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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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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务中,尽管极少有未成年子女直接起诉父母强迫其长期从事劳动的案件,但这并不能掩盖互联网上暴露的很多现实例子。2019年4月,年仅三周岁的童模妞妞因不愿拍摄某品牌服装照片被其母亲踢拽的视频在网络上曝光,引发全社会对童模的关注,受到舆论的一致谴责。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尚在培养期,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地守护好每一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使其茁壮成长。

14。监护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财产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古罗马早期的自然经济社会一直遵循“家属所得的财物全部归家长”的古老原则,即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家庭财产集中归家长所有、管理,家属没有私产。我国古代社会则有“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之礼制要求,也禁止未成年人拥有私有财产。现代各国立法都明确赋予了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就是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发展权。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在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方面落实“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的理念。作为监护人首先要更新独立财产观念。中国社会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发展和财富积累,未成年人的财产数量和形式日益丰富。有的有表演天赋经常参加演出;有的比赛获得了奖金收入;有的文学造诣高,写书、写文章正式出版或发表获得了版权与稿费;还有的未成年人天生酷爱科学,通过科技发明而取得了专利。由知识产权带来的收入归谁呢?这些通过与自己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劳动,获得的劳务报酬收入都应归未成年人所有。又如未成年人继承、接受赠与财产。关于赠与的财产,不仅包含未成年人逢年过节时获赠的钱款、实物,也包含父母、长辈等将未出资的未成年人直接登记在权利证书、凭证上,还包括父母离婚协议或解除同居纠纷中协商一致将房屋部分或全部产权份额赠与其子女。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在日常生活中有意识地区分自己与未成年人的财产,比如列好清单、做好收支登记等,潜移默化中传递独立财产观念,有助于从小培养未成年人建立起独立的人格和责任担当的

优良品质。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也是监护人监管财产根本性原则,落实这一根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得主动侵犯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同时还规定了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后果,即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妥善管理与支配监护人的财产。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之职责。目前,法律法规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管方式未作出具体规定,未成年人的钱款,如高风险理财产品投资,常常伴随高风险,一旦遭遇失败,财产不仅无法保值增值,反而出现巨额亏损;而如果持有现金保管,则使得该财产处于随时被挪用、侵占或混同在成年人的财产中。相较而言,普通家庭采用定期储蓄存款以获取法定孳息为主要保管方式,一般以3—5年为宜,既能确保未成年人财产的安全性,又能尽可能使未成年人财产保值增值。而对于其他权利凭证如房产证等的处分,应遵循《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

三是应当尊重未成年人自身意愿。《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五项也规定,在处理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据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征求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探索,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四是坚持特殊与优先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权是所有自然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但依据“特殊保护”的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不会准许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除非继承财产有损于未成年人的其他权益。

15。作为父母,发现未成年人偷刷银行卡、支付宝打赏网络主播,应

该怎么办?

未成年人偷刷银行卡、支付宝打赏网络主播,是指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许可,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名义、身份信息注册开通网络直播平台,使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在网络平台充值、打赏网络主播。

《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中国未成年网民已达1。75亿。2020年因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全国大中小学推迟开学,防疫期间有2。65亿在校生普遍转向线上课程,线上娱乐更是成为许多宅在家中未成年人的主要娱乐方式,截至2020年3月,中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5。6亿,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5。32亿。因此,作为父母,发现上述情况,不宜一味责备未成年人,想办法既要解决退款问题,也要从根本上

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首先,要了解法律及时主张。父母先向未成年人详细了解下载软件、注册账户、充值送礼物以及使用手机等情况,并第一时间联系平台公司协商解决。平台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针对未成年人打赏问题,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九条给出如下指导意见,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该说,只要能够证明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的主体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客观上其支付的游戏或打赏款项又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且主观上该行为没有征得监护人的同意,款项最终都能被追回。

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要能证明实施付费、“打赏”行为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以被直接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平台公司应退还款项。同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能觉得有了指导意见,就放松对家里未成年人的监护和管教。这里列举一起案件,以引起父母们的注意。郑某(系国外在读的未成年人)使用其母亲认证的账户在1年多的时间内充值虚拟币863笔,共计价值52万余元。其中短短2个月左右内,郑某消费支出38万余元,一天最高消费超5万元。本案中虽然实施打赏行为的主体确为未成年人,但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面对自己账户内子女发生的多笔、持续、大额、不合常理的财务支出,采取了长期放任态度,对其女儿高额的网络消费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已经构成对子女交易行为的默认,因而不宜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为由而认定为无效行

为要求退还费用。

其次,要强化自身监护职责。未成年人能有机会实施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家长在生活中对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账号、密码保管不当以及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提出了详细的操作要求,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

迷网络。

再次,要开展家庭教育防止沉迷网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根据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适时开展家庭教育,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生活、娱乐环境,减少其主动接触网络时间,从而避免其长期沉迷网络;在未成年人观看网络内容时能给予从旁陪伴、帮助未成年人分辨是非,及时远离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内容。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措施、服务时间等提出了更高、更详细的要求。相信通过政府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制度与措施上严格落实、家庭监护的合力,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监护人不知情下“打赏”的情况将越来越少。

16。为什么需要委托监护,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委托监护,是指拥有法定监护职责的法定监护人,在特定情况下,将监护义务与职责临时或一段期间内委托给具有监护能力的非法定监护人。

因此,委托监护是指拥有法定监护职责的人,在特定情况下,将监护义务与职责临时或一段期间内委托给具有监护能力的非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可分为全权委任和限权委托。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亲属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国外求学寄宿家庭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委托监护只转移监护职责,不转移监护资格,即便监护人将监护职责转移至受托人,其仍为监护人。因而当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利益受损时,除非特别约定,否则,仍

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在以往所有的委托监护中,留守儿童的监护与生存状态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根据权威调查,目前全国留守未成年人已经超过5800万人,其中87%集中在农村地区。事实上的监护模式可分为四类:父母一方监护抚养、隔代监护、其他亲属监护抚养、自我监护(无人监护)。其中,隔代监护状态占到了89。3%,然而隔代祖辈因年纪大、精力有限、普遍文化水平低、思想保守,生活中除了吃饱穿暖外,基本难以承担对留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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