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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向谁死伤谁有理说不(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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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向“谁死伤谁有理”说不

郑舒然曾是星光广场的一名保安,因经常旷工,被物业公司开除,因此对公司很不满,经常来星光广场找不愉快,因为每次事情都很小,公司也就息事宁人,没有跟他计较。

见公司如此软弱,郑舒然气焰就越来越嚣张,终于闹出大事来了。2019年8月的一天,郑舒然酒后来到广场,与执勤的保安朱锦天、马永明发生争吵,后被周围的群众劝开。郑舒然离开时,嘴里嚷嚷“你们给老子等着,老子回去拿家伙”。朱锦天等人认为他和以前一样虚张声势,也就没有当真。

半小时后,郑舒然拿着一把水果刀,来到广场监控室,指着朱锦天、马永明说:“你们给老子出来!”然后就猛刺过去。眼看情况不对,马永明就从地上捡了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杆击打郑舒然拿刀的手,虽未能把刀打落,但是把郑舒然赶出了监控室。朱锦天也从地上捡了一根木棍追了出去。

马永明在门外用铁杆把郑舒然手上的刀打落,然后扔掉铁杆和郑舒然扭打在一起,情急之下,一拳打中了郑舒然左脸。随即,马永明听到了闷响声,发现郑舒然仰面倒地不动了。原来朱锦天拿着木棒追出来看到郑舒然与马永明扭打在一起,就用木棒对着郑舒然的头连续打了两下。就这两下,把郑舒然打死了。

几个月后,法院对朱锦天、马永明涉嫌共同故意伤害郑舒然并致其死亡一案进行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朱、马二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朱锦天有期徒刑7年,判处马永明有期徒刑3年。朱锦天、马永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朱锦天、马永明具有防卫意图,二人的行为均具有防卫性质。马永明用金属杆击打郑舒然的部位、力度以及在打落尖刀后,立即丢下金属杆等动作,表明其行为始终具有节制性,属于正当防卫。朱锦天用木棒连续击打郑舒然头部时,郑舒然手中尖刀已被打落,且与马永明扭打中处于下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已被基本制止,朱锦天在郑舒然人身危险性大为降低时,仍持木棒连续击打郑舒然头部致其死亡,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责任,但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二审法院遂撤销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朱锦天有期徒刑6年,宣告马永明无罪。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不是坏人的保护伞,法律决不允许“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我们要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本案中,郑舒然持刀闹事,严重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朱锦天、马永明对其进行制止,用铁杆击落其手中刀子,扭打中击中其脸部,这都是制止其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然而,当郑舒然所持刀子被打掉并和马永明扭打在一起时,他的不法侵害虽仍未结束,但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性质已经解除,对其实行特殊防卫的条件已不存在,这种情况下,朱锦天棒击头部明显超出制止郑舒然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必要限度,由此造成郑舒然死亡,属于防卫过当。所以二审法院宣告马永明无罪、减轻判处朱锦天有期徒刑六年。二审法院在这起案件中,明确了防卫权的认定不能只看结果,不能因死亡结果发生就否定防卫权,这样能减轻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时的心理负担,利于形成向上向善的社会风气。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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