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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法家的批判(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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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法家的批判

法家的产生应该上溯到子产。《左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当时郑国是子产执政,这至少可以说是新刑律的成文化。晋国的叔向诒书反对,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而责难子产“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子产没有接受他的意见,但也回答了一封信,说“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表明着《刑书》之铸是有迫切的必要。

叔向的书无疑是经过后人润色过的东西,但在大旨上很合乎当时的时代精神。在那新旧交替的时代,叔向站在保守的立场,想维持旧日的礼制而反对新政,认为刑辟之设是“争端”的开始,其实这正是倒因为果。事实上是旧的礼制已经失掉了统治作用,世间上有了新的“争端”,故不得不用新的法令来加以防范。子产说他是为“救世”,正是现实的政治家所表露出的真心话。

这新的“争端”是什么呢?便是春秋中叶以还,财产的私有逐渐发展,私有权的侵犯也逐渐发展,为保障私有权的神圣,便不得不有适合于新时代的法令之产生。子产的《刑书》虽然已经失传,但它的内容是承认私有财产权并保护私有财产权是毫无疑问的。有名的《舆人诵》,便是绝好的证明。“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这表明在初期对于私有财产加以新的编制的时候,大家感觉着不自由。然而仅仅三年之后,新编制的意义正是承认并保护私有财产,大家也明白了,于是乎诵声一变。“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私有财产得到保障,而且更加发展了。这位被人讥为“虿尾”的政治家子产,确实是一位新时代的前驱者。叔向尽管反对他的政策,然而时势所趋,更有趣的是仅仅相隔二十三年,而叔向自己的祖国,赵鞅、荀寅“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了。

在晋国铸刑鼎的时候,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仲尼也曾表示反对的意见,“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主张晋国当守唐叔之法度,使“贵贱不愆”,和叔向反对子产时的意见相差有限。这固然也表示时代的新旧之争,但不一定就真是仲尼的话。叔向书和仲尼语都带有预言性质,一言郑之将败,一言晋之必亡,这分明是在晋、郑败亡后,撰述这些故事者的润色。古者“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上一下,待遇云泥,这自然就是贵贱有序。但时代不同了,虽在庶人,有产即尊,虽在大夫,无产即卑。礼必须下下来,刑也必须上上去。这是一种新的秩序,但在过渡时期,和旧秩序比照起来,自然也就是“贵贱无序”了。

社会有了变革,然后才有新的法制产生,有了新的法制产生,然后才有运用这种新法制的法家思想出现。故尔法家倾向之滥觞于春秋末年,这件事的本身也就足以证明春秋中叶以后,在中国社会史上实有一个划时代的变革。

各国都在变法,各国都应该有法家式的前驱者,特书缺有间,我们不能够知其详尽了。在这儿我想就几位代表人物,略略加以叙述。

一 李悝

李悝在严密意义上是法家的始祖,《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注云“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可惜这三十二篇书已经亡佚,只有关于刑律和农政两项还在别的文献里面保存了一些梗概。

《晋书·刑法志》云:“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其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据此可知秦汉以后的刑律大抵是祖述李悝,而李悝《法经》是治“盗贼”为首要,这便是说,新起的法家精神是以保卫私有财产权为本位的。

李悝《法经》及其刑律虽然失传,但他的遣意遣法,毫无疑问,是被包含在秦、汉以来的律法里面了。《唐律疏议》于此有所补充,足证李悝之法至唐犹存,特略有增损而已。

(原注)“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原注)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原注)《户》者、《户婚律》,《兴》者、《擅兴律》,《厩》者、《厩库律》。

魏因当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于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但李悝的建树并不专在于刑律,他还有更积极一方面的经济政策。《史记·孟荀列传》,谓“魏有李悝尽地力之教”,可惜他这项教令也遗忘了,仅仅在《汉书·食货志》里面还保留了一点梗概。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治田勤谨,则亩益三斗(原作升,依臣瓒校改);不勤,则损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减,辄为粟百八十万石矣’。

又曰:‘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善为国者,使民无伤而农益劝。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籴至于甚贵者也。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上熟,其收自四(百五十石之四倍,收六百石),余四百石,中熟,自三(百五十石之三倍,收四百五十石),余三百石。下熟,自倍(百五十石之二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饥则收百石,中饥七十石,大饥三十石。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余四百石中籴三百石)。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民适足,价平则止。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故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这在中国的政治经济史上应该是极重要的一段文字,在这儿把战国初年的农民生活、田制物价等,都叙述得非常明白。土地依然是国有,“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也显然还保存着井田制的痕迹,而“山泽邑居三分去一”,已经不再是旧时的规整的井田了。“一夫百亩”虽还是古代的孑遗,除经常的“十一之税”而外,还有临时的“赋敛”,生活是独立的,当时的农夫明显地脱离着奴隶的阶段了。这情形依然在过渡时代当中。但最值得注意的是“平籴”。他把收成好的年辰分为上中下三等,把收成不好的年辰也分为上中下三等。收成好,政府便将米谷购上,收成不好便将所购上的米谷平价发卖。中国以后的均输、常平仓等的办法,事实上就是导源于这儿的。这是最有实质的惠民政策,无怪乎“行之魏国”而“国以富强”了。

可惜的是这样的一位重要人物,而司马迁的《史记》却不为之立传,他的思想渊源和生活出处,我们不能知其详了。《韩非·内储说上》载有他的一段故事,说他曾“为魏文侯上地之守,而欲人之善射”,乃下令以射之能中与否决讼狱,于是乎上地的人都习射,后来便因此战败了秦人。又《外储说左上》另有一段故事,说他小用方术,以鼓励他的左右,但反为秦人所败。这些故事都表示他是位善良而相当机敏的人。《吕氏春秋·恃君览》里面又有这么一段故事:

“魏武侯谋事而当,攘臂疾言于庭曰:‘大夫之虑莫如寡人矣!’立有间,再三言。

李悝趋进曰:‘昔者楚庄王谋事而当,有大功,退朝而有忧色。左右曰:王有大功,退朝而有忧色,敢问其说?王曰:仲虺有言,不榖悦之。曰:“诸侯之德,能自为取师者王,能自取友者存,其所择而莫如己者亡”。今以不榖之不肖也,群臣之谋又莫吾及也,我其亡乎?’曰:‘此霸王之所忧也,而君独伐之,其可乎?’

武侯曰:‘善。’

人主之患也,不在于自少而在于自多。自多则辞受,辞受则原竭。李悝可谓能谏其君矣,一称而令武侯益知君人之道。”(《骄恣》)

这却表示着李悝具有儒家的气息。同一故事在《荀子·尧问篇》与《新序·杂事一》均作为吴起,假使三占从二,可能是吕氏的门下记错了人。不过从这儿也可以得到一些痕迹,便是吕门离李悝不远,即使是记错了,必须李悝是具有这种色彩的人,然后才能够联想得到。魏文侯时本是人才集中时代,师有子夏、段干木、田子方,臣有翟璜、乐羊、西门豹、吴起,大抵都是儒者。同时还有一位李克,曾参预文侯置相的咨询,《汉书·艺文志》儒家有“《李克》七篇”,注云“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说者多以为即是李悝的异名,我看是很正确的。因为悝克本一声之转,二人时代相同,地位相同,思想相同,而李悝尽地力之教,在《史记·货殖列传》及《平准书》则说“李克务尽地力”。儒家中既有李克,法家中又有李悝者,也就如儒家中既有“《公孙尼子》二十八篇”,杂家中又有“《公孙尼》一篇”。《古今人表》中把李悝与李克分为二人,那应该是班固的错误了。

二 吴起

吴起在一般只认为是兵家,但其实他也应该是法家的一位重要人物。在先秦文献中,言兵时固然早已以孙、吴对举,而言法时则是以商鞅、吴起对举的。吴起并不是单纯的一位兵家,即就兵法来说,应该只是法的一个分枝。

关于吴起,我曾经有《述吴起》一文详细论述,在这儿只想把他的面貌再画出一个简单的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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