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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大多数银行提供的是第一种方式,提供后两种的较少。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对借款人来说都是有利有弊。

容易看出,在降息通道中,选择上述第三种方式对借款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而在升息通道中,选择第一种方式会比较有利。以通行的第一种方式为例,无论本年度有多少次利率调整,你的房贷利率都是从次年的1月1日起执行最新利率标准。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最新利率标准是:第一套房产贷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是,贷款期限1至3年的为6。15%、3至5年6。40%、5年以上6。55%;第二套房产贷款基准利率在此基础上上浮1。1倍。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是5年以上4。5%,5年以下4。0%。

购房者可以在申请贷款时与银行协商,符合条件者可以最多享受到基准利率7折的优惠利率。

参见“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个人住房自营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条目。

房改房

所谓房改房,也叫已购公有住房,简称已购公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把原本单位分配给自己的住房,用优惠价格买断,变成个人所有的房产类型。具体地说,是指居民把自己现在居住的公房,以规定的优惠价格买下来变成个人产权房。

房改房的购买价格分为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等不同类型,每种类型以后的上市交易方式都不同,享受到的权利也不一样。按照市场价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完全归个人所有,可以随时上市交易;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虽然产权也归个人所有,但必须5年后先补足土地出让金才能上市交易;按照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个人只有部分产权,5年后上市交易时要先补足差价、拥有完全产权后才能上市交易。

房改房体现的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分配制度向住宅商品化过渡的一种形式,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所以,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也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房改房的对象,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以及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房改房的价格不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主要是在标准价或成本价基础上,结合购房者的工龄、职务、职称等因素享受不同的价格优惠折扣确定的,每个人都可能不同。

房改房的购房面积也有限制。例如当初的一般规定是,初级职称购房者可以享受的最大面积是80平方米,中级职称100平方米,高级职称120平方米。上市交易时,超出的面积部分有可能需要按成本价补足差价才能准许流通。

房改房购买后在进入市场方面也有限制。一般要住满若干年后才能出售,并且如果是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房改房,上市交易前要首先缴纳部分款项(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额)变更为成本价房改房,才能进行流通。

房改房的房龄通常较长,它受人欢迎的原因主要是地段优越,拥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可是,房改房与普通二手房相比具有更多不确定因素,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搞清究竟是拥有完全产权还是部分产权。因为业主只有拥有完全产权,你才能放心地与对方进行交易;如果只有部分产权,要先补足差价变成完全产权后,才有可能正式交易。

这里之所以说“有可能”,是因为有些房改房是不许上市交易的,如部队、保密单位、国家教育部直属高校的房改房,到目前为止还是不允许上市的。

与普通二手房的交易相比,房改房的交易程序中规定,原业主夫妻双方都必须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去房改办公室申请上市,并且很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共有权人、继承人的复杂关系。

所以,房改房交易的产权过户,必须以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完过户手续为标准,其他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的保证和口头协议均属无效。对于买方来说,只要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完成,随时有可能会遭遇卖方的违约,这是要特别注意的。

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法律和法规,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这些行为具体包括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等,如委托投资、委托理财、科技开发、投资入股、发展会员、快速积分、消费返利、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大额资产等份分割等。

容易看出,判断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是两点:一是“非法”,二是“集资”。“非法”的标准是它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虽然“批准过”了,可是该批准部门并不具备相应的批准权限,或者越权审批了。“集资”的标准是承诺过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无论这种还本付息是采取货币、实物还是其他方式如股权等。

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来辅助判别:

一是集资对象是社会公众,即那些不确定人群,并不是少数特定人群。

二是它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实质,如领导到场剪彩、政府机关出面祝贺、与出借人签订各种正规合同等。

三是利用媒体、明星代言、慈善捐赠、现身说法、手机短信、小区散发广告等方式造势,不惜血本,唯恐天下人不知。

四是它往往与传销、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层层下套。尤其是在开始之初,一定会鼓吹“一夜暴富”并积极兑现承诺,引诱更多的人加入,然后关门打狗(携款潜逃)。

换句话说,如果它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在亲朋好友和内部员工中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不属于非法集资。

惩处非法集资的最新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2011年1月4日起施行,凡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有可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具体量刑标准参见该《解释》):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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