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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想尽办法给人以生的理由(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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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想尽办法给人以生的理由

贞观元年,李世民处理完一些紧急的事情后,对刑事案件之类的司法问题关注起来。司法事关稳定大局。

《贞观政要·刑法第三十一》

□贞观元年,太宗谓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非疾于人,利于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狱,必求深劾,欲成其考课。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谏议大夫王珪进曰:『但选公直良善人,断狱允当者,增秩赐金,即奸伪自息。』诏从之。太宗又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由是至四年,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

他的观点是,人死了就不可能再活,因此执法务必宽大简约。卖棺木的人希望每年都发生瘟疫,并不是他对人们的仇恨,只是因为瘟疫有利于棺木出售罢了。现在,司法部门审理一件狱案,总想把案子办得严峻苛刻,用这种手段来完成考核成绩。这个绝对不行。

他于是定下规矩:从今以后,死刑都要让人大常委会(中书省)、最高人民检察院(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员及国务院领导(尚书九卿)等共同决议,禁止滥用刑罚,严格避免冤案。

这样实行的结果是,从贞观元年到贞观四年,判为死刑的,全国一共只有29人,刑罚几乎都快要搁置不用了。

后来,他又不断补充完善他的宽大简约论。贞观十年,他就指出:国家法令,必须订得简明,不应该一种罪有几条款,格式繁多了,官吏就不能全都记下来,更容易发生奸诈。如果想开脱罪责就援引轻判的条款,如果想加重罪就援引重判折条款。一再变更法令,实在无益于刑理,应该仔细审定法令,不要让法律条款产生歧义。

他还非常重视法令的诚信。他很详细地听取了魏徵关于这方面的意见。魏说:诚实信用,就是国家的行动纲领,如果话说出来却不被实行,是言而无信;法令制定了却不被服从,是为没有诚意。不被实行的言语,没有诚意的法令,对国君来说,就会败坏道德名声,对于百姓来说就会招致杀身的危险。

魏徵他们其实已经非常有经验了,因此看问题常常一针见血。他认为,审案不能严刑逼供,不能节外生枝,不是牵连的头绪越多,就越能显示判案者的聪明。所以法律规定了举证、审讯的制度,反复比验供词,多方调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狱吏徇私枉法,掩饰事实真相,伪造判案文书而得逞。

《贞观政要·慎终第四十》

□当今道被华戎,功高宇宙,无思不服,无远不臻。然言尚于简文。志在于明察,刑赏之用,有所未尽。夫刑赏之本,在乎劝善而惩恶,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今之刑赏,未必尽然。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乎喜怒。遇喜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所好则钻皮出其毛羽,所恶则洗垢求其瘢痕。瘢痕可求,则刑斯滥矣;毛羽可出,则赏典谬矣。刑滥则小人道长,赏谬则君子道消。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

李世民这样的司法理念,其实也不是他自己的独创,他只不过是将现实和前人的理论有效地结合起来。他从小就听老爹讲的故事:虞舜时代,没有肉刑,只是画一些衣服、帽子和花纹特异的服饰象征五刑,以示耻辱,但人民却不犯法。《尚书》上也有“明德慎罚”、“惟刑恤哉”的要求,什么意思呢?就是要提倡尚德,刑罚要适中,量刑的时候一定要有悯恤之意。孔老夫子那个时候也早已看出司法问题的症结所在了:古代圣贤判案,是想尽办法寻求给人以生的理由;而今人判案,是千方百计寻求给人以死的理由!

古人的这些司法实践,都可以看成是使用刑罚的精髓所在。刑罚和赏赐的根本,都在于鼓励美善而惩治罪恶。因此,一定要公平,唯如此,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很多因素会妨碍罚赏的执行。有的会根据自己的好恶来决定刑罚和赏赐的或伸或屈;有的会根据自己的喜怒来决定刑赏的轻重。碰到高兴时就在法律中寻求情有可原之处;遇到发怒时就到事实之外去寻找其罪过,对喜爱的人就会钻开皮肉去寻找羽毛,极力为他开脱;对憎恶之人就会洗净灰垢去寻找疤痕,极力对他挑刺。疤痕自然是可以找到的,但惩罚就滥用了;羽毛当然也是可以找出的,但赏赐就荒谬了。

在某种程度上,我很同情古代那些官。读书的时候尽弄些经啊典的;做官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却是判案。判案应该是比较专业的事情,法律不怎么精通,甚至很少涉及,怎么能公平公正?总不能完全凭热情,凭政治觉悟啊。所以,我觉得,那个时候的冤假错案也一定少不了。董仲舒就说了,审判除依据法律外,还可以参照儒家的经典,他的《春秋决狱》一书就是他断案的实践。然而,正是因为可以参照,主观性强,汉武帝时酷吏审案,多以经义文饰,任意定罪,冤案不少。因此,我就对《大宋提刑官》这样的电视剧很感兴趣,那个宋慈真是了不起,运用他的各种知识,析事明理,层层深入,剥茧抽丝,查了不少的冤案。

浙江东阳女子吴某,她的集资诈骗案已经数年了,浙江省高院二审下来,死刑。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结果下来却是发回重审,这就意味着她不会死了。死和不死,只是依据的标准不一样。死,理由一二三四五六,足够让她死好几回;不死,依据也是一二三四五六,侥幸可以不死。

云南昭通男子李某,奸杀同村女孩,又将她3岁弟弟摔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是,因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罪大恶极,为什么会不死?原来,云南高院是根据一千多年前大唐皇帝李世民的理念去审理的,不死的理由他们认为有一二三;可是,一千多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部分老百姓不同意这个判决,要他死的理由同样也是一二三。最后,李昌奎当然是一命抵两命去了。

其实,我很理解云南高院的法官,他们的理念是,杀人不偿命,并非是不珍视人的生命,相反是过于珍视。只是这样的理念不太适合中国当下的国情而已。我写过一篇《刑期怎么算》的小文,还没发表,录此如下:

前几天,本地通报一批工程建设领域大案,不少媒体还详细列有一张表格。下面这张表格,研究了好长时间,不明白的是,受贿的金额和刑期到底如何挂钩?又询问了法律专业人士,回答也是含糊,只是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邬某某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副厅级)

119万元

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张某某

宁波日报报业集团原党委书记社长(副厅级)

39万元

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

葛某某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原董事长(正处级)

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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