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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爷的脸谱
对这个师爷啊,民间对他们的褒贬不一,有的说他们是正义的化身,有的说他们和各路官员们狼狈为奸,鱼肉百姓。
当然,由于这些师爷常在县太爷的背后出谋划策,人们都不知道他们背后捣鼓些什么,所以师爷也被赋予了历史上神秘职业之一。
清代文豪纪晓岚在他的《阅微草堂笔记》里就写了个“四救先生”的故事。说是有一位学幕的朋友,晚上梦见到阴曹地府去游历,见90个衣冠楚楚的人物,正在被小鬼捆绑拖拉到阎王的大堂里去受审,进去的时候一个个神情苦楚,出来后更增加一份愧恨的神色,被小鬼带往阴曹监狱。
那位学幕的朋友感到好奇,就向一位面貌稍微和善一点的阴曹书吏打听,这些是些什么人物?那个书吏笑道:“这些不正是你的同类吗?你在其中难道没有发现一个熟人?”学幕朋友赶紧说明:“我只入了两次学幕,并没有在州县做过幕友。”书吏道:“难怪你是不知道,这些就是所谓的‘四救先生’。”
学幕朋友听不懂,进一步追问:“什么叫做‘四救先生’?”书吏解释道:“就是指那些刑名师爷啦!刑名师爷们历来有个师徒相传的口诀,叫做‘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
所谓‘救生不救死’,是说反正死的人已经死了,不可复生;而杀人者如果被判死刑,就是要多死一个人,不如想办法让杀人者免于死刑。至于死者是否含冤就无须考虑了。
所谓‘救官不救民’,是说在处理上控案件的时候,如果真的给冤案平反,那么原审官员就要有祸了;而如果不准翻案,上控人落一个诬告反坐减等处罚,最多也不过是个军流案件,所以昭雪冤案之类的也就不去管他了。
所谓‘救大不救小’,是说在处理官员犯罪的案件时,避免把罪责归于上司,因为上司官大,所受的处罚也重,牵连到的官员也会更多;如果把罪责归到小官头上,小官责任轻,处罚也轻,容易结案。至于小官是否真的有罪,就不去管他了。
所谓‘救旧不救新’,是说在官员交接时如果发现仓库不足、赋税不清之类职务罪错,归责于旧任,则旧任官员将不得离开任所,羁留原地,困苦不堪,也无法赔偿足额;而新官刚上任,责任推给新官,总有办法在日后慢慢设法弥补。
这‘四救’都是出于各种考虑,倒不是因为要官报私仇。
但这阴曹地府的书吏可不是这么解释的,他说:“但如果每个案件都这样办,往往也会矫枉过正,顾此失彼,原想造福反倒作孽,本欲省事却致多事。刚才你看见的这些人就是如此遭祸而到阴曹受审。”
学幕朋友听了寒毛倒竖,喃喃问道:“那么这些人会遭到怎样的报应呢?”阴曹书吏笑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他们作的孽终要因果报应,来世也就是被‘四救先生’们归为那‘四不救’的对象而已。”
以“四救先生”来概括大多数刑名师爷的判案原则,或许太苛刻了点。不过纪晓岚的这个概括应该是当时社会上对于刑名师爷的主流看法。刑名师爷主要是对其东家的利益服务,所取的角度当然是从官场利益出发,并非站在法律的立场。尽可能把案件简单化、所谓“省事”是所有刑名师爷的原则,在各种刑名师爷的教科书里都有这样的原则。
有本书叫《三异笔谈》就提到当时云南师爷们的“四救”伎俩:凡是人命案件,都处理成因为琐事口角引起的斗殴受伤而死,甚至将凶器都处理成是由受害人带来的,这样加害人就可以判为“斩监候”,在朝廷秋审的时候也可能被终判为“缓决”,有可能减等。
比如这里边就记载了,某村因连续发生幼童病死,进而怀疑有个新嫁到本村的女子带来的灾祸,后来居然将那新娘子给活埋了。
这也太无法无天了!女家到县里喊冤,县官赶到当地抓了带头的几个罪犯。可是回到衙门和师爷一商量,新娘反正已经死了,如果治这些人的谋杀罪,又要至少杀一个人、充军好几个。于是师爷本着“救生不救死”,起草将案情改为“因口角斗殴而死”,主犯“斩监候”,到了秋审时果然得以减等发落。
这样判案子肯定会出现很多问题。现在的司法之中,其实也有很多关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也可以作为当事人免责或者减轻处罚的需要。比如说刑法里就有从旧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针对新刑法溯及力的问题。即新刑法对公布之前的行为是否认为是犯罪问题,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
“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咱举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