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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非法放贷可能犯罪(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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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非法放贷,可能犯罪

吴江学习一般,高中毕业勉强进了一所专科学校混了一张大专文凭。没有真才实学,又不想吃苦,吴江只想找个轻松又能赚大钱的工作。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竟然真的出现了,一家投资公司聘用了吴江,底薪3000元加提成,只要把客户拉来公司贷款,每笔贷款都能提成。

入职后,在公司领导的“指导”下,吴江利用各种网络论坛、社交社区等渠道广发帖子,客户很快就来了。借1万元,只给客户6000元,剩下4000作为利息被公司扣留,3个月后还1万元,如果一年后才还,则需要还3万元。公司还有专门负责收账的团队,吴江知道,这些“同事”都是狠人。

“打工”3个月,吴江就月收入破万元,这下可就得意了,他的好些同学都在工厂里做流水线呢。可正在他得意扬扬的时候,一双手铐落在了手腕上。吴江顿时吓呆了:“警官,你们肯定搞错了!我可没干过什么坏事呀!”警察将一大叠证据资料丢在吴江面前:“这些贷款是你办的吧?”“是啊。这有什么不对吗?”“你们这是在犯法!”吴江顿时吓坏了:“我根本不知道这是犯法的!要是知道,我一定不会做的!”

吴江可能的确不知道这是违法犯罪,但他很清楚自己和公司是在做坑人的事,在他为了获取金钱而不顾道德的时候,就走上了错误的道路。

最终,吴江公司一干人等触犯《刑法》,分别被判处刑期和罚金。吴江本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有闲钱借出去挣点儿利息无可厚非,但如果是高利息并且不管是谁借都借的话,可能就涉嫌犯罪了。就像案例中的吴江一样,在明知道公司不具备向公众发放贷款的资格,却依旧大肆放贷,明知道收取“砍头息”不受保护,却依旧积极行事,这就是非法放贷。

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如果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情节严重”是指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放贷行为:(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如果为了强行索要非法放贷债务而杀人、伤害、非法拘禁、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如果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谭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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