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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方面允许在税前扣除
这里既然已经讲到了关于税务“否认扣除”的问题,不妨让我们来进一步了解一下,法律对于什么样的项目“允许扣除”呢?
所谓“允许扣除”,实际上就是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5月16日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行,一直到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都是根据这个办法来执行的。
有关这部分的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到会计核算的方方面面。一般的会计人员不大容易掌握、但是又必须掌握,因为它直接涉及到企业的纳税和利润核算。如果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都搞不清楚,那么就很难说企业的核算水平到底有多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以后的余额,才是企业所纳税所得额。
准予扣除项目,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它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合法。
所谓真实,是指能够提供有关支出确实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当遇到其它法规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税收规定为准。
税前扣除的确认,除了一般法规规定以外,应当遵守以下几条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就是说企业应当在费用发生的时候、而不是实际支付的时候确认扣除时间;
配比原则。就是说企业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费用应当配比、或者应当分配的当期申报中扣除。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应该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者滞后申报扣除;
相关性原则。就是说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确定性原则。就是说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合理性原则。就是说企业可以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当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以上几条都是基本的会计准则。在此基础上,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还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如果是资本性支出,就不能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者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的时候,下列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贿赂等非法支出;
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以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和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者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但是,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的时候,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者损失、在税收上已经确认实现的,可以按照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关于成本和费用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主要要掌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该明确,所谓成本是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应当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可以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者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产品或者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以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者劳务的经营成本中。
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企业的各种存货,应当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企业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几个部分。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者委托加工存货所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以及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进项税额。
企业自行制造的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等。
如果企业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者领用存货的成本。企业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或者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者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的时候,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者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可以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但是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不能再重复计入费用。
销售费用是应当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够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以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