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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甲乙丙
写了十几年书,好像终究得遇上一回这类事情。
那天我真的非常吃惊。没想到,保护知识产权,竟然具体地落在我的头上!
一九九四年九月举行的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上,我偶然发现,作家出版社的展台,竟然将我一九八六年曾在该社出版的长篇小说《隐形伴侣》,仍列入了《当代小说文库》展出。该社的94图书征订单上,《隐形伴侣》的新书价13。80元赫然入目。出版日期1994年9月。
我的吃惊在于:一九九二年著作权法颁布以后,当作家出版社的有关编辑来向我询问,是否愿意正式签订一九九二年以后《隐形伴侣》一书的版权时,我已作了明确的拒绝。那么,现在这本书的出版,即意味着作家出版社是在并未拥有与作家本人签订出版合同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第五次印刷的。
而在我这方,我既然已“收回”了该书在作家出版社的版权,自然有权重新支配自己的版权。为了在《隐形伴侣》长篇电视剧即将播映时,能有更多读者买到该书,于是在一九九三年二月,我将《隐形伴侣》一书的版权,转让给了华艺出版社。华艺已排版待印。
明明已经“离了婚”,原先的婆家怎么还把我算作他们家的人呢?
一场关于该书版权的交涉就此开始。
幸而作家出版社的有关领导对于著作权法的原则规定并不陌生,他们口头上承认了这个做法已构成侵犯作者版权的事实。他们的解释是:该社的编辑部门与出版部门工作缺乏衔接,管理环节错位,造成失误。于是,现在摆在我们双方面前的问题是——怎么办?
毕竟《隐形伴侣》曾与作家出版社有过五年的“婚姻”,我在寻求如何解决版权纠葛的妥善方法时,也曾考虑过作家出版社表示希望该书能继续留在《文库》中的要求,即中止与华艺的合同,重新与作家出版社正式签约。但我作出让步的前提是:作家出版社应支付给我该书与华艺同等的稿费标准,并且支付给华艺出版社已为该书排版的费用和一部分市场损失。我想这并不过分。为了诚意解决问题,使图书市场不至于同时出现两种版本,我试图帮助作家出版社弥补已经构成侵权的事实。但遗憾的是,作家出版社没有接受我的想法,而是通知我,他们已决定放弃该书的制作,宁可废弃目前已投入的费用,也不再出版。
如果作家出版社真的即此打住,就不会有后来的版权之“争”了。
偏偏就在作家出版社明确向我表示不再出版该书的几天后,有一外地朋友来访,出示了在东四一家书店门市部刚刚购得的《隐形伴侣》新书让我签名。
那本书的版权页上印有:1992年5月,第5次印刷。作家出版社。
我又一次吃惊了。这一次,应该说是震惊。
放弃出版的话音未落,新书怎么就已经上了市、开始销售了呢?
假如真是一九九二年印刷的书,可该书单价13。80元,却明明是一九九四年的书价。
觉得自己受了愚弄和欺骗,陷入了一个弄虚作假的事件之中。
不得不亲自跑到那家书店去一趟,那书果然在书架上堂皇而立。
生气加上愤怒,无可奈何的选择,唯有求助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了。
本来《隐形伴侣》的版权所有十分简单明确。然而简单的事情一旦复杂起来,却比复杂的事情更麻烦。心里自忖无错,不知错在何人。面对读者和自己,总不能没有交待地不了了之,毕竟,那书上写着我的名字。
于是找到了北京的南华律师事务所,交了手续费,生平第一次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