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旧条文对照表(第1页)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增加“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七十二条增加到一百三十二条。为方便大家学习了解,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旧条文对照表,供参考借鉴。
注:黑体为新法调整。
修改前修改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
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
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
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
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
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
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
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
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
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