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运算或关系(第2页)
h。“因与果之关系是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此处的“与”是(一)名词方面可以说而命题方面不能说的“与”。(二)因与果为相对名称,在一特殊范围或方面之下,不能兼备于一具体的事物。(三)这里的因果不是甲因与乙果,所以它们的关系不是甲乙的关系。它们不是两事物相与,而是两思想的相与。
以上表示“与”的用途很广,用法很多。因为它的用法不同,而它的意义不一致的地方也很多。这些例当然不能说是包举无遗,可是已经可以表示各种不同的用法。外国文字所有而中国文字所无的例,此处不举,不是“and”的与,当然不必谈到。
在演绎系统里,“与”也是非常之重要的运算,它虽然不必是一系统的基本概念,而我们可以说它是基本概念之一。我们可以用“或”与“非”表示它的意义,也可以用它与“非”表示“或”的意义。
在1925年出版的P。M。中,“或”与“非”都有定义;那就是说,它们已经不是基本概念。代替它们为基本概念的是,意思是说p、q两命题冲突,或者说它们不同真。如果p、q两命题都是假的,或者其中任何一命题是假的,则为真。遵照此义,均有以下的定义:从基本思想的数量方面着想,以“p|q”为基本思想,可以说是进步。但“不是大多数人所习惯的思想,而最初的推论又因此基本思想而变为复杂。基本思想方面的简单虽得,而推论方面的简单反失,此所以本书所介绍的系统是1910年出版的P。M。,而不是改变后的系统。
3。“非”。此处的“非”是用之为运算的非,不是或不仅是真假值中的假值。对于运算的非,我们应注意以下诸点。
a。“非”的意义与可能的分类为相对。如果我们把可能分为两大类,我们所引用的就是二分法;所引用的既是二分法,所得的系统就是二分法的系统。在二分法的系统里有二分法的“非”,在三分法的系统里有三分法的“非”,在n分法系统里有n分法的“非”。“非”的意义或“非”的范围,在系统方面就有二分法、三分法,或n分法的分别。引用二分法于命题,非真为假,非假为真;引用三分法于命题,例如Lukasiewicz与Tarski的三值系统,非定真虽为定假,而定真与定假不是穷尽的可能。
b。二分法最简单,兹特从二分法着想。二分法的“非”引用于类,则有小范围的意义、大范围的意义、无范围的意义。
(一)小范围的意义。设以非红为例。小范围的非红即为颜色的范围。如果我指出一x,说它是非红;我这一句话可以有以下的形式:“x是绿的,或是黄的,或是黑的……”这样的命题有以下的问题。
(甲)假设x是有颜色的东西,而又不是红的,这样的析取命题一定是真的。所以如果“x是红的”是假的,则“x是非红的”一定是真的;如果“x是红的”是真的,则“x是非红的”是假的。
(乙)可是如果x是没有颜色的个体事体或事实,则“x是红的”与“x是非红的”都是假的。如此,则排中不能成立。
(二)大范围的意义。设非红不限于颜色,则形、声、嗅、触等性,及存在的东西、事体、事实所能有的关系质,非红亦均代表之,其限制仅在“x是非红的”这一命题须有意思而已;则非红的意义是大范围的意义。
(甲)非红的意义既如此,则“x是非红的”形式,照以上的办法,也是一析取命题。即今所指的没有颜色,这个命题仍是真的。无论如何,“x是红的”与“x是非红的”不能同时是假的。
(乙)可是,如果“x是红的”是真命题,“x是非红的”要是假命题才能排中。那就是说,“x是非红的”要等于否定“x是红的”那一命题才行。这样一来,负类要牵扯到负命题。
(三)无范围的意义。设以非红分别地代表“红”之外任何一切的谓词,而“x是非红的”这一命题解析起来,不仅包含有意思的命题,而且包含废话。废话问题以后不预备再提及。在此处我们仅分废话为甲、乙两种:甲种为无意思的废话,乙种为不能有意思的废话。无范围的“非”也可以分为甲、乙两种。
(甲)甲种“x是非红的”仅包含无意思的废话。无意思的废话,有人称为实质废话,表示这种废话仅是在事实上无意义,而不是在逻辑上不能有意思。这样的废话,逻辑可以置之不理。
(乙)乙种“x是非红的”兼有不能有意思的废话。有人称这种废话为形式废话。既然如此,就有逻辑上的问题。所谓形式废话者似乎有自相矛盾的废话在内,矛盾既为逻辑之所淘汰,乙种“x是非红的”不能包含自相矛盾的废话在内。同时除去自相矛盾的废话之外,尚有形式废话与否,本身就是不容易应付的问题。
c。引用于命题的“非”。以上是类方面的正负。命题方面也有正负。负命题通常以“不”字表示,例如“x不是红的”。负命题也有各种范围不同的意义。这里的情形与以上一样,不必重复地讨论。所要注意的就是以下两点。
(一)负命题的范围也是以大范围或无范围的甲种为宜。正负命题之间要有排中,而排中情形小范围的正负命题似乎没有。同时无范围的乙种负命题之说得通否,根本就有问题。
(二)名词方面的“非”与命题方面的“非”,其范围须要一致。这一点的用意就是要把“x是非红的”这样的正命题等于“x不是红的”这样的负命题。这两命题相等,推论方面当然有便利。这可不是说所有的命题都有同样的情形,例如“所有S是非P”不必等于“所有的S不是P”。后面这句话可以有两个不同的解释,这两个不同的解释是两个不同的命题。如果“不是”的意义是“不都是”,则“所有的S不是P”等于“有些S不是P”,而“有些S不是P”不等于“所有的S是非P”;如果“不是”的意义是“都不是”,则“所有S不是P”等于“无一S是P”,而“无一S是P”等于“所有的S是非P”。这里当然有语言习惯的问题。在作者的经验中,大多数的学生很自然地把“所有的S不是P”这样的话解释成“无一S是P”。可是习于英文的人,讲英国话的时候,大都会把“所有的S不是P”这样的话解释成“有(些)S不是P”。无论如何,在以个体为主词的简单命题,名词的“非”与命题的“非”须要一致。复杂命题的情形,表面上因为有语言方面的习惯虽似乎是例外,但分析起来,与简单命题或比较最简单的命题一样。
d。从纯粹客观方面着想,任何具体的东西,x无所谓是桌子或不是桌子,它不过是那么一个具体的东西而已。说“x是桌子”实在是把语言方面的符号,表示那东西的性质,用之以为那类东西的名词。但这可以有两个不同的解释。
(一)把“x是桌子”当作定义看。定义虽是话,但不是普通的命题,定义不过是命名而已。各人有引用符号的自由权,一个人所引用的符号不必与他人一致。既然如此,则定义无所谓真假。如果我们把“x是桌子”当作定义看待,这句话无所谓真假。正的方面既无所谓真假,负的方面也无所谓真假。那就是说,如果把“x是桌子”当作定义,则“x不是桌子”不过是不承认定义而已,无所谓真假。
(二)把“x是桌子”当作命题看待。定义虽无所谓真假,但“桌子”之义既定,而x又实在是桌子一类中的具体的分子,则“x是桌子”这一句话就是一命题。利用x以定桌子之义,说出一句话来,那句话是定义;表示“桌子”之义,事实上已经为大家所公认,而指出具体的x,说那个具体的东西在桌子的定义范围之内,所说的话为命题。在桌子的意义事实上既定之后,说x是桌子或不是桌子才有标准、才有真假,所以才是命题。
(三)本书所谓简单命题都是以具体的x、y、z等等为主词的话。如果这种话都视为定义,它们都无所谓真假,它们既无所谓真假,则由它们配合出来的复杂命题也就无所谓真假。这样一来,一系统范围之内的命题都变成定义。为消除这种结果起见,“x是桌子”这一类的话一定要视为命题才行,那就是说“x不是桌子”也是命题。要这类的简单话是命题,真假值才能引用,不然不能引用。
这里所表示的是运算中的“非”,是语言方面的问题,不是纯粹客观事物方面的问题。
e。利用“非”以定“或”“与”的关系或意义。在讨论“必然”的时候,我们曾表示引用二分法于x、y两名词,我们有以下四个可能:
(一)兹以x、y两名词为例:“x或y”(设“或”为相容的“或”)实有以下三可能,而此三可能又均能以“或”为之连络:引用“非”于“x或y”——即“非(x或y)”——那就是把两名词所有四可能之中除去以上三可能,所余只有以下一可能既可以读为非x“与”非y,又可以读为既非x又非y。无论如何,它表示“与”的意义。这就是利用“非”与“或”以明“与”的意义。
(二)我们也可以利用“非”与“与”以明“或”的意义。非“非x与非y”即“x或y”,非“x与y”即“非x或非y”,非“x与非y”即“非x或y”,非“非x与y”即“x或非y”。总而言之,这几个运算的意义四通八达,谁摆在前、谁摆在后都可以。究竟谁先谁后不是逻辑的问题,而是系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