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网络保护(第3页)
56。什么是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有何危害?
网络欺凌,是指利用互联网,通过短信、电话、邮件、照片、视频、聊天室和网站等方式进行的欺凌,是一种新型的欺凌类型方式。网络欺凌所涉及的形式包括通过数字平台,如社交网站、聊天室、博客、即时消息应用程序和短信,以文字、图片或音视频等形式发布电子信息,意图对他人进行骚扰、威胁、排挤或散布关于他人的谣言。这些行为大部分是以匿
名的形式实施的。
与传统欺凌行为相比,网络欺凌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这是因为,网络欺凌可以在网上迅速而广泛地传播,且对于涉及其中的所有人而言,这些伤害性的信息都难以真正彻底删除。与线下欺凌不同,网络欺凌可能永远跟随着受害者,使他们长期笼罩在焦虑的阴影中。
网络欺凌对受害者有许多负面影响,它可能导致情绪困扰、抑郁和学校暴力。从网络欺凌实施者角度来说,许多参与欺凌行为的年轻人,往往都有情感和现实社交困难问题,通过实施网络欺凌来错误地宣泄自己的情绪,逐渐与现实生活脱节,产生心理上的障碍。未成年人无论是作为欺凌者,还是被欺凌的对象,都遭受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相关数据显示,至少一半的未成年人都经历过网络欺凌事件,未成年人网络欺凌日渐频发的
问题亟待解决。
57。如何应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现象?
如何正确应对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现象是一个社会问题,家长、学校、政府部门、基层组织及网络运营商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也应当依据未成年人在网络欺凌现象中承担的角色来分情况应对网络欺凌现象。
针对未成年人为网络欺凌的实施者。第一,家长应当积极承担监管责任和教育引导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家长应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不得放任、教唆未成年人欺凌他人。当家长发现未成年人有网络欺凌他人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积极消除对他人的负面影响,厘清行为背后的原因,加强对其守法意识的教育,帮助其改变不良习惯,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若已对他人造成损失,家长应当主动担当,积极赔偿,让未成年人更好地意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与严重性。第二,学校应当建立网络欺凌防控工作制度,防止学生成为网络欺凌实施者。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学校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网络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网络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网络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政府部门和基层组织应当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实施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改正自身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具有网络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给予帮助,通过心理疏导等方式改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若发现未成年人实施欺凌行为是因为缺乏监护人对其教育管理,相关部门及组织应当主动跨前一步,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第四,网络运营商应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监管,当发现未成年人有网络欺凌的不良行为时,应当通过技术手段予以制止,并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学校及相关部门。
58。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智能犯罪方式,随着未成年人接触电脑、手机等智能工具越来越早,许多未成年人由于缺乏正确知识的引导,也极有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其他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稳中有降的情况下,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却大幅上升,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警惕。我国有近1亿网民,其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82%,未成年人占17。3%,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未成年人涉及的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网络侵犯信息权益的犯罪。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恶意盗取他人信息、隐私等信息犯罪。计算机记录及储存功能非常强大,随着网际网络的迅速兴起,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利用更为方便和快捷。网络信息化社会日渐形成,人们对科技手段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隐私逐渐暴露于公众面前,隐私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许多未成年人在掌握计算机技术后,因法律意识淡薄,出于猎奇心理,采用技术手段盗取他人信息,最终触犯刑法,走上犯罪道路。二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散布计算机病毒的犯罪日益猖獗。有些病毒具有攻击性和破坏性,可能破坏他人的计算机设备、档案。未成年人因为心智不成熟,若进行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可能会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假事实来侵占他人财物。四是通过网络进行盗窃。例如,未成年人盗取他人游戏账户,来获取他人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五是通过网络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道路。
根据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类型及成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以下
措施:
第一,家庭应当给予未成年人足够的关心,拓展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避免未成年人过度沉迷网络,注意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我国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状况呈现低龄化、重度化、娱乐化、危险化等特征。相较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初期阶段,心理认知缺陷、社会经验不足以及行为控制能力较弱等原因导致其极易受到网络负面内容的诱导,以至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未成年人的家长应当注重提高自身网络素养,并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拒绝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产品,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的网络使用行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而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第二,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引导学生正确地使用网络、利用网络。学校应当将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教育体系,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网络安全和网络文明教育,并逐步建立校园网络中心,配备上网辅导人员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第三,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着力打击、取缔非法涉黄、涉暴力的网站、社交软件及网络游戏,净化未成年人的网络空间。
近年来,网络游戏在满足群众休闲娱乐需要、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出现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现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
响,社会反映强烈。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对网络游戏提出了要求。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新闻出版、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网信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第七十五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2019年10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发《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对网络游戏提出了更加细致具体的要
求,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实行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制度。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网络游戏企业应建立并实施用户实名注册系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实名注册的新增用户提供游戏服务。对用户提供的实名注册信息,网络游戏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存、保护,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网络游戏企业可以对其游戏服务设置不超过1小时的游客体验模式。在游客体验模式下,用户无须实名注册,不能充值和付费消费。对使用同一硬件设备的用户,网络游戏企业在15天内不得重复提供游客体验模式。
第二,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的时长,法定节假日每日累计不得超过小时,其他时间每日累计不得超过1。5小时。
第四,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制度。网络游戏企业应从游戏内容和功能的心理接受程度、对抗激烈程度、可能引起认知混淆程度、可能导致危险模仿程度、付费消费程度等多维度综合衡量,探索对上网出版运营的网络游戏作出适合不同年龄段用户的提示,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页面等位置显著标明。有关行业组织要探索实施适龄提示具体标准规范,督促网络游戏企业落实适龄提示制度。网络游戏企业应注意分析未成年人沉迷的成因,并及时对造成沉迷的游戏内容、功能或者规则进行修改。
60。如何应对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试图钻法律漏洞,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犯罪。例如N市发生的网络猥亵儿童案件。被告人蒋某虚构身份,谎称自己为影视公司员工,在网络上招聘童星,在社交软件上结识30余名女童,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聊天**做出**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甚至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N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蒋某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N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为满足**欲,虚构身份,采取哄骗、引诱等手段,借助网络手段,诱使众多女童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做出**动作,严重侵害了儿童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属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后,被告人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为应对类似上述案例的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他人侵犯,保证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成长,我们应当
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完善相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及时弥补法律空白,精准打击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蒋某曾在庭审中为自己辩解,认为其行为虽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是从刑法条文的规定来看,其行为并不构成猥亵儿童犯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种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因法律规定相对空白,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犯罪分子往往抱有侥幸心理,企图利用法律漏洞,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徘徊,以此为自己的行为脱罪。因此,对这种新型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应当根据互联网发展的具体情况,相关部门主动跨前一步,及时完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空白,厘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更加精准有力地打击犯罪行为,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