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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写上她的名字(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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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等多久?”

“快的话一两周,慢的话一个月。”赵芳茹站起身,活动了一下僵硬的肩膀,“等吧,这么长时间都等了,不差这几天。”

她走到柜檯后,开始拨弄算盘。

动作一如既往地利落,李雪梅能看出,她整个人鬆弛了很多。

那根紧绷了几个月的弦,终於可以稍微松一鬆了。

接下来的两周,餐馆照常营业,赵芳茹每天忙里忙外,但眉宇间的鬱结之气渐渐散了。

有时她会跟熟客聊几句天,笑声也多了起来。

九月初的一天下午,李雪梅正在店里帮忙洗碗筷,一辆邮局的绿色自行车停在门口。

邮递员喊了一声:“赵芳茹,法院掛號信!”

赵芳茹手上的动作停了。

她擦擦手,快步走出去,签了字,接过那个牛皮纸大信封。

信封很厚,左下角印著法院的红字。

李雪梅也放下手里的东西,跟了过去。

赵芳茹拿著信封,手有些抖。

她深吸一口气,撕开封口,抽出里面厚厚的一沓文件。最上面是《西寧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面是《刑事判决书》。

她先翻开民事判决书,直接翻到最后几页。

李雪梅站在她身边,屏住呼吸。

“……本院认为,被告陈鑫在婚姻关係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赵芳茹要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鑫旺餐馆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属於夫妻共同財產。考虑到原告赵芳茹长期实际经营该餐馆,且被告陈鑫存在重大过错,为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权益,本院判决该餐馆归原告赵芳茹所有。原告赵芳茹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被告陈鑫財產折价款人民幣六千元。”

“……被告陈鑫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財產(证据显示其多次向案外人张丽娟匯款),该部分款项应从其应得財產份额中扣除。经核算,扣除后被告陈鑫实际可分得的折价款为零。”

赵芳茹的手指在“折价款为零”那几个字上停留了很久。

她嘴唇抿紧,眼圈慢慢红了。

李雪梅继续往下看,后面还有关於其他存款、物品的分割,基本都判给了赵芳茹。

最后是诉讼费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被告陈鑫负担。”

赵芳茹再翻开刑事判决书。

这部分更简洁:“被告人陈鑫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两份判决书末尾,都盖著法院鲜红的印章和日期:一九九五年九月二日。

赵芳茹把判决书合上,紧紧抱在胸前。

她低著头,肩膀微微颤动。

李雪梅看到她眼角有泪光闪动,但很快就用手背抹去了。

“芳茹姐……”李雪梅轻声唤道。

赵芳茹抬起头,脸上已经恢復了平静,甚至还带著笑。

“我没事,我就是……高兴。”

她走到柜檯后,把判决书小心翼翼地锁进抽屉。

转身时,整个人像是卸下了千斤重担。

“雪梅,今天早点关门。咱们包饺子,庆祝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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