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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虚假诉讼,“偷鸡不成蚀把米”
2019年5月的一天早上,“芳芳”超市的老板李小芳突然收到微信名为“潇洒人生”的好友添加申请,说他要购买50箱红酒。见有生意上门,李小芳立即将“潇洒人生”添加为好友,开始聊天。
“潇洒人生”真名叫许建,他在微信上发了几张红酒照片,点名要购买这款“玛茜”牌红酒。李小芳翻看了一下库存记录,发现自家没有这种红酒,就向许建推荐另外几款红酒,但许建明确只要“玛茜”红酒。为了做成这桩生意,李小芳答应寻找货源。
李小芳随即上网搜寻,很快就找到了“玛茜”红酒的经销商,批发价每箱580元。李小芳马上联系许建,说“玛茜”红酒有货了,每箱680元。许建回复说要50箱,提货时付款。
几天之后,李小芳收到了外省经销商送来的红酒,立即通知许建来取货。但令李小芳没有想到的是,除了有微信好友“潇洒人生”许建外,来人还有公证处的公证员。原来,春祥公司是“玛茜”商标的权利人,许建是春祥公司的工作人员,春祥公司说“芳芳”超市销售的“玛茜”红酒是冒牌货,侵犯了他们公司“玛茜”注册商标,是来现场取证的。李小芳被打了个措手不及,只能任由许建取走红酒和收据,公证员对副食店、红酒及票据进行了拍照、封存。
两个月后,李小芳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春祥公司起诉“芳芳”超市的销售行为侵害了商标权,要求赔偿15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在交易前,“芳芳”超市并未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且不具备相应意图。相反,春祥公司指派员工以主动订购的方式,诱导超市进购并向其出售,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属于变相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借用合法的民事诉讼程序实现不正当诉讼的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诉讼。最终法院驳回了春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人民群众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救济,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近年来有些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牟取不正当利益。
案例中的春祥公司就以不正当非法“钓鱼”方式,诱骗设局,诱导“芳芳”超市对其实施侵权行为,进而起诉要求赔偿,借用合法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损害他人利益的不正当诉讼目的,构成虚假诉讼。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都属于“虚假诉讼”。
对于“虚假诉讼”,其诉讼请求不仅会被驳回,法院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如果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还构成虚假诉讼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卢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