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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爷是个多面手(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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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爷是个多面手

师爷啊,不只担任了衙门里的军事这个角色,其实他也给干好多杂活。

这个是受客观条件限制的,因为如果一个官员请上5、6位师爷,作为私人聘请的顾问,是不能动用政府财政报销费用的,这个费用总额可能远远超过官员自己的俸禄,很明显,官员除了动用自己的“灰色收入”外是无法应付的。

好师爷,太贵了,不好的师爷请来也就是吃闲饭的。所以,师爷也不能多请。

一般州县官的实际年收入才几千两银子,其中要拿出近一半来请师爷办公事,所以师爷在精而不在多,而且师爷要是多面手才行。

那师爷们大多要承担什么样的工作呢?

和现在法院一样,一旦受理了起诉,衙门就要开始传唤案件的当事人。

这个传唤的名单是就是由师爷根据起诉的状子里提到的被告、证人情况来划定的,发下去由书吏制作传票,然后由长官用“硃笔”在被传唤人名字上点上一点,就算是批准了,吩咐衙役前去传唤。

但过去和现在不一样,现在传票要不邮寄,要不通知你到法院来取。

过去都是衙役们给当事人或证人送过去,有了这张传票在手,衙役们就会以“鞋钱”、“跑腿钱”之类的名目去百般勒索当事人以及证人,所以历来的,幕学教科书都引用“堂上一点硃,民间千滴血”这句民间俗谚,提醒师爷要尽量缩小传唤的范围。说“少唤一人,即少累一人,下笔时多费一刻心,涉讼者已受无穷之惠”。

师爷在决定传唤名单时,最要注意的是不可轻易传唤妇女到庭。古代以妇女在众目睽睽之下到庭受审为奇耻大辱,法律仅仅规定在谋反、恶逆、被盗、被劫、被伤、子孙不孝等情况下妇女可以自行起诉,其余事项一律由其父、夫、兄、子等男性亲属代为起诉、代为到庭。

现在,当然就没有这样的规定了。

山东馆陶县发生一起调戏妇女的案件,受害妇女的丈夫到县衙门来起诉调戏妻子的恶少。当晚,本县知县的刑名幕友叶师爷根据那位受害人丈夫的诉状,草拟了一个传唤名单,打算向知县建议本案只传唤调戏妇女的恶少,不必传唤受害人到庭。正好旁边有一位姓谢的幕中朋友笑道:“我听说那位被调戏的小娘子可是本地一绝的国色天香,何不传来让我们见识见识?”叶师爷不禁心动,想传受害人到庭问话,也是法律上有规定的事,于是就在传唤名单上添上了那位受害妇女的名字。第二天衙役到那户人家送了传票,想不到的是,衙役前脚离开,那妇女后脚就上了吊,一命呜呼。叶师爷听说后大吃一惊,赶紧向知县建议严惩那个恶少,按照清朝法律调戏妇女致使妇女羞愤自尽的条文,拟该恶少为绞监候。经过层层复审,那恶少终于在当年秋审时被定为“情实”而处决。

你看看,这要不是这个师爷好色,也不能造成这样的悲剧。这个师爷是这起案件一半的凶手。

所以,现代司法中,充分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当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时,是可以不公开审理的,这就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咱上面说的这位师爷确实不怎么样!

但是有的师爷还是不错的,我现在就给你再讲一个故事。

乾隆四十七年(1782),浙江新城发生一起离奇的寡妇自缢身亡案件。这个寡妇叶氏先后嫁过两个男人,后夫姓孙,死后给叶氏留下一个前妻所生才4岁的儿子,20多亩薄田。叶氏雇了个姓秦的雇工帮忙耕种,平时雇工就住在叶氏家中。

自来“寡妇门前是非多”,有人开始风言风语说叶氏的闲话,叶氏后夫的一个远房侄子孙乐嘉要叶氏辞退姓秦的雇工,叶氏也答应了,可几个月下来并没有真的辞退,说是发不出积欠的工钱。孙氏宗族的族长又建议叶氏改嫁邻村的一户刚丧妻的姓周的人,要孙乐嘉去和叶氏商量。不料叶氏立即叫姓秦的雇工代她到县衙去起诉孙氏“逼迫改嫁”。违背寡妇意愿逼迫改嫁在当时被认为是有伤伦理纲常的重要案件,因此县官立刻就受理了。可是过了几天县官派人来向孙氏宗族了解情况时,孙氏族长满口否认,而姓秦的雇工又突然失踪,无法对质。

衙门派来的书吏指责叶氏,叶氏只是推说姓秦的雇工主谋诬告,并无它言。想不到的是当晚叶氏就自尽了。新城知县勘验现场后,将孙乐嘉带到县衙,定他个“威逼自尽”的罪,建议判处徒刑。案件上报到杭州府,知府认为叶氏是寡妇,应该按照“威逼寡妇自尽”的法律,判处充军。

您看这清朝竟然还有“威逼寡妇自尽”罪,这个罪名可够细的啊!

这个啊,放到今天就叫罪行法定原则,也就是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随意擅断。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所以,历朝历代的刑法都会做出特别细致的犯罪和刑法的分类来,这个原则一直被延续到了今天。

案件继续上报,到了省按察使司,按察使又怀疑这是族长威逼寡妇改嫁意图谋财,将案件转发钱塘县重审,竟然拟将孙氏族长绞刑、孙乐嘉流放。

前几节咱说了,清朝时案件都需要报到上级机关复审,这案子又报到浙江巡抚,巡抚也觉得案件越搞越复杂,又下令转交湖州府的同知唐若瀛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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