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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出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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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出合

武帝登上帝位之后,边境烽火不断,灾荒又频频发生,致使财政日渐困难,特别是从元朔年间到元狩四年(前119)几次北出击匈奴,加之移徙灾民,使国家财政空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打击工商业者、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盐铁官营、均输平准、酒类专卖与算缗告缗等改革措施逐渐出台。

中国古代的私人煮盐、冶铁业主要是从战国至西汉初期发展起来的。其著名的猗顿、邯郸郭纵、宛孔氏、鲁曹邴氏。蜀卓氏、程郑等。

中原地区的煮盐、冶铁业者使用的劳动者主要是民。当时盐铁业中经济关系是一种“浮食奇民”“役利细民”的经济关系。

盐铁业主称“浮食奇民”,劳动者则是“细民”。《盐铁论·复古篇》记载:“往者(武帝官营盐铁之前)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海为盐。一家聚众或至千余人,大抵尽收放流人民也,远去乡里,弃坟墓,依倚大家,聚深山穷泽之中,成奸伪之业,遂朋党之权,其轻为非亦大矣。”

当时的盐铁业主“豪强大家”使用的劳动者是“放流人民”,在数量上一家聚众有时竟至“千余人”。这些“放流人民”远离家乡,“依倚大家”,并与他们发生了类似“朋党”的封建依属关系。上述记载指的均系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般情况。

西汉初期西南地区冶铁业中奴隶制成分较严重。蜀临邛(今四川邛崃县)卓氏冶铸“富至童千人”,程郑亦以冶铸富至“僮数百人”。临邛距少数民族地区很近,可在少数民族地区买到廉价奴婢。因此,这两个以盐铁业起家的奴隶主不能代表中原地区的一般情况,只能说明临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冶铁业中奴隶制经济成分较为严重。

因为盐是人民的生活必需品,“十口之家,十人食盐”,“无盐则玉龙望天玉饰(汉)肿”。铁器是劳动人民的主要生产工具,《盐铁论·水旱篇》说:“农,天下之大业也,铁器,民之大用也。器用便利,则用力少而得作多,农夫乐事劝功。”

《盐铁论·禁耕篇》说:“铁器者,农夫之死士也。死士用则仇仇(草莱)灭,仇仇灭则田野辟。"

铁器还是制作兵器的主要原料,《盐铁论·复古篇》云:“铁器兵刃,天下之大用也。”

盐铁有广阔的销路和市场。因此,战国至汉初涌现出的大富豪以盐铁业者尤为突出。这些大盐铁业者“上争王者之利,下锢齐民之业”,即向上与国家争利、对下又垄断人民的谋生之路。

在国家遇到财政危机时,这些大富豪竟然无动于衷。汉武帝经济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菀盐铁,即实行盐铁官营,其目的就是把盐铁业的收益收归国有,以解决财政困难。

汉武帝为实行盐铁官营,采取了以下措施:

元狩四年(前119),武帝任用齐地大煮盐者东郭咸阳、南阳大冶铁业者孔仅为大农属官大农丞,主管盐铁方面的事情,侍中桑弘羊以会计计算用事“言利事析秋毫”。这三人筹备盐铁等有关经济、财政改革方面的事情。

山海、天地出产的自然资源的税收原归掌握天子私人财政的少府管理,实行盐铁官营时转归掌握国家财政的大农管理。这一变化有利于大农以国家代表组织全国盐铁的生产和销售,并以其收入充作国用。

元狩五年(前118),孔仅、东郭咸阳提出实行盐铁官营的具体办法如下:一是禁止私人经营盐铁业,对敢于私铸铁器、煮盐的人,用铁钛这种刑具带在左脚上,并没收其从事生产的器具。二是出产铁的郡自然要设铁官,不出产铁的郡则设置“小铁官”冶炼废铁,属所在县管辖。

汉武帝令孔仅、东郭咸阳乘驿遍巡天下盐铁处,设置盐铁官,取缔私营盐铁业。并任命原来的盐铁业主为官营冶铁业中的官吏。

元封元年(前110),又令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主管天下盐铁事务,进一步推行官营盐铁。

在这一过程中,推行盐铁官营的政策是认真的,违背政策的官吏要依法严惩,如元鼎六年博士徐偃等循行天下,“矫制(假托君命)”让胶东、鲁两国煮盐铸铁,被处死就是一例。

汉武帝时,全国有二十七郡设有盐官,共设盐官三十攻处或三十六处;有四十个郡国设有铁官,共设铁官四十八处、四十九处或更多。其具体数字各家所说常互有出入。设盐官最多的为今山东地区,设十二个。其次为今河南省,设八个,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今云南安宁县(益州连然),西北方地处今内蒙自治区的朔方、五原,今宁夏固原县(安定三水),今广东广州市(番禹)都设有盐官。今湖南郴州市(桂阳郡)、四川宜宾市(键为郡)、甘肃临洮县(陇西郡)也设有铁官。各郡国的盐铁官直属大农丞管辖。

官营盐铁业中的主要生产者是民、卒、徒、佣工、工匠等。

盐铁丞孔仅、东郭咸阳上书谈到煮盐业中的经济关系时说:“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其意是:由官府招募民人从事煮盐,官府供给煮盐用的大铁盆(牢盆)等生产工具,并按煮盐数量给生产者以雇佣价值(包括口粮),产品全部由官府统销。

服役的卒及其代役佣工是煮盐、冶铁业中的主要劳动者,《盐铁论·禁耕篇》说:“故盐冶之处,大校皆依山川,近铁炭,其势咸远而作剧。郡中卒践耕者多不堪,责(债)取庸代。”

这说明煮盐、冶铁的地方路途遥远,劳动强度大,服役卒不堪忍受,借债雇人替自己服役。这说明服役的卒及其雇来的代役庸工是官营盐铁业中的劳动者。盐铁在运输过程中也费时、费力,且耗资巨大,给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盐铁业中卒、徒是主要生产者,卒是服徭役、兵役的农民。徒是刑徒,是罚服苦役的罪人。汉代的罪人服有期徒刑按法律规定一般是一年至五年,期满释放。刑徒在服役期间不能任意买卖和杀害,刑徒不是国家的财产和物件。

刑徒与奴隶是性质不同的劳动者。刑徒在法律地位上是民的一部分。由于卒、徒的工作达不到标准(作不中呈),就令征发服役的民众去帮助,这便促使更役越来越频繁,百姓苦不堪言。

此外,官营盐铁业中劳动的也有奴婢。如武帝后元元年(前88)让赵过推行代田法,曾在“大农置工巧奴与从事,为作田器”就说明盐铁业中有奴婢从事劳动。虽然如此,但官营盐铁业中的主要劳动者不是奴婢。在武帝、昭帝时官府奴婢普遍不事生产,而是“坐禀衣食”“垂拱遨游”的寄生者。

武帝官营盐铁之后,官营盐铁业中的劳动者是服役的卒、刑徒、招募的民、佣工、工匠。虽有奴婢,但奴婢不是主要成分。

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的作用,意义主要如下:

在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为治粟都尉、领大农、主管盐铁之前的元鼎五六年间汉连年出兵,费用大,都是靠盐铁官营等经济改革的收入来解决的。

盐铁官营并不仅仅是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还是为了建本业抑末业,防止盐铁业主利用经济力量结成封建依附集团即“朋党”与官府对抗,禁其“**侈”生活,防止其兼并农民的土地。这个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间内应当说是能够达到的。

有利于打击分裂割据势力。盐铁官营,有助于削弱诸侯王的经济势力,使其无法与中央抗衡和发动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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