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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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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校保护

20。什么是学生欺凌?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的行为。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属于学生欺凌。

学生欺凌对于被欺凌学生通常是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也使部分受欺凌者发生恶逆变化,由受欺凌者转化为欺凌者或者欺凌者的帮凶。对于目睹欺凌现象的旁观者而言,也往往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或明哲保身以自保,或不自觉地加入欺凌行列。同时,对于欺凌者而言,危害也显而易见,形成欺凌者道德滑坡、人格扭曲,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被追究刑事

责任。

2018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学生欺凌司法大数据的专题报告。通过梳理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刑事一审审结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学生欺凌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超过半数的学生欺凌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通过审理案件的类型来看,57。5%的学生欺凌案件为故意伤害案件,占比较高的还有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第二,学生欺凌案多因琐事而起。报告显示,学生欺凌案件中有55。12%是因为发生口角、小摩擦等琐碎事情而引发;因为满足个人私欲而进行抢劫、敲诈勒索、强迫卖**、侮辱、强奸等犯罪行为占比18。08%;因感情问题引起欺凌案件占比4。8%;无故滋事占比2。93%。第三,欺凌案件多为无预谋的突发性冲突犯罪。超八成学生欺凌案件为无预谋的突发性冲突,而近七成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案件为有预谋犯罪。第四,欺凌案件中伤亡情况严重。比如,11。59%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死亡,31。87%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重伤,38。54%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轻伤,27。94%的案件中受害人涉及轻微伤。

21。未成年学生遭受学生欺凌应该如何应对?

欺凌行为发生时,保持镇定是制胜的关键,要尽量克服心理的恐惧,积极地解决问题或者本能地保护自己。一是遭受语言暴力时,要肯定自己,并勇于回应,及时调整心理,自己无法应对时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求助。二是遭受行为暴力时,可以试着通过警示性的语言击退对方,或者通过有策略的谈话和借助环境来使自己摆脱困境,但是不要激怒对方。同时,寻找机会逃跑或向路人呼叫求助,采用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注意。如果未能避免遭受暴力,应双手抱头,尽力保护头部,尤其是太阳穴和后脑。在受到人身和财产双重危险时,谨记人身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三是及时报告,依法维权。由于遭受欺凌产生的恐惧和焦虑,一些受害者忍气吞声,不敢把事情告诉家长和老师,也不敢报警,甚至案件侦破后不敢出面作证,导致欺凌行为重复发生。自己或发现他人遭受紧急情况时,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家长、老师或警察求助,采取最有效的救助措施。四是应对欺凌行为,要增强五个意识:第一,要有法律意识,学生欺凌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第二,要有自我保护意识;第三,要注意方式方法,力量悬殊的情况下不可盲目冲动;第四,要有见义勇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意识,在保护自身安全前提下对他人实施救助;第五,要有报告意识和证据意识,遭受欺凌要及时上报并注意搜集证据。

22。学校如何防范学生欺凌行为?

校园是欺凌行为发生的主要场所,因此学校如何作为是预防学生欺凌的关键。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6年11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等规定,学校防范学生欺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素质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课程设置上,要加大对于德育、心理健康的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及时排解心理问题。通过定期开展普法专题讲座、座谈、培训、主题班会等方式,或通过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平台加强宣传和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学生欺凌、学生欺凌的危害,并告知学生如何预防及发生学生欺

凌的紧急应对。

二是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学校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要及时制订学生欺凌预防具体实施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指导预防学生欺凌的宣传教育和学生欺凌应急处理与汇报,明确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处置学生欺凌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做到“谁当班谁负责”“谁首接谁负责”,杜绝相互推诿、不闻不问甚至听之任之的现象。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

三是加大监督规范力度。由于学生欺凌现象发生的时间、地点、对象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学校中还存在较多的监控盲点,容易出现监管缺位。

学校应该加大监控监管力度,排查校园内存在的监管盲区,向学生公布救助电话,严格控制欺凌现象的发生。学校的走廊、教室、运动场、上学和放学时段的学校大门附近,都是学生容易聚集的地区,要把这些地区作为重点区域,分时段进行区域划分的监管。而对于宿舍、厕所等工作人员罕至的地方,可以安装报警装置或定期进行巡视。受欺凌者一般具有某些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这些特征通常包括种族、肤色、民族、经济或社会地位、外貌以及心理、身体、感知等方面的缺陷、学业能力低下等。具有这些特征的学生,学校要将其作为重点保护对象。

23。对学生欺凌受害者如何进行保护?

学生欺凌发生后,人们往往更多关注的是对施暴者的惩戒以及围绕施暴者作出完善相关制度与机制的建议,却忽视对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学校、老师、家长等对学生欺凌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及时地介入、干预,抑或处理的方式不当,导致受害者身心持续受到伤害,受害者可能会因为自己遭遇暴力而变得也暴力起来,把自己曾经遭受的暴力施加于其他人身上,也可能会留下永久的心理伤痕。因此,预防和治理学生欺凌必须维护和保障学生欺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已经遭受或正在遭受学生欺

凌的受害者走出困境。

一是关于社会建立健全学生欺凌受害者保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该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服务热线、服务站点,提供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咨询、帮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协调合作,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受害者遭受欺凌后应尽快介入和干预,报警备案,受害者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送医救治。对于未成年人受害者,加强心理疏导,促进受害者的精神康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且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对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二是学校多举措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与疏导。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第一,制订针对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事件发生后,及时介入,调查真相,帮助受害者获得医治和赔偿,对受害者的心理创伤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帮助。第二,加强对受害者进行心理疏导。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设立心理咨询工作室,引进心理咨询师为在校学生提供倾诉平台。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心理学培训,提高对欺凌事件的判断力,增强处理该类事件的能力。第三,完善校园安全保卫系统。对校园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重点布防,加强巡查。学生欺凌发生事件,安保人员应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制止欺凌行为,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救助,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三是家庭对受害者的治愈和开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及时与学校、老师取得联系,配合处理好受害者人身与精神损害赔偿以及身心恢复等问题。要善于倾听孩子诉说烦恼,实时关注其情绪、心理和性格的变化,引导孩子正确应对欺凌威胁。要帮助孩子树立对学生欺凌事件零容忍的态度,鼓励孩子向学校、老师以及相关救助机构寻求帮助。父母不能向孩子灌输以暴制暴的思想,要给予孩子足够的温暖和关怀,运用合理合法的方式为其排忧解难。父母在疏导孩子的过程中遇到棘手的问题,可以向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沟通请教,共同制订疏导方案,帮助孩子早日走出困境。

24。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如何教育?

学生欺凌发生后,对实施欺凌行为学生的处置应兼顾教育与惩戒,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1)予以训诫;(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责令具结悔过;(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9)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第四十三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1)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2)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3)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第四十六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第四十七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第四十八条规定,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另外,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强调对处置欺凌行为要强化教育惩戒。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

25。学校在防范学生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方面应当有何作为?

学校不仅是传授知识、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更是进行法治教育的基地。对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一,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及性骚扰案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

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二,加强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为此,学校应将预防学生犯罪作为教学重点,针对校园中易发的违法犯罪,坚持法治教育进课时、进教材、进课堂,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罪与罚,并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另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第三,加强教师法治教育,提升教师法治意识。教师是预防学生犯罪的关键因素,是提高学生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学生犯罪、造就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治环境的重要抓手。但部分教师法律知识贫乏,法治观念不强,普法教育流于形式,务虚不务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为此,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全国教育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紧密联系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做到教师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组织教师系统学习、掌握基本法律知识。

同时,加强与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密切合作,把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案例分析、观摩法庭审理等形式结合起来。

第四,推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很多学校针对学生具体情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但实践中也出现学校的教育与家庭教育不合拍的情况,部分活动并未得到学生家庭的支持,以致不能形成合力。原因就在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学校的教育计划不够了解,难以配合学校开展预防工作,当然也有部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为教育是学校的责任,忽视了与学校教育的配合。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该要求主要是让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时了解学校开展预防犯罪教育的内容和情况,以便配合学校开展教育。学校不仅要告知预防犯罪教育的总体计划,在进行重要活动前后都应向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告情况,以取得家庭方面的支持。只有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加强联系、紧密配合,才能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取得更好的效果。

26。面对辍学学生,学校应该怎么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义务教育法》第三章规定了学校保障适龄未成年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相关义务。

学校首先要切实保障未成年学生到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密切关注适龄未成年学生的入学情况,一旦发现有辍学现象,应当派专人进行家庭走访,了解辍学原因。为了能够准确了解未成年学生的辍学原因,便于对症下药,学校可以用“望、闻、问”的方式开展未成年学生辍学原因的调查工作:“望”是指观察,细心地观察有助于了解学生的问题所在,并发现闪光点,及时树立孩子的读书信心,经过对学生穿着、谈吐等外在表现可以了解学生近期的心理活动和生活状况;“闻”就是听,要通过多个群体,比如孩子的班主任、关系不错的同学、学生父母以及街坊邻居了解学生及学生家庭的近况,了解学生的爱好特长、性格特征、生活习惯以及父母的想法和家庭的实际情况;“问”是指多和辍学学生谈心,有助于直接地了解学生的真实想法,有些学生比较内向,不愿意和老师、同学、家长进行谈心,通过直接地交谈有助于精准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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