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拒绝商务(第1页)
很快,张歌就將合同发到了热芭的手机上。
估计是以为热芭要看具体行程,所以一起发来的还有行程安排。
早上八点飞机,十点到活动城市,十二点彩排,下午三点正式活动,晚上还有个晚宴。
品牌方叫“黛蜜儿”,是个做面膜和护肤品的微商品牌。
江河在网上搜了一下,发现这个品牌的负面不少,產品质量投诉、虚假宣传、代理制度疑似传销。
接这种代言,对热芭的形象伤害不是一点半点。
“龚姐可真会挑活儿。”江河冷笑了一声。
他想了想,没有马上回復,而是先给张歌发了条消息:“周六的活动,品牌方联繫人是谁?把电话给我。”
张歌很快回復了一个电话號码和一个名字:王总,黛蜜儿品牌市场总监。
要帮热芭推掉这个代言,硬拒绝是可以,但这样就跟龚佳楠闹掰了,在现阶段不是很合適。
因为她没有合同的否决权,更何况这损害的也有公司的利益。
不过,若是因为合作方违规呢?
再加上合作方主动放弃合作呢?
他想起上辈子见过的一个操作。
有艺人不想接某个代言,就在活动前故意“作”一下,让品牌方觉得这艺人太难搞、不配合,主动撤约。
但这需要分寸,不能做得太过,损害热芭的形象;又要做得够,让品牌方知难而退。
江河开始仔细研究合同。
合同的第六条写著:“乙方(迪丽热芭)应全力配合甲方(黛蜜儿)的宣传推广活动,不得做出任何有损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
第八条写著:“如乙方因个人原因导致合作取消,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幣二百万元。”
这两条放在一起,就是一把悬在艺人头顶的刀。
但合同里没有写的一条是:如果甲方的產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虚假宣传,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不过这是《gg法》的规定,写不写进去都得遵守。
他拿起手机,给那个王总发了一条消息:“王总你好,我是迪丽热芭。周六的活动,我想提前跟您沟通一下代言的一些细节,方便吗?”
对方很快回復,语气很客气:“热芭老师您好!当然方便,您有什么要求儘管提!”
江河打字:“我想看一下產品的第三方质检报告、成分表、以及品牌近三年的工商註册信息和投诉处理记录。作为代言人,我需要对自己的形象负责,对消费者负责。这些材料没问题的话,我们才能继续谈。”
对面沉默了五分钟。
然后回覆:“热芭老师,这些材料……我们都有,但需要时间整理。要不周六活动的时候我带给您?”
江河笑了。
他知道,这种微商品牌最怕的就是查资质。
“王总,没有这些材料,我没法在活动上推荐您的產品。要不这样,您先把材料发给我,我让我的法务团队看一下。没问题的话,周六我全力配合。”
这次对面沉默了更久。
最后回了一条:“热芭老师,我这边跟公司確认一下,稍后回復您。”
江河把手机往旁边一扔,心情大好。
他敢肯定,这个微商產品绝对是个三无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