是什么别的”[7]。列宁自己又进一步提出,“认识是人对自然界的反映。但是,这并不是简单的、直接的、完整的反映,而是一系列的抽象过程,即概念、规律等等的构成、形成过程,这些概念和规律……有条件地近似地把握永恒运动着和发展着的自然界的普遍规律性”[8]。前德国古典哲学的近代哲学,虽然在不同的程度上肯定了世界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肯定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肯定了运动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肯定了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这里是指近代的唯物主义哲学),但是,在对经验世界的这种理解中,还只是把事物的联系和发展当作直观的经验事实来把握,而没有把存在与思维“联系”起来,更没有研究思维如何以概念的运动去把握存在的运动,因而不懂得(不理解)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充分地肯定黑格尔《逻辑学》的“真实意义”,认为“黑格尔探讨客观世界的运动在概念的运动中的反映”[9]。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变成了“实例的总和”,认为这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的歪曲,并明确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列宁说,这并不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是问题的“实质”[10]。正因为旧唯物主义者(甚至包括列宁所批评的普列汉诺夫以及“其他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不懂得问题的“实质”,所以不能形成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也无法以辩证的思维方式去解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黑格尔所创立的唯心主义概念辩证法,则具有双重的性质。它作为唯心主义的辩证法,不仅在形式上是神秘的,在内容上也是颠倒的,即把现实的辩证运动神秘化地表现为概念的自我运动。作为概念的辩证法,它又是一种自觉形态的辩证法理论,通过对概念辩证本性的研究,揭示了思维在其逻辑运动中再现事物辩证运动的规律,展现了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但就其实质而言,黑格尔所达到的只不过是马克思所说的“无人身的理性”的自我认识的辩证法,只不过是恩格斯所说的“概念的自我发展”的辩证法,即脱离了与存在现实统一的辩证法。这样的辩证法理论,也只能是一种抽象的、片面的“发展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