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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教育权利的平等
教育权利的平等,最突出的外在表现是高等学校统一招生制度,因为它至少具备了形式上的公平——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但是,由于实际录取学生采用的是分省定额、划线录取方法,而各省市的录取定额并非按照考生数量平均分布、而是按照计划体制下形成的优先照顾城市考生的原则,因此出现了同一份考卷、不同地区录取分数线差异极大的怪现象,表现为实质上的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教育不平等。
从这个角度来看,说目前的统一高考制度是徒有公平的外表也不为过。
怎样看待教育权利的平等
怎样看待教育权利的平等问题,实际上也与择校有关。
应当说,教育权利的平等实在是个大题目,然而我们不能不正视这个问题,否则谈论择校问题就会苍白无力。
2001年,山东省青岛市一位考生由于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地区差异,起诉国家教育部侵犯了考生的平等受教育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共鸣。不管结果如何,谁是谁非,实际上都表明了不管在高等教育还是义务教育阶段,我国教育不公的问题都非常严重。
除了地区之间教育权利的不平等,在同一地区不同身份的学生之间也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例如,1998年太原市的中专录取分数线,非农村学生为376分,而农户学生按照不同区划分别为532分和529分,最多相差156分,公平与否一见分晓。
教育公平在不同阶段有着不同含义
谈论教育公平问题,不能不和具体的历史背景相结合。
在教育被特权阶层垄断的年代,教育公平的要求仅仅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而谈不上更高层次的公平性。
就像在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地区,人们只要求“吃饱”、还没有条件要求“吃好”一样。
例如在我国解放初期,对于原剥削阶级的子弟就极大地限制了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当时明文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的时候,应当考虑阶级成分、家庭背景,优先照顾工农子弟、干部子弟和军人子弟。
这是非常明显的政治歧视,归根到底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同样属于教育权利的不平等。
目前,这种明文规定的教育权利不平等现象已经基本消失,但是,我国仍然有许多残疾人无法受到正常教育。甚至个别学生由于长得丑陋,也会被某些学校剥夺上学机会。
以上这些显然违反了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他们来说,教育的公平就是他们也要有书读。在公民的基本教育权利得到保障的年代,教育的公平强调的是起点的平等、过程的平等乃至教育结果的平等。
也就是说,重要的不只是不让孩子输在“起点”上,而是不让孩子输在“终点”上。
显然,要做到这一点目前还不现实。因为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所以,看待教育公平的问题应该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应当承认各地在教育公平的要求及进程上都悬殊太大。
教育平等包括两个方面
教育平等,包括教育权利的平等和教育机会的平等两个方面。我们现在谈得最多、最关心的,不是教育权利的平等问题,而是教育机会的平等。
所谓教育机会平等,意味着那些在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处于低下状况的人,都有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它是一种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反映和延伸。
在超越身份制度、等级制度等将教育看作少数人特权的历史阶段后,平等基础教育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因为教育具有促进社会平等的社会功能。
正如20世纪40年代《联合国人权宣言》所规定的那样:“不论什么阶层,不论经济条件,也不论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机会平等,是教育公平、教育民主化的核心。由于事实上存在着个体才能、禀赋方面的差异,以及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的不平等,教育机会平等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的。
传统的教育制度,有利于享有特权的社会阶层。恰恰相反的是,教育机会平等要求改变的正是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所以实现这一点尤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