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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文学的基本涵义
儿童文学中“儿童”的特殊涵义
儿童文学的服务对象是儿童这一特定的社会群体,换言之,没有儿童读者的客观存在,也就不可能有儿童文学这一文学品种。那么,儿童究竟代表了怎样的一种社会群体?它的内涵与外延又是什么?它对于儿童文学这一学科的确立与发展又有哪些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些便是人们认识儿童文学的前提。
一、“儿童”泛指0—18岁的未成年人
发展心理学将人一生的发展划分为不同的阶段,依次为胎儿期、乳儿期(0—1岁)、婴儿期(1—3岁)、幼儿期(3—6岁)、童年期(6—12岁)、少年期(12—15岁)、青年初期(15—18岁)、青年中期(18—25岁)、青年后期(25—35岁)、中年期(35—50岁)、壮年期(50—60岁)、老年期(60岁以后)。其中18岁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年龄,18岁以前的叫未成年人,18岁以后的是成年人。或
者说,18岁是儿童期的上限,将0—18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为儿童。
这里的“儿童”是取与“成人”相对应的最广泛的意义。将人类划分为“儿童”与“成人”两大社会群体,其划分标准乃是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的成熟与否。而发展是一个渐进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儿童的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美国著名发展心理学家哈维格斯特(R。J。Havighurst),1953年曾为每一发展阶段提出六至十项任务。他指出,婴儿期和幼儿期的九项任务是:学走路,吃固体食物,控制大小便,说话,区分性别和性器官,获得生理平衡,对社会和自然现象形成简单概念,把自己与家里的其他人联系起来,区分正误和产生道德观念。6—12岁的童年期,也有九项任务:学习普通游戏中所需的身体技能,对自己作为一个成长中的生物形成全面的看法,与同龄伙伴处好关系,学做适当的男性或女性的社会角色,学习文化和数字,掌握日常生活中所需的概念,发展道德和价值观念,获取个人独立和对社会集团及社会制度形成个人看法。青少年期(12—18岁)则应完成下列十项任务:与同龄男女青少年形成更为成熟的关系,充当男性或女性的社会角色,了解自己的体格并有效使用之,从父母和其他成年人那里获得感性上的独立,获取经济独立的保障,选择和准备职业,准备结婚和家庭生活,发展公民能力所需要的智力技能,进行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和形成指导行为的价值观念体系。到了青年期(8项任务),则应承担一个公民的义务和寻找一个志同道合的社会集团,选择配偶,学会与婚姻伴侣共同生活,建立家庭,抚育孩子,扶持家庭,从事一个职业。换言之,即成家立业,开始独立承担起一个公民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哈维格斯特关于“发展任务”的概括,虽然是以那个时代的美国社会对人个体发展的规范为背景的,但现在仍有它的普遍意义。譬如18岁,在哈维格斯特的理论里,也同样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年龄,正像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一样,将18岁作为成人及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起始年龄。由此可见,“儿童”所指的年龄范围应该是0—18岁。
二、狭义的“儿童”指6—12岁的孩子
如上所述,0—18岁儿童的发展被划分为乳儿期(0—1岁)、婴儿期(1—3岁)、幼儿期(3—6岁)、童年期(6—12岁)、少年期(12—15岁)、青年初期(15—18岁)。为简单明了起见,上述6个发展阶段又被概括为三大时期,即婴幼儿期或低幼期,又称学龄前期(0—6岁);童年期或儿童期,又称学龄初期(6—12岁);少年期或青少年期,又称学龄中后期(12—18岁)。其中的童年期或儿童期就是狭义的“儿童”所指的年龄范围。
为什么狭义的“儿童”要以6—12岁为年龄界限呢?因为在6岁以前的婴幼儿还太小,这一时期他们还在学说话、走路、养成适宜地控制大小便等一些日常生活习惯,主要是满足生理上的需要,本能性的冲动支配着其行动,无目的的游戏在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依赖性强,自主感低,还不具备基本的生活能力。其发展的动力主要是自然法则或内部规律,其过程与生物过程一样是不可逆的。而从6岁开始,经过家庭与幼儿园的基本训练,儿童在具备了一定的生活与学习能力之后,进入了小学阶段的求学时期。这时,儿童已开始意识到进入了社会,他的依赖重心以及活动重心已逐渐由家庭转移到学校等社会机构方面,其发展动力由以往的自然法则为主逐渐转向文化教育的影响。童年期儿童的生理成长已近于成熟,其中,脑重量逐步接近并达到成人水平,12岁儿童的脑重量和成人一样均为1400克,但心理发展还很不成熟,其言行举止还很幼稚。由于学习成为儿童的主导活动,儿童的认识能力得到很大发展,其显著特点是从口头言语向书面言语过渡,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在此过程中,儿童的语言能力(阅读与写作)迅速发展起来,自我意识逐渐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能够独立地、带有批判性地评价别人、评价自己,并且开始真正领会一定的道德准则,学会按照这些道德准则来调节自己的行动。脑的发育、语言的发展、自我意识、独立性和道德感的初步形成,使儿童有了自己的思想与自主能力,并运用他的思想与能力来解释与改造周边的世界,形成了与成人世界迥然不同的溢满童趣的儿童世界:稚拙无邪,绝假纯真;喜怒哀乐,任天而动,乐观向上,永远进取等。这种“儿童状态”恰恰是成人世界所渴望而又难以企及的。
从儿童期步入少年期,是人的生长发育继乳儿期之后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高峰期。随着性成熟、中等教育的完成,人的自我已趋强大,逐渐形成了一种过去经验和现在经验的混合物,并将儿童期各方面的自居作用进行整合,对儿童期遗留下来的问题寻求最终的解决。儿童期的结束,使得少年自觉与成人处于相同地位,其实,此时少年也必须在心理上与能力上作好准备,去对待即将面临的如职业和婚姻等重大问题。
由此可见,6—12岁的儿童期,最能体现与成人世界完全不同的儿童世界,严格意义上的“儿童”所指的即是生长在这一时期的孩子。那么,为什么广义的“儿童”又将年龄上限界定到18岁的青年期呢?如上所述,人的发展是有阶段性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展任务,但这只是一个方面;事实的另一面是,发展是一个过程,前后是隔不断的,而且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个人在每一发展阶段实际上可以说同时存在着两种危机:一种是横向的危机,即每一阶段的发展任务是否可以获得顺利的解决,另一种是纵向的危机,即个人的心理社会发展是否能在自我同一性的作用下导致最终的解决。由于两种危机作用,便会出现儿童期(6—12岁)的发展特征或提早到来或推迟结束的现象,但其在年龄跨度上,一般都不会超过18岁,18岁以后仍然未解决儿童期的发展任务,则为不正常现象。再说,在儿童期与成人期之间的少年期,其实还是一个重要的过渡期。因为从孩提时代发展为成人世界中的一员,还有一个个体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磨合以致相互认同的复杂过程。所以,少年期既是儿童期的持续,又为成人期作准备,是架起两者之间的桥梁。借用美国现代最有名望的儿童精神分析家埃里克森(E。H。Erikson,1902年生)的说法,少年期是儿童期的“合法延缓期”,有了这个合法延缓期,儿童才能作好进入社会的各方面准备,社会也才好为儿童进入社会作各方面的准备。
三、儿童的本质在于他们所表现出的与成人迥然不同的社会关系
通常人们对儿童与成人的简单区别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即是否达到生理性成熟(特别是性的成熟),然而,人的生命的成长,自一开始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一方面是社会关系。而自然属性是人和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对于儿童的认识,仅仅注意到其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及特征,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在儿童的双重属性中,具有本质意义的是其社会属性。“特殊的人格”的本质不是人的胡子、血液、抽象的肉体的本性,而是人的社会特质。人的社会属性体现并制约着人的自然属性,并从根本上把人与一般动物区别开来。人的自然属性只是被社会化了的自然属性,正如马克思说的那样:“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既然如此,那么关于儿童本质的认识,还应从体现其本质意义的社会属性中寻求依据。
现代生命科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人与动物不同,还有一个“第二次成人过程”,用社会学的术语来注释,即是“儿童的社会化进程”。动物只有一次性生成过程——在母体中的那一次性生成过程。人在母体内也有一个成人过程,即从受精卵到人的降生,复演的是人类亿万年的进化历程——人的机体形成过程。但母体所生之人乃是自然人,既不会说话,更没有思维,没有自我意识,没有道德感。总之,没有人所应有的知识与理性。而要从“自然人”发展到“社会人”,其间还必须有一个转机,这个转机即是尽可能多地获取人类社会的优秀文化成果,完成向理性的人的过渡,而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就是教育。所以,儿童从会说话、能走路的3岁开始,就进入幼儿园,社会关系从儿童—父母的双向关系,逐渐转向社会,形成儿童—家庭—社会的三角关系,开始寻求在民族文化背景中获得最有利的发展。此后的小学教育(6—12岁)、中学教育(12—15岁初中阶段、15—18岁高中阶段)等,实际上都是通过教育手段来加速儿童的社会化进程,最终仍然是想求得社会的认同,成为成人社会的一分子。
整个儿童阶段其实是集中受教育的时期。教育,不仅规定着人发展的速率,而且规定着人发展的方向。但受同样教育的儿童,其发展的水平又不尽相同,这是由“每个人的特异性反应及其对社会任务作出反应时所掌握的特殊发展方式”而决定的。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社会要使人类个体成为社会整体当中的和谐细胞,就要对人类个体提出要求,实施教化,人类个体要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也要学习和掌握他所处社会的占主导地位的文化模式和行为规范。这一教化与学习的双边活动,就是所谓个人的社会化。另一方面,人类个体并非消极、被动地接受社会教化,他们总是要从个人已有的价值、定向和目标出发,对社会的文化模式和行为规范进行加工和再创造。这种个人认识与变革社会的活动,就是个人对社会的反作用。个人的社会化和个人反作用于社会是构成社会互动的两种因素,而儿童与社会之间最根本的关系,也就是互动关系。
所谓互动,是一个具有广泛社会学意义的术语,这里用来指人类个体与社会交互作用的全部方式和过程。但这一“交互作用”并不是均衡地、不偏不倚地贯穿于人的整个一生,恰恰相反,正是由于“个人的社会化”与“个人反作用于社会”这两种因素所占比重的不平衡,才使得人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如果将前一类因素记作“A因素”,将后一类因素记作“B因素”,那么在互动过程中,两者分布的状况从理论上说可以有三种:
A因素>B因素;
A因素=B因素;
A因素<B因素。
事实上,这与现实的情形也是对应吻合的,其分布状况大体反映了人生三大不同阶段相互区分的特征,即当个人接受社会教化的因素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就表现为儿童时期的主要特征;相反,当个人反作用于社会的因素占主导地位的时候,就表现为成人时期的主要特征;而当两种因素同时发挥重要作用时,正是儿童向成人的过渡期即青少年时期的主要特征。
社会化(Socialization)是一个进程,它贯穿于人一生的全过程,指的是人“吸取”周围文化或亚文化群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看法,就其实质来说,是个人与社会之间互相起作用的沟通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从个体接受社会化的方式看,又有两种途径,其一是社会教化,即社会化内容的吸收主要通过施化者(社会整体)的外在灌输和潜移默化来进行;其二是自我内化,即社会化内容的吸收主要通过受化者(人类个体)的自觉选择和反复强化来进行。如果将前者记作“A1因素”,后者则可记作“A2因素”,那么,在个人社会化的全过程当中,随着社会化过程的绵延发展,上述两种因素实际上在互为逆向地发生一种有规律的变化。具体来说,在由儿童成长为成人的过程当中,A1因素的影响在逐渐减弱,A2因素的影响在逐渐增强。这个意思可以作下列表示:
(1)A1:儿童>成人
(2)A2:儿童<成人
这就非常直观地反映出人生两大阶段相互区别的不同特征,即:(1)式表明,社会教化的比重,儿童大于成人;(2)式表明,自我内化的比重,儿童小于成人。据此,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具体的阐释:
关于儿童,他们大都是被动地接受社会教化;其社会化内容主要听凭成人(父母或老师)的安排,自己缺少独立的选择与取舍能力;其思想与行为模式一般也是通过社会教化的方式来形成与巩固的,而实施教化的设置主要是家庭与学校。
富有启发意义的是,上述思路也同样为各人生阶段内部的分期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例如,儿童阶段本身其社会教化与自我内化的“互逆”变化,同样可以作下列表示:
(1)A1:婴幼儿期>童年期>少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