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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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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

史密斯火灾海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门。H。S。史吉姆森部长收。

寄信人东京G。喜亚兹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我在前一封(十日寄出)的报告书中,叙述了项目搜查总部所持之单独犯案论调中的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针对此推论加以检讨,关于犯人如何在短时间内分别在第一现场(府中监狱后门,三亿日元事件发生现场)、第二现场(国分寺史迹)、第三现场(府中市荣町空地)、第四现场(小金井市本町小区)这四个地方完成这么多项烦琐的动作,并且有办法高速驾驶两台轿车(卡罗拉)、一台摩托车纵横街头。

根据警方的推断,犯人是在十日早上六点前,从远方某处进入第三现场,将摩托车停在当地步行七分钟就到得了的晴见町小区,然后在七点左右把一台跑路用的卡罗拉(二号卡罗拉)预备好在第二现场,随后又步行十四分钟回到晴见町小区,前后加起来共二十一分钟的徒步时间。在倾盆大雨中被淋得像只浑身湿透的老鼠般的犯人,独自走在马路上长达二十一分钟,竟然一位目击证人都没有,前一封信已提过这个诡异的现象。第一次步行的区间在六点前到六点零五分之间,第二次则在七点前到七点十二分左右,这两个时段路上车辆与行人都应该很多才对,模样如此显眼的人走在街头,怎么可能没人注意到?从下手犯案往前推到六点前,往后延至九点三十分左右(被人看见卡罗拉从第二现场开出来的时间点),都只有目击“车子”的证词而已。

照以上这情形看来,或许根本没有人真正实行“徒步七分钟,徒步十四分钟”这个计划,除了推翻之前的假设外别无他法。

坚持此案为单人独立犯案,并坚信“犯人为徒步移动”的人认为,晴见町小区被犯人当成了“前线基地”,其实说穿了这个理论从头到尾都建立在假设上头。

当天早晨犯人分别在两个现场准备了一台摩托车和两辆汽车,由于考虑到了或许案发地点离他家不近,因此推理出“应该有个地方,让他前一天就先将车子准备妥当”,所以他们说“离现场较近的晴见町小区或许能被当成基地”。

这个论调或许是想象的成分居多吧,因为根本没什么物证,即便前一阵子传来附近曾有两件防雨车罩被偷的消息,也难以作为佐证。犯人在府中市有地缘关系,以当时的行政区来看,北边从小平市连接至北多摩郡,东边是武藏野市、三鹰市、调布市,南方是南多摩市,西方则与国分寺市、国立市、立川市、日野市等地相邻,并不排除犯人在这些地区也有地缘关系。所以扩大搜查半径,警方的触角延伸到周边各县市。

目前还没查明抢匪下手前一天,到底是从何处把那两辆车开来晴见町小区的,推测不出个所以然。该小区内也无人目击前一天有两辆类似这样的车停在这儿,十日早上也没人见到谁来取车,更别说看见到底是谁把车一次又一次地开走了。

将晴见町小区视为“前线基地”的假设完全建立在空想之上,而人们却又以此为根基衍生出犯人为独立犯案的想法。

总归一句话,如果犯人只有一名的话,那他非得把那两部卡罗拉先停在晴见町小区。至于以徒步的方式往来这个小区与第二、第三现场间,可以说完全是推理者脑中的臆测所虚构出来的情节。“徒步二十一分钟”却连一位目击证人也找不到,会不会根本从一开始便压根儿就没有“徒步”这回事。大家见到的只有车子而已,因此我判断抢匪作案的手法是利用车子代步而非徒步。

就好像电视主持人手拿着定时器,经过缜密的剧本排演过一样,竟然可以计算到分秒不差的地步,这两台车跟摩托车间的联络配合得天衣无缝,实在无法想象仅凭一人之力便能犯下这件案子。

我试着与吉姆·福田检讨单人涉案的论调合理与否,正如之前报告中所陈述的一样,刚开始搜查总部认为犯人不止一位,是案情发展到了中途,才突然改变了说法。

我读过犯人单人涉案的论述之后,发现这个理论其实是以极巧妙的方式组织起来的。特别是十日早上六点左右,一直到八点五十五分犯下事件之前约三小时的区间,荣町空地上(第三现场)与国分寺史迹(第二现场)摩托车与那两台卡罗拉彼此间的出入,都经过非常考究且致密的算计。确认重点在于这些目击者的证词(请参照前一封报告书)。

上午六点左右荣町空地上被布盖着的摩托车引擎发出声响,送牛奶的快递员见到路边站着一位身穿黑色人造纤维风衣(实际上是深蓝色的)没撑伞的男子,坚持单人涉案之说的人们认为,这代表着“犯人在附近观察地形”。他是真的在观察周遭情况呢,还是在等待着什么呢?我们不得而知。

之后经过一个小时,在七点零五分左右,有位名叫町田的人来到这片空地取车,作证没听见任何摩托车引擎的声响,所以也没留意是不是有台被车子防雨罩盖住的摩托车。单独犯案论者对此证言的解释是,犯人将引擎熄火了。

继续解析这位目击者的说辞后会发现,或许不是他没留意到有没有摩托车在那儿,有没有可能是摩托车根本就已经不在原地了?这样也说得通吧。町田的车停在离摩托车出现的地方蛮近的地方,在只能停车的停车场中出现一台被布盖着的摩托车,是任谁都会注意多看几眼的,更何况大多数驾驶者的习惯是,在出车前总会多花点心思观察周遭的环境。町田刚开始的说法是不确定附近有没有停摩托车,而不是说没听见引擎声所以没留意。对于这个证词的取得过程,警方常常是以半诱导式的问讯方式引导证人,例如从原先“没见到摩托车”的说法改为“没留意”。吉姆说日本警官在问讯时频频使用这种手法。

单人涉案的拥护者认为在嫌犯被牛奶配送员撞见,一直到町田来到停车场为止,中间有一个小时的空当。犯人在这片空地上清除之前为了掩人耳目而暂时将摩托车伪装的黑色碎布(看得出是剪下妇女服装专用的黑布,然后以十七枚晾衣夹固定在车体上),这一个小时是他进行伪装所需的时间,再包括之后撕下黑布,将摩托车恢复白色原貌所需的工作时间。

但这块空地可是附近居民公认的停车场,犯人真有办法在人来人往之下优哉游哉地进行伪装作业吗?他应该知道随时都会有人来取车。就犯人的心理而言,与其冒风险在这么容易被人发现的停车场,不如躲到没人打扰的安全场所进行这项工作。

根据单人涉案者的推论,在现场的那件袖子由内里翻出的外套左口袋中,发现了一些白色涂料(鉴识结果显示与白色摩托车上的涂料一致),由这点可证实犯人的确在那块空地上进行除去伪装的作业,但也有可能是外套掉落现场后被沾到的,也未必能证明是在此处涂白漆时印上去的。

我认为犯人在这块空地上根本没必要使用到白色油漆。怎么说呢,犯人应当在下手抢劫前两天到三天,就把摩托车从蓝色整个涂装成白色,等涂料完全干透以后,只要单纯地在干燥车体上用十七枚晾衣夹固定住黑布即可。这种涂料是装在罐中按压后喷出雾状的压缩油漆,因为马上就会干掉,所以通常称之为快干漆。由此可见这项作业大概只能在没人会撞见的秘密基地中完成。外套沾上的涂料应该是在那个时候沾上的,在空地上也找不到分毫白色油漆的痕迹。

循着这个思考流程可推测出,在六点左右牛奶配送员目击到空地中“布盖得好好的,却传出引擎运转的声音”的摩托车,再将町田七点零五分去空地取自己的车时却“没注意到”(实际上会不会是已不在原处了?)有没有摩托车的证词合并考虑进去,或许犯人六点多时去了趟空地,之后又不知骑到哪儿去了,可以试着从这个角度推理看看。

到了那个地方(秘密基地应该就在附近隐蔽的地方),犯人将黑布从摩托车上取下后,就当场处理掉那块黑布,这样一切不是比较合理且自然得多吗?坚持此案抢匪为单独行动的人认为,犯人是在从空地回到晴见町小区的途中,在那段大约七分钟的路途中“直接把黑布扔进下水沟或河里了吧,雨下得那么大,黑布应该一下子就被冲走,所以我们才没发现”。我的说法跟这比起来岂不更合情合理?

用快干漆伪装成白色的摩托车,以黑布覆盖住,照理说在下手的大日子来临前,应该没有一个抢匪会笨到骑着它到处溜达吧,但又是出于什么理由在案发前数日直到十日清晨四点五十分为止,各式各样的可疑摩托车一一被举发。其中有蓝的、豆沙色的、红的、白的,就是找不到任何证词显示,有人曾目击过乔装成黑色的白色摩托车呢。

我们没有立场跟搜查总部调阅所有“目击者证词”的录像带,调查单位大概是觉得民众“没必要知道”,因此不予以公开吧,所以现在我们可以读取到的只是经由搜查总部认为“必要”的证词而已。

最令人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合理”,似乎仅仅是以是否与搜查总部的推断相吻合来当作唯一的判断标准。搜查总部中虽然分为单人涉案与犯罪集团两种派别,而在一堆目击者证言当中,警方也可能只提出适合为自己论调佐证的部分,至于其他证词则完全忽视甚至干脆不发表。开庭时检调单位也同样会尽量隐瞒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在无法调阅所有“目击者证词”的录像带、眼前所见所闻的一切信息都来自于总部筛选过的证词的情形之下,一个个单独检视自然有其客观性存在,但整体综观而论,其客观性必须打个非常大的折扣。

很多人都判断犯下此案的抢匪人数“大于两人”。计划当然是越缜密越好,不能因为心存侥幸而把好运发生的可能性一并算入。刚开始若一味地期待着奇迹的发生,之后计划实行起来一定会漏洞百出的。将幸运值列入计划当中的人是冒险主义者,而缜密的行动计划者认为只要稍有差池,便会掉入万丈深渊的地狱中,没理由将性命交给偶发性的好运,所以在整个行动设计之初便应该排除掉这个最危险的因子,只能以最高概率为基础安排整个行动。

大家认为“犯人为双人组”的想法其实是因为思考过一人独自作案执行上的难度。若假设抢匪为两人以上的话,便降低了不少奇迹发生的可能性。犯人独立作业的话是必须仰赖非常多的“运气”,偶发状况也变得非常多,实践度不仅下降两成,可能还会下降高达三成之多。如果是以两个人来说的话突发状况则会少很多,并且可以提高成功率。

而且两人同伙的话不只能将成功的概率从两成提高到四成,或从三成提升至六成,不是这么单纯地以倍数计算出来的。因为是两人同心协力所以将产生加乘的效果,不只能将成功率提高到六成而已,还可以高达八成!二乘二不等于四,二乘二可能变成六甚至八,这就是两人合伙相乘之下的附加价值。犯人为两人以上同伙或犯罪集团的话,这案子好像变得“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嘛”。

单人涉案论的推理随着时间演变与跟进,侦查目标渐渐指向,犯人在本町小区停车场中将分装在三个铝合金箱子里的现金取出,搬到了另一台车上之后,再将车子开往目前仍无任何相关线索的第五现场(靠近抢匪的秘密基地?)。

不过在总部里头也冒出了许多不一样的声音。小区内人来人往,抢匪应该不会想就这样把现钞在大家眼前搬来搬去吧?犯人或许是直接将卡罗拉从第二现场驶离前往秘密基地,在那儿将现金从铝合金箱子里取出后,再将车子开回本町小区停放。

坚持单人涉案的人们针对这番论调做出了答辩,他们说小区内虽然人多嘴杂,但这反而造成了警方办案上的盲点,因为住在公共小区里头的人们普遍只是自扫门前雪,这部卡罗拉难道不是在案发后五个月才被发现的吗?而且卡罗拉的车体与轮胎都被洗得干干净净,证实这辆卡罗拉是在雷雨中被开来这个小区停放的(十日早上的降雨时间是从清晨开始到上午十一点左右)。

暂且不论这些争论的细节,我个人认为,将卡罗拉驶离第二现场,直奔秘密基地后再将现金取出,然后把空的铝合金箱子堆在后座,再把车子开回本町小区并盖好防水罩,抢匪是依然有可能在十一点之前完成所有动作。

单人涉案的根据在于车体被雨水洗刷过,车罩也因为吸饱了雨水而变得沉甸甸,所以后来才裂开而无法完整地遮住车子,总部中某些人举证出这一点来证明车子是从第二现场直奔第四现场的本町小区,犯人于同小区当场将现金取出并处理完毕。但仔细想想,只要在十一点前将载着空箱子的卡罗拉,从秘密基地开回此小区停放,不也有造成车子被强烈雨势打湿的相同条件吗?

以带着三亿日元在身边的犯人心理状态而言,当然希望越能够早一刻脱离容易被警察捉住的危险区域越好,府中市可是这个区域的中心枢纽呢,犯人的心态应该是能早一分是一分离开府中市,能多逃一千米是一千米,尽量来延迟落网的时间,也就是说他不只想赶紧离开府中市一点点而已,所以怎样都无法相信他会选择在有这么多双眼睛注视下的本町小区内整理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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