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资报酬管理(第1页)
第三章工资报酬管理
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1)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
(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
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
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
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0)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点时,应按法定标准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
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有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工资至少多长时间支付一次?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对于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指超过一个月)支付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也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
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有什么规定?
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即加班工资至少应当按月支付。
工资支付日有何规定?
工资支付日(工资支付时间或者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工资支付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7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1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1年或者1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6个月。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期多久?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5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
15日。
例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在4月7日支付员工3月份的工资,但用人单位因故无法在4月7日支付,可以延期到4月12日前(含当日)支付,或者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到4月22日前(含当日)支付。用人单位超过上述时间支付工资的,即为拖欠工资。
职工离职后,其工资应当在何时结清?
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工资,可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例如: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4月7日支付职工3月份的工资,4月30日支付职工一季度季度奖,有职工在3月20日离职,则其3月1~20日的工资应当在3月22日前(含当日,假定3月20~22日为工作日,如遇休息日则顺延)支付,其一季度的季度奖可以在4月30日。
支付。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支付周期在一个月内的,用人单位应立即支付;业务提成约定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则用人单位可在条件成熟后支付。
新入职职工的工资从哪天开始算起?职工离职时工资应计算到哪天?
职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
之日。
如何确定单位职工的工资性收入?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2)计件工资。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