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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论约定
原始契约的整个原则都是在遵守约定是一种义务这个前提之下而建立的。其依据的理由是,“既然我们已经答应服从政权,因此就必须遵守约定。”如没有假定遵守约定是我们的一个首要义务,那么社会契约说就不是一个值得争辩的问题。因此,研究一下这种义务的性质也许是正确的。
根据已经提出的学说中的原则[1],这里要提出的第一个意见就是,约定和合同决不是道德的基础。
道德的基础是正义。美德的原则是从一个人的需要和另一个人有解决这种需要的能力上出发所作出的一种不可抗拒的推断。我一定要为我的人同伴做一件对他有利又不伤害我的事情,这并不是因为我已经答应了。这不是一种从任何明确的或者想当然的合同中所产生的义务;而且,尽管我不可能从他或者其他任何人身上得到回报,这个义务依然存在。我一定要告诉同伴事情的真相,这并不是由于任何约定或者先前的诺言。无庸置疑,我应该这样做的理由之一就是言语能力的明显用途是使人明白,并非使人误解。但是,如果认为使用言语能力就等同于默认我要将其在真正的用途上发挥作用,那么对于上述动机这就是一种谬论。人们之间相互信任的真实基础是我们正确认识影响人类思想的动机;我们认识到,出于欺骗的动机少有发生,而单纯的动机将支配人类行动的主流。
如果我们给予这个问题一丝注意:为什么我们应该遵守约定?那么上述立场就更加无可争议。能够提出的唯一合理的答案是:因为能增进有才智的人的幸福。但是,这一答案如果用于其它道德问题也同样能够使人信服。当道德被同样正当地认为是建立在约定本身获取其约束力的基础之上时,这样大费周章地使道德依赖于约定,真是荒谬之极[2]。
此外,在我订立一项契约时,从其本身的性质看,我所承诺的不是有益于人类幸福的事情,就是无益于人类幸福的事情。那么,我的承诺总能使之前有害的事情与我的义务相一致,使之前有益的事情悖于我的义务吗?在我订立一项契约之前,一定有些事情是我应当承诺的,有些则是不应当的。在我订立一项契约之前,所有行动的方式都不是无关紧要的。其相反的一面恰恰是正确的。每一种可能的行动方式都有其相应的、不同程度的有利或者有害的趋向,因而应当相应地采取或者避免。因此,显而易见,契约和合同不是道德的基础。
其次,从绝对地角度来考虑,我认为约定是有害的,是同真实、健康地运用智力相背离的。
正义是道德义务和政治义务的总和。但是,衡量正义的尺度是同我相关的那些人的有益或者有害的特性;评判正义的标准则是我的行为对于整体普遍福利所造成的影响。因此,不可避免地由此得出结论:义务所要求我用于支配自己行动的动机必须具有普遍适用性。
那么,约定的约束力适用于哪些方面呢?如果没有约定介入,我已经约定的本来就是我应该做的,或者不是我应该做的。它可能对造福人类有益,也可能毫无帮助。如果是前者,那么,约定只不过是一种额外的动机,对从道德的观点来看已经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加以支持。——约定教导我们根据一个不稳定的临时性动机去做一件由于其本质上具有可贵之处本该去完成的事情。因此,如果美德是由正确的动机和单纯的目的构成,那么显而易见地,约定就与美德不符了。
但是,约定并不总是加强那些在约定之前本来就是义务的事情。如果不对这种义务进行加强,那么在即使没有约定介入本来就应当完成的事情和有了约定才应当完成的事情之间,显然就会引起争论。
认为约定至少可以支配本来无关紧要的事情这一说法,也不太中肯。真正无关紧要的事情是没有的。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3]。的确,人类事务中的很多联系及其微妙,以致于我们粗略的观察无法感知到。但是我们应该尽可能多地加以观察。一个很容易满足于自己行为道德的人,会觉得义务的问题鲜少发生,或许还会悲叹他能做的事情怎会如此之少。但是,一个深受道德鼓舞的人会发现:几乎每时每刻他都能以自己的行动或准备来为大众的幸福做出贡献。那么,如果我们财产中的每一先令和我们头脑中的每一种能力都根据不能变更的正义原则找到了目的地,就没有丝毫理由来正当而合法地依据约定做出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还有另外一个举足轻重的问题需要考虑。我们的能力和财产是我们能够造福于人所依靠的手段。我们的时间是这些手段得以施展的唯一舞台。没有什么能比正确支配这些手段更为神圣。为了以最有益于普遍利益的方式把我们的能力和财产加以利用,我们一定要利用一切机会获得我们所能得到的知识。而现在获取知识的一个主要手段就是时间。因此我们必须把处境所允许的全部时间都专门用在这个目的上。但是,如果今天我们用要两个月以后才要履行的行为把自己约束起来,那就减少了,并且是在最为基本的一点上减少了获取知识的时间。一个这样预支知识储备的人肯定不比预支财富储备的人更有远见。
一个积极尽责的人一定会不断地丰富自己赖以做出判断的材料。每个人都应该把自己的判断看作是不成熟的,并且应该热切期待着某一天会突然发觉自己的失误,但是这样说还不足够,除此之外,无论一个人的判断力应该被认为有多么成熟,但是在未来的某个时期决定他行为的因素上,他总会不断地获取新的知识。举个契约佣工的例子来说吧。为什么我应该约定准许他在几年内住在我的家里,除非有一些情况迫使我接受这个不利条件,而且不管他以后的性格会变成什么样,我都要用始终如一的方式来对待他呢?为什么他应该约定和我生活在一起并伺候我,不管我对他的态度有多么专横,残暴或者荒谬?从此以后,我们双方会对彼此之间以及对我们的联系所带来的好处或者不便有更多的了解。为什么不让自己利用这些知识呢?这种局面将不可避免地在独立的理智支配和我们所订立的特别合同规定的行为之间挑起纷争。
根据这里所引证的可以得出,同对于政权所谈到的一样,约定是有害的,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它或许是一种无可避免的灾祸。——为了消除澄清这种说法可能产生的含糊不清,或许应该注意一下这里所用的灾祸一词的含义。
灾祸可以是普遍的,也可以是个别的:一件事情可以在它直接和立即的作用上产生灾祸,也可以在它所孕育的一切后果上经过一番权衡和全面估计后产生灾祸。无论从哪种意义上来理解这个词,灾祸都不是虚构的,而是真实的。
灾祸这个词与痛苦有所区别,仅仅在于它有着更加广泛的含义。它可以用来表示本身就很痛苦的东西,或者与痛苦相互联系的东西,如同前因和后果是相互联系的一样。如果这样解释,似乎一件目前并不痛苦的事情也可能会成为灾祸,但却有些不太合适,不太完善。它并不是由于自身的缘故才被叫做灾祸。从最完整的意义上来讲,没有什么是灾祸,除了痛苦。
除此之外还可以这样说,痛苦总是一种灾祸。快乐和痛苦,幸福和不幸构成了整个道德研究的根本对象。除了得到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就别无他求了。人类想象力所进行的所有探索,都无法给幸福的这一概括增加一个字。因此,可以这样说,有痛苦的地方,就有灾祸。如果不是这样,也就不存在灾祸这样的事物了。如果一个人的痛苦不是灾祸,那么就让现在和以后活着的每个人都感到痛苦也同样不是灾祸。宇宙只不过是个体的总合。
用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切除一条腿是一个相当严重的灾祸。伴随着手术而来的痛苦是剧烈的。治疗是漫长又磨人的。治愈之后,遭受切除手术的人永远也无法享受到许多愉快的消遣,无法选择许多有益的职业。假设他受这种手术之苦是出于纯粹的胡闹,那么我们就会最清楚地看到它所带来的灾难。假设,另一方面,做这个手术是防止腐坏的唯一选择,那它就相对地成了一件好事。但是它并不会因为这个原因就不再是一种绝对的灾祸。至少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痛苦的感觉依然存在;而且他的余生减少了那么多的欢乐和价值,这无论在哪个方面都不会有所改变。
约定的情况与这个例子非常相似。只要约定能够见效,在同约定有关的特定事情上,它使我们无法利用自己的理解力;它转移我们的注意力,使我们不去关注自己行为的各种直接效果,而仅仅留意一些局部的臆断的考虑。有时约定或许有必要并且应该被加以运用;但是我们永远都不应该由于它的临时效用,就被诱使忘记约定的本质属性及其在任何特定情况下都伴随着的缺点。
第三,除了上述意见之外,还有一点可以补充的是:约定决不像我们经常想象的那样,具有如此频繁的必要性。
有人可能会问:“没有约定的介入,世界上的事务将如何进行呢?”对于这个问题,在多数情况下,这样回答就足够了:如果有理性有才智的人在行动上的确具有理性和才智,这些事务就会得到良好的运作。虽然我的同伴不能再指望获得我理应给予的更多帮助,为什么就要假设各种事务会因此而不能足够好地进行下去?如果我是诚实的,这个帮助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充分值得信任的;如果他是诚实的,他也不会有更多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