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形势(第1页)
第五十三章世界大战后的国际形势
第一节巴黎和会
【巴黎和会的召开】德国既然要求停战,双方交涉多时的和平会议,最终选择于1919年1月18日在巴黎城外的凡尔赛宫中召开。参加和会的有欧洲的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塞尔维亚、希腊、罗马尼亚、新兴的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等国以及英国的五大殖民地;有美洲的美国、巴西及南美其他的十一个共和国;有亚洲的中国、日本、暹罗和汉志(1);有非洲的利比里亚。总共三十二个国家。俄国、德国、奥匈帝国、土耳其、保加利亚等战败国都不许参加。主持和会的其实只有英、法、美、意、日五大国,而五大国中又由法国的克里孟梭(ceau)、美国的威尔逊和英国的劳合·乔治,即所谓的“三巨头”操控一切,因为他们所代表的国家在这次大战中出力最多。
【和议的经过】当时和会上一方面有威尔逊所提出的“十四点”原则,一方面又有战胜国过分的要求,所以发生了几次危机和冲突。4月有法国吞并萨尔河(Saar)流域、意大利占领阜姆港(Fiume)以及日本根据密约欲占有山东省的权利等问题,谈判几乎到了破裂的地步。经过四个月的磋商,和约草案才基本告成,其中条文有四百四十条之多。5月7日双方又在凡尔赛宫开会,正式的和约交由德国代表带回去考虑,限两星期之内签字,否则进兵相逼。
【德国领土的损失】依照和约规定,德国的损失最大。就领土论,德国除交还阿尔萨斯、洛林给法国外,还将德国东部割让给波兰。其他较小的领土,有的并入丹麦,有的由该地居民自决。但泽是波罗的海的要港,亦改为自由城。至于德国在非洲的领土,则由国际联盟委托英法两国代管。德国在太平洋上的领土,则委托澳大利亚和日本分管。
【解除德国的武装】协约国为了削弱德国的武力,规定德国陆军不得超过十万人,此后不得再实行征兵制。海军战舰以十二只为限,不得再使用潜艇。莱茵河东岸的炮台和黑尔戈兰岛(Heligoland)的炮台一律拆毁。德国不得购入或输出军器,军器的制造亦加以限制。莱茵河西岸的地方由协约国的军队占领,到和约的条件完全被履行时为止。
【德国经济上的损失】协约国在这场战争中所遭受的损失都由德国来赔偿。各国被炸毁的商船,除由德国交出现有的商船做补偿外,应该另造新船来补足。此外,德国要立即赔款两亿马克,其他应赔款项由国际赔偿委员会来研究决定。萨尔河流域的煤矿应该送给法国,以弥补它的特别损失。德国人当时以为这些苛刻的条件比亡国更令人难受,明显含有复仇的意味,而且和威尔逊的“十四点”原则不相符。赔款数目已经超出了德国全部的财富,即使被迫签字,亦无力履行。况且这次战争的责任并非全在德国,所以要求修改,但是终被驳回,德国不得已于6月28日在协约国的威逼之下,正式签字。协约国也和奥匈帝国、保加利亚以及土耳其诸国分别签订了和约,性质上大致与德国的和约相同。
【欧洲地图的变色】自巴黎和约告成以后,欧洲地图的颜色为之大变。德国领土大为缩小。奥匈帝国除分裂为奥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外,亦将部分领土割让给北方的波兰和南方的南斯拉夫王国。南斯拉夫王国就是之前的塞尔维亚,此时得到了蒙特尼格罗和奥匈帝国的南境。波兰北边的俄国境内亦新成立了四个波罗的海沿岸国家,就是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意大利的领土向亚得里亚海的东北方向扩充,希腊也向爱琴海上扩展。至于土耳其帝国,只剩下欧洲方面的君士坦丁堡和亚洲方面的小亚细亚。其他亚洲方面的领土如叙利亚、巴勒斯坦、汉志和美索不达米亚等,都被英法两国所占领,先后受到两国的统治而成为半独立的国家。非洲的埃及亦成为英国保护下的独立国。
第二节国际联盟的组织和事业
【国际联盟公约】协约国与德国所签订和约的第一部分就是所谓的“国际联合会公约”。组织这个国际团体,原本是美国总统威尔逊“十四点”原则中的主张。当威尔逊的其他各种主张由于协约国实际利害的影响而不能贯彻时,协约国特意把这个联合会的公约放在巴黎和约前面来安慰他。当时人们怀疑这个团体不过是协约国执行和约的工具而已,实际上它却做出了许多有益于世界和平的事情。虽然有时它因为没有实权,无法执行其决议案,但是它的确能表达出世界的公意,为人类寻求和平合作的先声。
【国际联盟的成立】依照公约规定,凡完全自主的国家和殖民地,能诚意遵守公约的,都可以加入为其成员,只有德国和它的同盟国,以及正式政府还未确立的俄国和墨西哥除外。国际联盟的总部设于瑞士的日内瓦,设有一个议事会和一个理事会。议事会中所有成员都有一表决权。理事会中除英、美、法、意、日五大强国各派一人为常任理事外,其他由议事会选出任何四国的代表为理事,总共九人。两会的会期均是确定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一切重要的议案必须全体一致,方可通过。此外也设有秘书厅,处理日常事务。
【弭兵的政策】公约对于弭兵的政策亦有相应的规定。凡战争和影响世界和平的行为,均被当作关系到全体联盟的事件,联盟需要及时处理。成员国如果有引起战争的争执,应提交联盟理事会或议事会加以调查或公断。公断之后,不得宣战。如果提请调查,则理事会或议事会须于六个月内派人调查,形成报告和解决的意见。如果报告和意见经当事国以外的全体成员国同意,则当事国不得再行宣战;如果全体成员国不同意,则当事国在报告提出后三个月内不得宣战。
【对侵略的制裁】倘若某成员国不遵守此公约而任意宣战,则联盟将此种行为视作对联盟全体成员国的宣战。全体成员国应立即和其断绝一切商业和财政上的联系,并禁止相互间的来往。此外,联盟成员国之间约定互相尊重且维持各成员国领土的完整和政治的独立,以防外来的侵略。
【委托管理制】公约中又规定,凡是从前德国、土耳其等同盟国的领土,因为民族弱小,尚未开化而不能自主的,应由国际联盟负监护的责任。国际联盟可以委托所谓的“先进国”去代为管理,以谋求各地的安宁和发展,这就是“委托管理制”。凡接受委托的“先进国”均有明确的责任,每年须将管理情况向联盟报告一次。因此德国在非洲的领土和土耳其在亚洲的领土均由英法两国代为管理;德国在太平洋上的领土则由日本和澳大利亚两国代为管理。
【国际劳工局的成立】公约中规定在国际联盟的监督之下,应该成立国际劳工局,以谋求全世界劳工生活状况和工作状况的改善。因为联盟深知,实业界靠工资为生的劳工阶层在体格上、道德上和知识上的进步,其实是国际上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因此国际联盟常常派专家到各国去调查劳工的状况、出版专门书籍和分设机关,以谋求改进。
【国际法院的成立】国际联盟最大的成就莫过于国际法院的成立。国际法院的条例在1920年的议事会上通过,次年由各成员国批准后施行,当时加入的国家有二十八个,1922年1月在荷兰的海牙第一次开庭。法院设法官十五人,规定由道德高尚、精通法律的法学家来担任。其名单先由从前设立在海牙的公断法院中的各国代表拟定,再由联盟理事会及议事会在其中选举出来。联盟成员国在公断法院中没有代表的,可由该国政府组织委员会来决定。法官任期九年,可以连任。法院设于海牙,每年自6月15日起开庭一次,到审完案件为止。
【国际法院的管辖范围】凡当事国所提出的案件和条约上特别规定的事件均由国际法院管辖。各国对于国际法院的管辖接受与否悉听尊便;不过一旦在附加条件上签字,则下列各项争端应绝对服从于国际法院:(一)条约的解释;(二)国际法上的问题;(三)违反国际条例的事件;(四)违反国际条例后赔偿的性质和范围。
【国际法院与公断法院的比较】设立国际法院来解决争端,开始于1899年和1907年的海牙和平会议,因此有了公断法院的成立。不过当时各国为了表示独立,提案与否有绝对的自由。因此公断法院虽然在海牙的和平宫中设有机关,但是除法官由与会各国选任,以备随时参与审案外,组织极为散漫。此次新设立的国际法院虽然声称和原来的公断法院并行不悖,但有两处很不同的地方:(一)公断法院重在调停,故以事实为主,不免有所迁就;至于国际法院,则重在法律,其判决和意见都以法理为根据。(二)公断法院的法官常常更换,故其工作缺乏连续性;而国际法院的法官则专任法院的事务,长期工作。
【国际联盟正式成立】国际联盟依据巴黎和约而成立,乃于1920年11月在日内瓦正式召开会议,当时与会的国家已有四十二个之多,此后常有增加。理事会和议事会也能按期召开,同时成立各种委员会来研究特别问题或编制专门报告。对于解决成员国之间的领土争执、救济各国灾区的人民、帮助濒临破产的国家处理财政,都有不错的成绩。不过自从1931年日本侵略中国东三省的问题发生以来,联盟虽然能依约加以调查,而且能够通过调查团正义的主张,但最终因为日本恃强不服,不敢对日本依约制裁,日本反而以退出联盟作为不服的表示,国际联盟的声势至此乃一落千丈。
第三节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