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第114章 法理之外的人情(第2页)

章节目录保存书签

律法是冰冷的,条文是无情的。

《大乾律》写得清清楚楚,“杀人者死”,这是最基本,也是最不容动摇的原则。

从案情描述来看,赵阿大持刀杀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判一个“故杀”,处以斩刑,在法理上,毫无问题。

任何一个四平八稳的考生,都会这么判。

这最安全,最不会出错。

但陆明渊的指尖,却在桌案上轻轻地敲击着,发出极有韵律的“笃笃”声。

他的脑海中,浮现出四个问题,层层递进,如剥笋衣。

其一,赵阿大构成何罪?是“故杀”无疑,但此“故”,与前一案中那种主动寻衅的“故”截然不同。

其杀心,起于何时?

起于母亲被辱,生路被断的绝望一刻。

此乃激愤而为,非预谋之杀。

其二,应判何种刑罚?

“杀人者死”,乃是常理。

但《大乾律》开篇明义,便有“德主刑辅”四字。

律法的终极目的,是维护天理人心,而非单纯的以杀止杀。

若不问缘由,一概论死,那律法便成了恶人手中的刀,只会让良善者更加绝望。

其三,此案中,仅仅是赵阿大有罪吗?

黄世仁的行为,难道就无法可依,无罪可论?

他以“驴打滚”之高利,巧取豪夺他人田产,此为“重利盘剥”,违背《户律》。

他强索租税,推倒老人,抢夺财物,此为“强抢”,触犯《刑律》。

他才是这一切悲剧的始作俑者!

其四,是否有可酌情减刑之情由?

当然有!赵阿大之行,起于孝道,为护母而杀人,虽触犯国法,却合乎人伦纲常。

其情可悯,其心可原。

若一味严惩,岂非告诉天下百姓,当孝道与恶霸冲突之时,只能束手待毙?

这会寒了天下多少孝子的心!

一个个问题在脑海中闪过,答案也随之清晰。

陆明渊再次睁开眼时,那双清澈的眸子里,已经没有了丝毫的犹豫,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洞悉世情的通透与悲悯。

他知道,这道题,考的不是律法条文的背诵,而是人心。

考的是一个未来的官员,在面对冰冷的律法与滚烫的人情时,如何取舍,如何平衡。

他提起笔,这一次,笔尖蘸满了浓墨,下笔沉凝,力透纸背。

他没有先写判词,而是先在判词之前,写下了一段话,作为整个判决的法理总纲。

“夫国之律法,上承天理,下顺人情。天理者,好生之德也;人情者,孝悌之本也。”

“断狱之道,在明辨是非,更在体察隐情。”

短短数言,掷地有声,已然将自己的立场鲜明地摆了出来。

这不仅仅是在断一个案子,更是在阐述自己的为政之道!

写下这段总纲,他才开始正式落笔,对案件进行抽丝剥茧的分析。

他首先明确了赵阿大的罪名。

章节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