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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客人醉驾身亡主人是否赔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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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客人醉驾身亡,主人是否赔偿

这一天,吴军接到了好友郭建的电话:“兄弟,明天是我儿子生日,你带着孩子来我家吃晚饭,我们哥儿俩好久没聚了,好好喝喝酒。”吴军立即就答应了。

第二天,吴军开着自己的车带着儿子来到了郭建家。晚饭很丰盛,来了不少朋友,大家的兴致都很高,推杯换盏,谈笑风生,一直喝到晚上9点多。吴军的妻子打来电话,说儿子明天还要早起上学,催促他赶快回家,吴军这才起身和郭建告别。

郭建虽然喝了不少酒,但还是比较清醒,知道以吴军现在的状态,肯定不能开车回家,况且吴军之前就因酒驾被处罚过,就将吴军的车钥匙拿了过来,再三挽留:“兄弟,今天我们喝尽兴了,我晓得你的酒量,你看你舌头都捋不直了,干脆就在我家休息,明天再回去。”吴军却说:“我现在清醒得很,开这区区十几公里根本不在话下。”说着就从郭建手里抢回了车钥匙。郭建只得看着吴军领着孩子出门上车,嘴里还是叮嘱“开车慢点”。

可不愿发生的事还是发生了,吴军驾车刚驶出几里路,就撞到了树上,造成吴军当场死亡,所幸儿子并无大碍。

吴军妻子要求郭建承担主要责任赔偿60多万元,郭建却说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赔偿。吴军妻子只得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曾经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前科而不知悔改,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酒后驾驶,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依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较大过错,因此吴军应当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郭建作为饭局的组织者、酒水的提供者,与吴军共同饮酒后,明知吴军要驾车离开,虽对吴军酒后驾车进行了劝阻,但劝阻并不彻底,最终因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交通事故发生,导致吴军死亡,其共同饮酒行为与吴军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郭建对此存在过错。综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各个因素及过错程度,确定郭建对吴军醉酒驾驶致死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郭建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和酒水提供者,在明知吴军已经饮用了大量白酒,仍要驾车回家的情况下,并未尽到足够的劝阻义务,也没有履行照顾、看管、护送或及时通知其妻子的义务,在吴军醉酒状态下仍让其驾车离开,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合理合法。

饮酒或醉酒后驾车是绝对禁止的行为,我们在组织聚会时,要做到不劝酒,若客人酒后执意要驾驶机动车的,一定要及时有效地劝阻,通知其家属,坚决不允许饮酒人员驾车,这不仅是对朋友的负责,也能最大程度地规避自身的风险。

卢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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