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对真诚的说明(第1页)
附录一对真诚的说明
在这里必须进行一次重要的探讨。“普遍的真诚被表明包含着不可言说的优点。人类中的开明人士不会不渴望早日看到每个人都对别人说真话的时代。但在过渡时期,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呢?当周围的世界在按照完全不同的方式运转时,我们是否就实行一种毫无保留和一视同仁的真诚呢?如果真诚有一天成为我们所生活的这个集体的特征,人们就会因此做好听到真理的准备,并以一种果断、慷慨和公正的方式来利用这些真理。但现在,我们很容易引起某些人的反感,而会使另外一些人的坚韧精神受到其无法承受的考验。由于坦白地不识时务地说了一句实话,可能不但会导致我们失去美好的前程,还会导致我们失去价值,甚至会牺牲性命。
禁欲者和清教徒的道德体系通过指导我们“履行我们的责任,不计后果,不受他人行为的影响”,使其信奉者习惯于轻松地应对这些困难。但是,一个把道德看作理性问题并把它建立在功利主义原则基础上的人是必须要分析这些原理的。”“履行我们的责任,不计后果”,从功利主义原则来看,完全是一种荒谬而又自相矛盾的原理。道德不是别的,而是要估计后果并采取一种从最广泛的观点看来能够有助于普遍快乐和幸福的行为方式。上述理论的另一部分经过分析也同样是错误的。有许多情况要求我对行为的选择完全依靠我对“其他人的行为”的预见。拿捐助一项公益事业,比如修建一座桥梁或一条运河来说:如果事前肯定知道我的捐助不会受到普遍的肯定,捐助这笔钱又能达到什么目的呢?如果我的全部邻人都做石匠的活计,我也去干同样的活,这样就会达到我所希望的目的;但如果我确信除我之外没有一个人肯动一个指头,我是否还会干那一份石匠活呢?关于我们的生活习惯、金钱花销和服装有各种规则,如果普遍采用,大概十分有利,如果只有个别的人实践,其结果只有害处。我不能妄想靠自己一个人的力量把一只船推下水或者击退一支部队,虽然两件事中的任何一件从绝对的观点看来,都可能是十分应该去做的。
真诚的责任是那种深思和经验都使我们认识到有益于人类幸福的普遍原则之一。让我们来研究一下普遍原则的本质和根源。人们都处在同他人的不断交往之中,经常可能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被要求去处理跟他同伴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因此他们无法在任何情况下都能通过一系列的推理做出哪些是可行的判断。因此就有必要为思想提供一些休息的空间,有必要把一些推论储存在记忆里,随时准备在情况需要时加以应用。我们发现这种必要性对在科学和抽象概念上同在行为和道德上的要求是同样迫切的。理论还有另一个更进一步的用处,它作为理解能力的不断的锻炼和滋补,使我们有能力、有精力来在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中进行判断。没有东西再比某些人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所建立的对抗更无价值和肤浅了。当然,我们绝不能仅仅从理论上来预测任何特定的试验能否成功。当然,确切地说,任何理论也不可能是实际可行的。理论的任务是把某一套特定案例的情况收集起来并加以整理。如果在这个过程中不摒弃多种情况,它就不能成其为理论;理论收集的是一般性的情况,摒弃的是特殊性的情况。然而,在实践中,在一般过程中必然要略去的情况又不可避免地发生,这些情况会以不同的方式导致含有不曾预见特点的现象发生,而在预见到的特点上也会有所不同。可是,理论是最有用的;那些反对理论的人甚至可以证明为没有自知之明。他们不是指:人们应该总是在特殊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而不需要任何其他情况进行解释,因为那样就会剥夺掉我们的全部认识。我们开始进行比较和推论的时候,我们也开始建立理论;宇宙间不会有两样完全相同的事物。因此,对人的真正锻炼就是建立理论,因为,这也是磨练和提高他智力的过程;但,不要成为理论的奴隶;也不要在任何时候忘掉:由于其本身的性质,理论并不包括值得我们注意的事物的全部情况。
把这个理论应用于道德情况。道德的普遍原则,如果能真正说明取得功效、快乐或者幸福的方法,就一定是有价值的。但是任何人的一切行动都会有其相应的结果;而对行动研究得越仔细,其结果就越可能会出现。普遍原则和理论不是完全确实可靠的。有一种想法是极其荒谬的:为了判断准确、行为得当,我应该对一样事物只是远观,而不能近察。相反,我应该在我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根据每一样事物自身的情况来进行考察并根据其自身的优缺点来做出有关决定。停留在一般原则上,有时是出于我们自身缺点的需要,有时则是我们懒惰的避难所;但是人类理性的真正尊严在于,只要我们有能力,一定会超越这些一般原则,使我们的能力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活跃起来,并对我们的行为进行指导。
为防止这些推理被错误地应用,有必要进行一次观测。每一个行动的道德问题上,有两样东西要考虑在内:这一行动直接和间接的两种后果。有许多行动方式可能产生即刻的快乐,但会对一个或许多人的长远状态产生如此恶劣的影响,以至只要进行合理估计,都不会选择这些方式。这尤其关系到:对某个行动的看法往往成为旁观者据以预测未来行动性质的媒介。对我们同类的行为和没有生命的自然的进程一样:假如事情不以某种顺序相继发生,就不存在判断、是否聪明或符合道德的问题。按照季节的变换顺序和植物的生长进程,信心激励我们去耕种土地,期待着将来的收获。相信我们同类的人品,相信他们的行动极大程度上按照情理来支配,不会抢劫,不会行骗,也不会欺骗我们,这种信心对于文明社会的存在同样是根本的。由此产生了一种以前没有提到的支持一般原则的论据。一个行为的间接后果,尤其是关系到能否实现所引起的希望上,主要决定于一般情况而非特殊情况;是属于类别的而非个体的。但是这跟前面所说的那些道理没有本质上的不同。当需要采取行动时,我们仍然有责任估计具体情况的性质,以便断定特殊情况的紧迫性是否要使我们放弃通常本该遵守的原则。
回到真诚这一具体问题上来。如果我们仅从短期考虑个人的利益,真诚和坦率在人类的大多数行动中显然是最好的策略。即使在这种局限的意义上,也不会有人轻率到断言我们遵循说真话方针比遵循说谎话方针的时候少。真诚和坦率对于人类的普遍利益大有裨益,因为它们给信任和合理的期望提供了基础,而这些对智慧和德行来说又是根本条件。但是,也许还是应该问一问:“在某些特殊紧急的情况下,我们是否该放弃真诚和说真话的普遍原则呢?”
毫无疑问,这乃是一个我们应给予一定的小心审慎才能对付的问题。不过,如果由于害怕相反的主张所可能产生的弊病,我们不管对错就付诸普遍的坦率,从而致使我们劝导别人杜绝欺骗的作法本身引起对欺骗的指责,这种情况实在前后矛盾。
有些人,极端敏感到惟恐纵容丝毫的不真诚,同时又感到不能在一切想象得到的情况下都主张相反的作法,因而适当考虑后断言:“我们所怕的不是真理的传播而是谬误的传播;所以我们必须全力严防的是要避免在说真话的方式上不慎而产生说假话的效果。”
经过研究,我们或许会发现这其实是一种不明智并且有害的区别。首先,呼事物以正确的名称,不加以粉饰或遮掩,对于道德事业是大有裨益的。我或者说出简单明显的真理,或者不说;或者隐瞒或者不隐瞒;这就是眼前的问题所要求我们作的抉择。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我有责任隐瞒、掩盖或者说谎,那就可以承认;我至少会得到这样的好处,即在某种特殊紧急的情况下,只有我的责任如此。其次,无论我有什么理由不按照原来打算的那样把实话说出来,只要这个理由能够成立,最后必定会演变成为有效的理由。真诚本身是因为有用性而成为义务。所以,如果在任何情形下,真理没有以其最明显的形式表达出来,不是在首要和固有的普遍功利原则上,却在第二位的真诚原则上寻找理由,看来十分荒谬。最后,我们应该以一种谨慎小心的态度来对待这种区别,因为它在应用上具有含糊不明确的性质。如果问题考虑的是我说真话的方式,那么最好的原则大概只能是注意说真话时要达到说真话的效果而非说假话的效果。但是,如果我惯于把这一点当作我是否要说真话的考虑标准,那就极其危险了。这样的原则似乎恰好适合于已经或多或少成为人类思想特点的那种懒惰和缺乏进取的精神。此外,这个原则可能在应用时没有限制的可能性了。无论何种情况下,我们都不能说出绝对纯粹的真理。我们只能接近做到,但不可能完全做到。它极易遭受某些误解,极易在某种程度上不够清晰和确切,极易引起某种本来应该处于静止状态的**。因此这个原则或者会被滥用,或者被错误地加以采用,除非我们对每一种情况下人类的思想能力都做了调查,并且证明了用概括的方式提出一个一般原则的想法是荒谬的。既然已经明白了含混之处的主题所在,我们不妨继续研究原来的问题;为此可能有必要从更高的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研究,并回到道德义务的基础上去。我们发现在道德问题上所有的公正推理都根据这一根本原则,那就是:每一个人都必须把自己看作在其能力、机遇和事业等方面都是对普遍的福利的债务者。这是一笔必须永远偿还而永远又偿还不清的债务。我一生的每一时刻,或者能更好地加以利用,或者不能;如果不能,我也是在起着看似微不足道的真正爱人类的人的作用;如果能,那我就必然要承担起一部分行为不良的责任。从这一观点来考虑这一主题,在决断道德的首要原则中有两点总是较为突出的:马上准备采取的行动所带来的好处,以及依靠对将来有用的手段我能保留其存在和活力因而为公众谋到的利益。每个充分认识到自己对人类的负债感的人,都会感到自己在任何单个公益事业上不得不犹豫是否投入自己的全部力量或付出自己的生命。有一种作法,从其本身来考虑,是我今天应该采取的;改变了情况,如果我仍然采取它,毫无疑问,我就会丧失生命,这不会改变我的义务吗?这是一个前面已经讨论过的问题。[1]
同时,为了更准确地判断摆在我们面前的主题,不妨假设这样一个情形,说一句谎话是我能够逃脱立即毁灭的危险的唯一途径。不妨假设一个有德之人,被他国家的篡位者通缉追捕,并且他有理由明白:一旦被发现,他就会马上成为他们残暴政策的受害者。如跨国他们盲目粗暴的手下问他是什么人时,他应该不说谎而让自己帮助他们胜利达到置他于死地的目的么?可能受到为他保守秘密和对他保全生命之托的人,应该以背信弃义出卖自己的朋友为代价来保持自己的真诚么?让我们看一看这个问题的两方面的论点。我们会发现,前面已经肯定了的一般真诚的好处,在这种情况下也同样有效。一切谎言都会削弱说谎者的底气。他会带着什么样的想法来说这种可疑的谎话呢?他是不是要努力使谎话说得周到而有效地迷惑相关的人呢?这需要一种系统性的伪善和很高的警惕,以免从表情和姿态上会泄露出内心活动的蛛丝马迹。此外,他通过这种行为助长着人们的口是心非,鼓励着普遍的不信任,并将人类正直的最神圣的盟约视为儿戏。以坚决的态度去断言同实际相反的东西,是一种在人类思想中必然引起不可抑制的反感的行为。以无视后果的英勇无畏的精神承认真理,乃是光明磊落的,在每个人的心里都会产生共鸣。也不要忘记:有可能发生的后果,是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看作是肯定要发生的。英勇的行为、庄严而镇静的姿态,以及合理的谏言,都可能使最凶狠的敌人解除武装。
我们再讨论一下有关这个问题的另一方面的论点。可能有人认为:履行我们的义务没有什么可耻的。如果能够表明在上述情况下,我们有责任做出的让步是顺从,那么,毫无疑问,我们在作这种让步时就应该感到自我赞许而非自我谴责。社会习惯使我们感到履行许多义务是丢脸的,而践行许多恶行却使我们自豪;但是,这是偏见的结果,应该加以纠正。凡是义务要求于我们的,一个足够文明的人就不会反感完成它。至于我们的行为对别人造成的影响,就树立榜样的情况来说,我们无疑应该树立德行的榜样,真正德行的榜样。而非仅仅徒有其表。在同上面类似的情况下,我们所作的一切还常常会被完全忘记;同我们的行为有关的是有成见的人,他们不肯承认自己憎恨或轻视的人的任何德行。我在这件始终真诚的行为上所表现出的坚韧的影响,同我未来无论如何勤勉、如何纯粹的生活相比,是不是可能都对社会产生更大的利益呢?由于个人仇恨而使我慷慨的自我牺牲几乎完全不为人所知的情况是很容易发生的。对于一个公正的旁观者来说,最痛心的莫过于看到一个很有用的人不可挽回地在不值得的冒险中付出生命。可能还值得一提的是:生活中最高尚的人都有可能在他每天的生活中犯有某些不真诚的错误。虽然,他并不因此就应该再轻易多犯不真诚的错误,然而,看到这同一个人为了最琐屑不齿的动机而偏离一般的行为准则,却紧接着以他的生命为代价反对再一次遵守这条准则,确实是非常不合情理的。至于对可能发生的后果并不肯定其发生的论点,必须要记住,人类所有事务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具有这种不肯定的性质的;一切对于后果的斟酌,或换句话说,一切德行,都取决于我们接受较大的可能性,拒绝较小的可能性。
为了使自己和别人对我们的诚实保持信任,不仅仅需要我们性格上的弱点在一切情形下毫不吝惜地加以纠正,生活中的真正利益也毫无疑问须做出重大牺牲。如果法院对一个因为自认为值得赞赏的某种行为而被判刑的人提出,只要他放弃德行就可以撤销判决。在大多情况下,他很可能会拒绝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要看这个行动的手续和名义如何。如果一个执拗的醉汉偷偷地用手枪顶着我的胸口逼迫我同意他的信仰,我却去斤斤计较,那很可能是错误的;而断然拒绝法院在全国人民面前庄严提出的所有条件,又很可能就是对的。
如果在某些情况下,我不违背真理确实就会遭受毁灭,那我就不该犹豫对真理的践踏;当别人生命有危险时,我至少有同样的义务那样做。确实,在完全坦白的真诚的普遍原则上一旦容许产生例外,那就显然不可能确定各种例外的性质。与其相关的原则只能是:只要泄露真相会产生巨大明显的弊端,而这种弊端看来比这种情况下破坏人类信赖和德行的一般规范所产生的弊端要大,那么真诚的义务就可以制止这一切。
“根据这个原则,我们使每一个人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了”,这种说法作为反对理由也不能成立。在道德的法庭上,一定是这样的;纯粹公正的思想方法不认为有任何我们能够向其求诉的永远不犯错误的法官。也许还可以进一步这样反驳:“根据这个原则,人们会被要求在充满**和抱有偏见的时候做出裁决,而不去参考过去他们以比较冷静的推理所做出的决定。”但这也是人类事务中一种必然的麻烦。我们必须,也应该使我们自己始终欢迎那些看来可能值得的想法对我们的影响。训导人们不要信赖自己的认识能力,并不是使他们德行和言行保持一致的最好的办法。相反,使他们习惯于考虑自己的理解力,才能使他们的理解力能够成为他们的指导和引路人的方法。
我们在例外情况下所说的一切,丝毫也不能改变一般讨论中总结出的道理。坦率的行为带来的所有好处,即它杰出卓越的效果,丝毫不会受到影响。真诚,一种豁达无畏的坦白,在人类德行的排行榜上可能仍可居首位。它是应该贯穿我们所有思想和行动之中的性情;是我们应该天天身体力行,夜夜反思巩固的。我们应该以最坚定的意志拒绝那种在后果上使我们不得不口是心非,隐瞒躲闪的行动。凡不是以不能坦白直率的生活态度超群出众的人,是不可能特别令人尊重、钦佩或特别有用的。这才是一种巨大的诱人的力量,通过它我们就可以抓住别人的心,赢得他们的关注,并使德行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效仿的对象。一个不是超级真诚的人,或者是很少带有为善的感情,或者就是对实现真正行善目的的手段方面无从知晓。
[1]参见第二篇第六章,第三篇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