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 坎下乾上(第2页)
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
二、五相应之地,而两刚不相与,相讼者也。九二自外来,以刚处险,为讼之主,乃与五为敌。五以中正处君位,其可敌乎?是为讼而义不克也。若能知其义之不可,退归而逋避,以寡约自处,则得无过誉也。必逋者,避为敌之地也。三百户,邑之至小者。若处强大,是犹竞也,能无眚乎?眚,过也,处不当也,与知恶而为有分也。
《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
义既不敌,故不能讼,归而逋窜,避去其所也。
自下讼上,患至掇也。
自下而讼其上,义乖势屈,祸患之至,犹拾掇而取之,言易得也。
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
三虽居刚而应上,然质本阴柔,处险而介二刚之间,危惧,非为讼者也。禄若称德而受。食旧德,谓处其素分。贞,谓坚固自守。厉终吉,谓虽处危地,能知危惧,则终必获吉也。守素分而无求,则不讼矣。处危,谓在险而承乘皆刚,与居讼之时也。
或从王事无成。
柔从刚者也,下从上者也。三不为讼,而从上九所为,故曰或从王事无成,谓从上而成不在己也。讼者刚健之事,故初则不永,三则从上,皆非能讼者也。二爻皆以阴柔不终而得吉,四亦以不克而渝得吉,讼以能止为善也。
《象》曰:食旧德,从上吉也。
守其素分,虽从上之所为,非由己也,故无成而终得其吉也。
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
四以阳刚而居健体,不得中正,本为讼者也。承五,履三,而应初。五,君也,义不克讼。三居下而柔,不与之讼。初,正应而顺从,非与讼者也。四虽刚健欲讼,无与对敌,其讼无由而兴,故不克讼也。又居柔以应柔,亦为能止之义。既义不克讼,若能克其刚忿欲讼之心,复即就于命,革其心,平其气,变而为安贞,则吉矣。命谓正理,失正理为方命,故以即命为复也。方,不顺也。《书》云:“方命圮族。”孟子云:“方命虐民。”夫刚健而不中正,则躁动,故不安;处非中正,故不贞。不安贞,所以好讼也。若义不克讼而不讼,反就正理,变其不安贞为安贞,则吉矣。
《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
能如是,则为无失矣,所以吉也。
九五,讼,元吉。
以中正居尊位,治讼者也。治讼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尽善也。吉大而不尽善者有矣。
《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
中正之道,何施而不元吉?
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九以阳居上,刚健之极,又处讼之终,极其讼者也。人之肆其刚强,穷极于讼,取祸丧身,固其理也。设或使之善讼能胜,穷极不已,至于受服命之赏,是亦与人仇争所获,其能安保之乎·故终一朝而三见褫夺也。
《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
穷极讼事,设使受服命之宠,亦且不足敬,而可贱恶,况义祸患随至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