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论政治社会的未来(第1页)
第二十二章论政治社会的未来
基于立法和行政权力的问题,我们已经阐释并确立了某些基本原理。但是仍然有一个有趣的问题有待探讨:对于立法和行政权力,公共利益到底要求我们分别维持多大的比例呢?
我们已经注意到[1]政治制度唯一合理的目标就是追求个人利益。凡是像国家财富、繁荣和荣誉这样的不能带回家的东西,都只能对那些冒名顶替的利己主义者有利。从最早的时候起,他们就已经具备了迷惑人们的能力,这样他们就会更有把握,使人们堕入卑贱和灾难之中。
扩张领土、征服或威慑邻国,在文化或军事方面超过邻国,这些欲望都是建立在偏见和错误之上的。靠篡夺而得来的权势,绝不是获得幸福的可靠手段。比起那些使全世界感到恐怖的国家的威名,我们更希望得到的是安全与和平。四海之内皆兄弟。我们在一定区域内联合起来,是由于这种联合对于我们内部的安定团结,或者抵御共同敌人的侵犯是必要的。但是,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和对抗是想象的诞生物。如果发财是我们的目标,那么,这个目标只能通过经商来实现。我们邻国的购买力越强,我们出售商品的机会就越多。共同的繁荣对于所有人都是有利的。
对自己的利益了解得越确切,我们就越不会想去扰乱邻国的安宁。反过来,这条原则也适用于我们的邻国。因此,我们应该希望邻国是明智的。但是明智产生于平等和独立,而不是伤害和压制。如果通过压制能使别人变得明智,那么人类的进步将是无法估量的,因为数千年来人类一直处在被压制当中。因此,我们应当希望邻国是独立自主的,我们应当希望邻国是自由的。因为战争不是起源于国家间没有偏见的倾向,而是来自政治上的阴谋和灌输给普通民众的倾向[2]。如果邻国侵入我们的领土,我们所希望的只是把他们驱逐出去[3],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并不需要在威力上超越他们,因为在我们的国土上,他根本就不是我们对手[4]。更不必说,只要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冷静、公正和适度的,那么这个国家会就不太可能会遭到另一个国家的攻击[5]。当国与国之间没有发展到公开敌对的状态时,它们之间的一切互相忌妒都是令人不解的怪事。之所以我要居住在某一个地方,是因为此地方最能增进我的幸福或价值。我之所以关心我同类的政治正义和美德,是因为他们是人类,是能具备高度正义感和美德的。促使我去关心跟我一样被同一个政府所统治的人们,也许还有其他的更多的原因,那是因为我更有优势条件来了解他们的要求,也更有能力来尽力去帮助他们。但是,我肯定没有理由去考虑如何伤害别人,除非他们明目张胆地从事非正义的活动。正确的政策和道德的目标,是为了使人们彼此相互接近,而不是要去分裂他们;也在于把他们的利益统一起来,而不是使他们的利益互相对立。
毫无疑问,人与人之间应当发展一种比现有状况更密切的、更互信的交往;但是人类的政治社会之间并没有任何利益需要说明和调整,除非产生了过失和暴力。一些神秘的欺骗政策一直为各国政府所注意,但这个理由立刻使这种欺骗政策不再有任何重要目标。面对这个原则,一切陆海军军官、大使和谈判代表,一切为了悄悄访问他国、刺探他国机密、调查他果的计划、建立同盟和反同盟等等而策划的一系列阴谋诡计,都会变得一文不值。政府的开支可以被取消,而随着开支的取消,随即也就失去了它征服和破坏人民德行的手段[6]。
政治学上的另一个巨大的坏名声——按人口计算领土面积有多大——同时也被完全消失了,哲学家和伦理学者们曾交替争论过领土广大到底是最不适合于君主政体还是最不适合于民主政体。在未来进步的状态下,将来的人类面貌将可能依据这样一种政治,这种政治在不同的国家中将具有相似的形式,因为我们都有同样的本领和同样的需求。但是在这种政治中,各个独立部门却只在狭小的范围内具有权威,因为邻近的人对于彼此情况最清楚,对这些事情也能够完美地胜任。除了在外部安全上具备有利条件外,我们想不出广阔的领土比有限的领土好在哪里。
不论政权的抽象概念中包含什么邪恶因素,它们都由于权限的扩大而变得极端严重,而在相反的情况下,则一定会变得缓和。在前一种情况下,野心的可怕程度也许不亚于瘟疫,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则没有这样的表现。民众的骚乱就像洪水,如果流经的范围很大,那么就能产生最悲惨的后果,但是当它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时,它就会变得温和而没有害处。理智和公正恰好是一个有限制的团体的明显特征。
的确,有人可能会反对说:“伟大热情产生伟大的才能;而在小国寡民的平稳环境里,智力可能会衰退到停止发展。”如果这个观点是真实的,那倒值得进行认真研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里所提出的假设,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人类本来就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而想要给广大民众造福的人,一定会有比过去更令人鼓舞的前途。在国家处于发展中的阶段,而还没有达到发达水平的时候,把我们所享受的幸福和邻国所表现的不公正进行一下比较,这种比较也会成为刺激我们努力发挥的一个外来因素[7]。
野心和骚乱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从政权中产生出来的弊端,其原因是,政权把一致和联合的习惯推广给了大多数的人民。另外还有许多其他跟政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弊端,政权的目的是镇压这些来自外部和内部的暴力,因为这些暴力可能危及甚至破坏社会及其成员的福利;而它所使用的手段则是一种更为正规的强制和暴力。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有必要把个人的力量集中起来,而要集中个人力量的方法通常仍然是强制。前面已经讨论过强制的弊端[8],即便是对违法者或被控行为不良的人实行强制也无法做到不会产生伤害。在某些公共利益问题上,社会的多数可能会对跟他们有不同意见的少数采取强制措施,至少第一眼看起来,会引起更大的非难。
的确,这两种做法看来都是建立在同样的原则之上。在第一种情况中,恶行无疑也只不过是判断的错误,除非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企图用暴力来纠正恶行是绝对不对的[9]。少数人如果是错误的,也完全属于同一普通种类,虽然他们错误的大小也许跟前者不同,但是人们很难同样认可这种情形也必须受到强制的纠正。例如,如果人类对脱离分裂的思想比较熟悉,那么少数人由于意见分歧而分裂出去,从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的倾向上看,无论如何也比不上罪犯所违犯的最明显的社会正义原则的行为。这种情形同侵略战争或自卫战争相类似。对于少数实施强制的时候,我们屈从于多疑的情绪,它使我们觉得反对党今后可能会以某种方式反过来伤害我们,所以我们必须先伤害他。而在对一个罪犯实施强制的时候,我们就好像是在驱逐一个侵入我们的国土而又不肯退出的敌人。
政权只有两个合法的目的,即在社会内部镇压个人的非正义行为和防御外敌的侵略。可以不断地对我们提出要求的,只有第一个目的。只要我们的组织达到一定的程度,使我们有余力成立陪审团来审理社会中个别成员的违法案件,并解决在财产方面可能发生的纠纷,那么第一个目标就完全可以实现。当然,违法分子可以很容易地逃出这种小范围的司法管辖权。因此,乍一看,似乎邻近的区域[10]或管辖机关必须采取同样的管理办法,或者至少不论他们采取的是什么统治形式,只要他们愿意同我们合作,以共同排除或改造一个罪犯,因为这个罪犯的行为对我们和他们都是一种威胁。但是要达到这个目的,不必签定任何明确的合同,也不必成立任何共同的中央机关。普遍正义和共同利益比签字盖章更能对人们形成拘束力。同时,追捕罪犯为了使其受到惩罚而进行的一切必要性,如果曾经存在过,至少也将停止。犯罪的动机将变得稀少,加重罪行的可能性更将几乎没有,这样,严酷的刑罚也将成为一种多余。惩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社会中的危险成员,而在一个有限范围内的团体中,成员之间彼此对行为实行一般的检查,以及由去掉神秘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人进行严肃而正确的批评,就可以达到这种强制惩罚的目的。在干坏事方面,能够顽固到蔑视周围的人而依然能表现出一致的冷静判断,任何人都做不到这一点。这种一致会使他感到绝望,乃至使他心服口服。他会被一种跟鞭子和镣铐具有的同样不可抵抗的力量,逼迫着改正自己的行为。
这段叙述中包括了政治统治的大概轮廓。教区之间的纷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理的,比如边界问题,因为在发生争执时,显而易见,便利原则一定会告诉我们,某一块土地应该属于哪一个教区。理性的人所结成的组织都不会故意想扩张领土。如果我们想使自己的人热爱自己所在的组织,最好的方法就是按照公平缓和的原则来处理事务。如果这种方法对他不起作用,那这个人不论在哪个社会里肯定都不够格。对于如何惩治违法者的义务,任何社会都不是根据嫌犯的假定的同意,而是根据保卫这个社会的义务。
这种社会状态下,教区之间的争执虽然不合理,但却不见得就不可能发生。因此应该作出一定的安排,来应付这种特殊的意外情况。从性质上来说,这些情况跟外来侵略相似。只有几个区域合作起来,宣布并在必要时严格执行正义原则,这才是防止意外的唯一做法。
对于地区之间的争执和为了全体利益而必须共同击退的外来侵略这两种情况,一种最明显的看法是:它们都是偶然的,所以严格说来,就此所作的安排也不必经常使用。换句话说,在和平时期,像法国以前实行的常设国民议会制度是不必要的,或者甚至可能是有害的。为了更准确地判断这一问题,我们不妨来看一看国民议会制度的主要特点。
[1]参见本篇第十六章、二十章。
[2]参见本篇第十六章。
[3]参见本篇第十七章。
[4]参见本篇第十八章。
[5]参见本篇第十六章。
[6]参见《休谟论文集》第一集第五篇。
[7]这种反对意见将在本书的第八篇中详加讨论。
[8]参见本书第二篇第六章。
[9]参见本书第二篇第六章,第四篇第八章。
[10]这里所用的“教区”一词,并没有考虑到它的来源,只是考虑到这个词是代表某一个无论在人口或面积上,习惯已经使我们熟悉了的不大一块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