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醉酒摔伤能否得到赔偿(第1页)
43。醉酒摔伤能否得到赔偿
刘洋经常邀约朋友喝酒唱歌,这天晚上,他又与朋友喝了好几台酒后,来到“环岛KTV”唱歌。其间,已经醉醺醺的刘洋离开包厢去卫生间。当他踉踉跄跄地走到卫生间门口时,被台阶绊倒,好不容易站起身来,才几秒钟,又突然摔倒,“咚”的一声,后脑勺儿着地,昏倒在地上了。
KTV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就将刘洋挪至大厅,拨打急救电话。刚打完电话,刘洋就醒了,自我感觉身体没什么大碍,又返回包厢,继续娱乐。
第二天酒醒后,刘洋感觉身体很不舒服,于是到医院就医,诊断为颅脑损伤,只得住院治疗,花了10万余元的医疗费。出院后去做了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刘洋认为自己在“环岛KTV”消费时,KTV未设置供醉酒人员用的扶手,卫生间设计不合理,地面湿滑,警示标志不明显,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安全上的引导及帮扶,没有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保障人身安全的措施,导致自己滑倒受伤,KTV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在遭到KTV拒绝后,刘洋起诉KTV到法院,要求KTV赔偿医药费、伤残金等损失30万余元。
“环岛KTV”则认为,监控视频显示,刘洋来消费时就已醉酒,在其前往卫生间途中便走路不稳,扶墙行走,明显身体不适或饮酒过量;卫生间设置了“小心滑倒”“小心台阶”等提示,当晚的地面并不湿滑,刘洋摔倒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发现人摔倒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打了急救电话,后又派人去医院探望,给了慰问金,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KTV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洋摔倒的两个动作中并无因地面湿滑而摔倒的情形,并不是KTV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就能避免的。KTV在卫生间设置了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也及时叫了救护车,已经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刘洋的受伤系其自身饮酒后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所致,最终驳回了刘洋的诉讼请求。
因饭店、宾馆、歌厅等场所不安全导致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事件频频发生,为了防控这些安全事故,法律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车站、娱乐场所、广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并不是说只要在经营或公共场所受伤就会获得赔偿,安全保障义务绝不是让经营管理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也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如果经营管理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那就无须赔偿。一般情况下,如果经营管理者有以下情况,就应当认定为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案例中,法院查明并认定KTV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刘洋受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所以对他要求KTV赔偿的要求不予支持。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