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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用这种粗糙的简单比较来评定两个国家之间的购买力会产生许多误导,因为它完全忽视了非贸易品因素、贸易成本和贸易壁垒、国际资本流动对汇率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在中短期内对汇率的影响是很大的。换句话说就是,购买力平价虽然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购买力平价汇率,但主要还是比较适用于讨论中长期汇率时使用。

个人住房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贷款,标准的名称是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指银行以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项目在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名称,在建设银行被称为“个人住房贷款”。

参见“房贷”、“个人住房自营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条目。

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标准名称是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指银行以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项目在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名称,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被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参见“房贷”、“个人住房自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条目。

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也叫公积金贷款,是指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存款为资金来源,按规定的要求向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发放的贷款。

参见“房贷”、“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自营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条目。

个人住房自营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指银行以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该项目在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名称,如在建设银行称为“个人住房贷款”、在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等等。

参见“房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条目。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所谓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容易看出,这种组合实际上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个人住房自营贷款两者的有机组合。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较低,所以这种贷款组合,通常是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才会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部分贷款一起构成组合贷款。在这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受托银行审批。

参见“房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自营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置换组合贷款”条目。

公司加农户

所谓公司加农户,也叫“公司+基地+农户”,它有两种说法:一是指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合约建立互惠互利的供销关系,既可以是合资、入股的紧密型联合,也可以是不受合同约束的松散型联合;二是指以具有实力的加工、销售型企业为龙头,在平等、自愿、互利基础上与用户签订合同结成利益共同体,企业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按照合同规定收购农户生产的产品,从而建立一种稳定的供销合作模式。

在我国,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发端于1993年山东潍坊在全国首先提出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口号,随后催生出这种农业生产经营的新模式,并在全国得到推广。20年来,它在农民学习生产技术、规避市场风险、规模经营征收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弊端也越来越突出。

这主要表现在:农户与农户之间实力非常悬殊,农户与公司之间也不可能建立起完全平等的市场关系;与此同时,又没有任何一种外部力量可以予以制衡。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说,如果公司要压价收购,农户根本就没有反抗之力。

例如,2001年山东省沾化县通过公司加农户模式收购的冬枣价格只有每公斤五六元,与前些年每公斤几十元甚至上百元相比有天壤之别。一方面是龙头企业纷纷出现、加工冷藏能力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是冬枣价格直线下降,枣农无比心寒。要知道,就在这些龙头企业以每公斤五六元的低价收购后,一转手就在南方大城市标到七八十元的高价。农民增产不增收,明摆着吃亏;并且你还只能卖给龙头企业,否则根本卖不动。当年该县农民人均增收600元,平均每天不到2元;即使不计算鲜枣的生产成本,也大大低于当地每天15元的劳动力市场价格。[2]也就是说,枣农并没能从这种产业化中得到应有的好处。

所以,可行的办法还是农民建立自己的合作制企业,整体进入市场,在产业化进程中由被动变主动;而不是仅仅处于产业化链条的最末端,成为被动的价格接受者。

另外就是,在农户与公司签订的合约中,农民通常是用土地作为出资入股方式的,这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归根到底,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也只有集体成员才能享受,集体成员以外的人员不能采用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也就是说,公司加农户模式把原本属于集体的土地使用权变成了股份制企业的财产,违反了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

正因为有这种种先天性缺陷,公司加农户模式现在已不再那么流行了。还是这句话:只有建立在平等、互惠互利基础之上的合作,才可能是长久的。

参见“订单农业”、“农产品期货”条目。

工资与通货膨胀挂钩

所谓工资与通货膨胀挂钩,是指这种理论认为,在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政府应当把工资收入与CPI相挂钩,以确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准不因CPI上升而下降。

毫无疑问,在通货膨胀居高不下时,那些依靠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收入维持生计的低收入阶层,他们的生活水平必然会随着粮食和小商品价格的上涨而明显降低;相对来说,高收入阶层在这方面的影响很小,因为他们并不缺钱,并且还会因为拥有太多的资产,从通货膨胀后的资产升值中因祸得福。

可现在的问题是,政府能不能实行这种“挂钩”呢?如果是,那又怎么来进行“挂钩”呢?

虽然说,这时候把全社会的平均工资水平与CPI上涨幅度挂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不至于下降过快,一定会受到低收入人群的欢迎;但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简单挂钩,必定会因为强制性地推动劳动力成本上升,从而从流动性过剩和成本拉动两方面来更快地推动物价上涨,最终形成恶性循环。

因为归根到底,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是应该由企业来决定的,政府影响劳动者工资水平的唯一手段,只能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可是这样一来,就必然会推动企业成本上升。

这就是俗话所说的“钱发得越多、物价涨得越快”,这在国内外的实践中都得到了充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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