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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多样的死亡原因和死亡形式
如前文所述,法医学,特别是法医病理学的主要目的是判断死亡原因和死亡种类。死亡原因是指导致人体出现异常并走向死亡的疾病和伤害。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77年对死亡原因做出如下定义:死亡原因是指导致死亡,或诱发死亡的所有疾病、病态、伤害以及引发伤害的事故、暴力事件等。
死亡原因不是凭借推测得出的抽象概念,而是生物学、医学上的一个具体概念,需要从医学角度去进行验证,从科学角度做出合理判断。法医学中对死亡原因的判断尤为重要,因为这事关法律责任的判定。当某一逝者的死因包含多种疾病或损伤时,就要从优先、共同、竞合或共存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
优先
当逝者死于多种致命伤病(包括程度较深的功能性、器质性损伤)时,就要判断哪一种伤病最为致命。一般优先将死因归结为那些对维系生命起决定性作用的器官(包括大脑、心脏、肺)的损伤。
若难以在并存的伤病中选出最为致命的一种,则不必拘泥于优先顺序,将所有伤病归纳为死因即可。例如很多人的死因被概括为“多器官衰竭”。
共同
由两个以上单独发生不会致死的伤病共同作用而造成死亡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多条动脉断裂导致失血而死的情况下,可将死因表述为“×动脉、×动脉、×动脉断裂失血”。
在多处致命伤病均出于同一原因的情况下,可将这一共同原因定为死因。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逝者头部和胸部均被车辆碾压,受到重创,此时不必纠结头部和胸部的创伤哪个更致命,可将死因归纳为“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被车辆碾压致死”。
竞合或共存
若头部和心脏同时遭到枪击,这两处枪伤显然都是致命的,且很难判定先后顺序。像这样多种致命伤病并存,不易判断直接死因的情况被称为“竞合或共存的死因”。
其实,即使多种致命伤病并存,也会存在一个最为直接的致死伤病,所以严格来讲,是不存在死因竞合的,只是在实际临床中存在难以判定死因先后顺序的情况。
总之,竞合或共存的死因一定是错综复杂的,要经过医学层面的严密推理、探讨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
综上所述,死因是指死亡的医学原因。而下面要说的死亡种类是指死亡的法律原因。通常情况下,法医只是综合医学结论对死亡种类提出建议,而不是下定论。这是由于死亡种类会随着案件线索或信息的改变而改变。也就是说,虽然判断死亡种类是法医学的职责,但仅限于综合既有信息做出相应判断,并且给出最为恰当的建议,这些建议被用于配合法律调查和提供行政统计基础数据。
前文曾简要说明了死亡种类大体分为自然死(即病死)、外因死(包括自杀、他杀、事故死)和不详。
自然死(病死)
很多人认为自然死是指人上了年纪后,多个器官逐渐衰竭而死;实则不然,法律上将自然死定义为病死,即因疾病这一内部原因而死。这里的疾病不包括由外力产生的伤病。也就是说,自然死与年龄无关,所有内生疾病引发的死亡都属于自然死的范畴。
然而,直接死因是疾病的死亡不一定都属于病死。比如说,高血压患者在遭到殴打后,由于受到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打击,血压突升,引发脑出血并最终死亡的情况,死因就是受到殴打引发脑出血,即死于他杀。因此要注意,死于毫无外部诱因的疾病才属于自然死。
另外,死于习惯性饮酒、长期吸入粉尘等外部环境引发的疾病属于自然死,死于短期内受环境影响引发的疾病(病菌感染除外)则属于外因死。根据这样的划分,死于酒精性肝脏疾病、肺尘埃沉着病、间皮瘤和结核等疾病属于自然死;被蛇咬后,死于蛇毒则属于外因死中的事故死。
急性酒精中毒是一种比较难以分类的疾病,一般来讲,慢性酒精中毒症患者如果死于急性酒精中毒,会被判断为慢性酒精中毒导致的结果,即属于病死;如果死于饮酒过量,则是属于外因死,即事故死。
此外,若死于某种疾病发作而引起的外因作用,死因同样是病死。例如癫痫患者在泡澡时因旧病复发淹死在浴缸中,死因就是病死。这是由于如果癫痫不发作,此人就不会被淹死,也就是说他虽然是受外因作用而死,但起因仍是引发此外因的内生疾病。
外因死
根据死亡与致死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外因死可分为自杀、他杀、事故死,无法明确死因的则归为死因不详。外因死也被叫作“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是与外因死意思相近的法律用语,但单纯死于天灾或本人过失,死因与犯罪毫无关联时,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非正常死亡。
此外,无法明确死因是自然死还是外因死的,也可归类为非正常死亡。也就是说,法律上的非正常死亡与医学诊断无关,仅以死亡与犯罪的关联、是否需要法律调查为判断标准。
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