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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赡养父母,要“常回家看看”
听见门铃声响,杨大爷兴冲冲地去开门,一看,却是对门赵大爷的儿子儿媳领着孙子回来了。
看着赵大爷一家欢欢喜喜的,杨大爷忽然悲从中来。自己养育了三个儿子,都有出息,就是都说自己忙,一年难得回来看望自己一回。
杨大爷回到房中,就挨个打电话给三个儿子说:“我今天肚子有点痛。”大儿子说:“爸,你是不是吃错东西了?快去医院看看,我给你打点儿钱过来。”二儿子说:“爸,你莫慌,我马上找人来陪你去医院。”小儿子说:“爸,你去办个住院,我有个高中同学在医院,他会给你安排好的。”就是没有一个儿子说要马上赶回来。
没多久,手机消息提示杨大爷,大儿子打过来的钱到账了。门铃也响了,来的是个陌生男子,受了杨大爷二儿子的雇请来陪杨大爷去医院。小儿子在医院的同学也打来了电话,问要不要叫120急救车。这样一来,杨大爷可尴尬了,只好找了个借口把钟点工打发走了。
过了一周,杨大爷真病了,还病得不轻,住院了。三个儿子给杨大爷请了护工轮流看护,可本人就是没来。今天说加班,明天说出差,总之是忙得没完没了。
杨大爷住院一个月,三个儿子一次都没有来看过自己。左思右想,杨大爷决定向法律求助。别的老人起诉子女都是要赡养费,杨大爷不要钱,只要三个儿子回家来探望自己。
法庭上,三个儿子都说:“不是我们不孝顺,我们真的很忙,要不,爸您轮流来和我们一起住?”杨大爷不同意,三个儿子住在不同的城市,杨大爷不熟悉,也不习惯。
父子最终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调解。法院最终依法判决三个儿子“常回家看看”,每人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不单是经济上提供帮助,还包括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关爱,子女除了要为老年父母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经济帮助外,还应当照料老人生活起居日常护理和陪伴,精神赡养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老人需要子女日常陪伴和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否则,法院就会根据父母的诉请,依法判决子女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案例中的三个儿子就被法院判决“常回家看看”。“常回家看看”不只是拿来唱的,还是一项法定的赡养义务。
子女不付赡养费是容易解决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探望、关爱等精神上的义务,法律有时就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强制执行。根据《民法典》第1条规定,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包括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父母给未成年子女更多陪伴和关爱,子女及时反省,自觉主动探望义务、关爱老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谭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