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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新旧条文对照表(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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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

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

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

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

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

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

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

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

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

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

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

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

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

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

行为。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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