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集 2周礼义6(第1页)
王安石全集。2周礼义6
帅其属,而以鞭呼,趋且辟;禁慢朝、错立、族谈者。
以鞭呼,趋且辟,呼朝者使趋焉,又为之辟也;禁慢朝错立族谈者,朝当如此。故孔子在朝廷,便便言,唯谨尔;孟子不踰阶而揖,不历位而言。
凡得获货贿、人民、六畜者,委于朝,告于士,旬而举之;大者公之,小者庶民私之。
易得曰得,难得曰获;获,伺度而得之也。人民在货贿之后,盖奴虏之亡者。市民所会,伺察者众,故曰获;“货贿六畜,其亡必得”,故曰得;“举之,民无私焉”,则亦市之为治,欲民不以无故得利也。三日而举之,则民所会也,其求宜速。朝之所委,则亡不必得,故小者使民私焉,使民私焉,则亦朝之为治,欲不尽利以遗民也。求者或远,则待之宜缓,故旬而举之。市不言获人民,则市之所会,几察者众,非亡民所赴也。市所得货贿、六畜,皆举之而得者,无私焉。以民之所会,其求必速,即终无求者,亦藏于官以待之,不可使民无故而得利也。委于朝,旬而不求者,则终无求者矣,故使庶民得私其小者,又所以兴起其善心,而无或隐匿也。
凡士之治,有期日:国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国朞;期内之治听,期外不听。
民之所急,宜以时治;苟为不急,又在期外,亦可以已矣。夫狱讼追证,无罪之民豫受其弊,则其不急,岂可长哉?
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
凡民同货财者,令以国法行之;犯令者,刑罚之者,刑罚其犯令者而已,不诛同财之人也;若货不出于关,而举其货,罚其人,所谓国法也。二人同财,而一人犯此令,则并举其货焉,是焉令以国法行之。若夫罚,则施犯令者一人而已。
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
以责属人,必使有傅,傅必有地著,其相抵冒而讼,以其地傅来,乃为之听治;属责而无傅,有傅而无地著,不知所在,不可追证,则弗听也。
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若邦凶荒、札丧、寇戎之故,则令邦国、都家、县鄙虑刑贬。
军,谓众;攻围乡邑及家,则人得杀之。仇雠之罪,已书于士而得,则士之所杀也;已书于士而不得,则罪不嫌于不明,故许之专杀也。思患曰虑,虑刑则非特缓刑而已。若荒政除盗贼,《费誓》“无余刑非杀”,则以灾寇之故,有加急焉,故令虑以制之。虑贬,则用财当贬于平时,然欲适宜,则亦不可以无虑也。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
于小司寇言内史、司会、冢宰贰民数,制国用,王受民数,图国用,而进退之,而于司民云内史、司会、冢宰贰之,以赞王治者,司民,掌民数之官也,生齿之不蕃,至于具祸以烬,则以王无陪无卿,无义治之,非特为贫故也。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法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
先王之惩民也,以让为不足,然后罚;以罚为不足,然后狱之圜土,役之司空;以狱而役之为不足,然后墨;以墨为不足,然后劓;以劓为不足,然后宫;以宫为不足,然后刖;以刖为不足,然后杀。墨、劓、官、刖、杀,弃人之刑也;以杀为不足,则又有奴其父母妻子者,奴其父母妻子,非刑之正也,故不列于此。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惷愚。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
不识、过失、遗忘,致慎则或可以免焉,故宥之而已;幼弱、老旄、惷愚,则非人之能为也,故赦之。惷愚,惷而愚也;孔子曰:“古之愚也直,今之愚也诈而已。”所谓惷愚,则异乎今之愚矣;盖愚而非惷,幼而不弱,老而不旄,则不在所赦矣。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者,罪在所刺,则下刑有适重而上服;罪在所宥,则上刑有适轻而下服。以三法者求民情,然后断民中;断民中,然后施罪;施罪定矣,然后刑杀;若在所赦,则赦之矣。
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治神之约为上,治民之约次之,治地之约次之,治功之约次之,治器之约次之,治挚之约次之。
治神之约,谓若“鲁用郊”之属;治民之约,谓若“分卫以匕族”之属;治地之约,谓若“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搜”之属;治功之约,谓若“虢叔、虢仲,勋在王室,藏在盟府”之属;治器之约,谓若“鲁得用四代之器”之属;治挚之约,谓若“公孙黑使强委禽”之属;凡此诸治,皆有许与之约焉,不信而讼,则司约掌之。卫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之东土以会王之东搜之属是也。
凡大约剂,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若大乱,则六官辟藏;其不信者,杀。
珥而辟藏,重其事;六官辟藏,则以盟约,六官皆受其贰藏之故也
司盟,掌盟载之法。凡邦国有疑,会同,则掌其盟约之载,及其礼仪,北面诏明神;既盟,则贰之;盟万民之犯命者,诅其不信者,亦如之。凡民之有约剂者,其贰在司盟;有狱讼者,则使之盟诅。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既盟,则为司盟共祈酒脯。
谓之明神,则宜乡明者也,故北面诏之;质于明神以相要者,民之所不免也。先王因以覆盟诅为大戮,而躬信畏以先之;至其成俗,盟邦国不协,与民之犯命,而诅其不信者,有狱讼者,使之盟诅;弭乱息争,岂小补哉?及后世王迹熄,慢神诬人,实倍其上,神亦既厌,莫之顾省;则区区牲血酒脯,不足以胜背诞之众矣。盖治有本末,本之不图,无事于末;故君子屡盟,《诗》以为“乱是用长”;郑伯诅射颖考叔者,传以为失政刑矣。
职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媺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入其要。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于司兵;旅于上帝,则共其金版;飨诸侯,亦如之。凡国有大故,而用金石,则掌其令。
士之金罚,盖所谓“金作赎刑”;而司寇无金赎之法,或者掌货贿有焉。
司厉,掌盗贼之任器货贿;辨其物,皆有数量,贾而楬之,入于司兵。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春槀,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
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则为隶民焉;女子入于春槀,则以役春人槀人之事。凡有爵者、七十者与未齓者,皆不为奴,则郑氏谓“奴从坐,没入县官者”是也。盖盗贼之罪,有杀不足以惩之者,所谓“无余刑非杀”也。
犬人,掌犬牲,凡祭祀,共犬牲,用牷物;伏瘗,亦如之。凡几珥沈辜,用駹可也。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
犬人掌犬牲,而凡相犬牵犬者属焉,掌其政治,则并掌田犬矣。郑氏谓“伏,伏犬,以车轹之;瘗,地祭也”。’
司圜,掌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司寇谓之聚教,而司圜谓之收教,则致其详焉。
掌囚,掌守盗贼。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及刑杀,告刑于王,奉而适朝,士加明梏,以适市而刑杀之。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