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保缴交(第3页)
不在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哪些人员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
以下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受年龄限制,不需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1)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2)未就业随军配偶。
如何确定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处理参保人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如何处理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问题?
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办理转移接续时怎样处理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欠费问题?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前本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本人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同时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转出包括参保人员原欠缴年份的单位缴费部分;本人不补缴个人欠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的各项手续,其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后的缴费年限和待遇如何规定?
各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应当互认,予以累计计算。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医保待遇不重复享受。
参保人具备哪些条件,退休后可享受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按照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在各统筹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符合退休后待遇享受地规定的年限。
要求。
(2)在待遇享受地参加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如何确定参保人退休后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地?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地:(1)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参保人在最后参保地的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在曾参保地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该曾参保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3)参保人不符合规定条件及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可选择在参保人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或有参保缴费的户籍所在地,按照该地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在该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未达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可用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补缴。参保人不愿意补缴或无力补缴的,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应随其职工医保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也可退还个人。
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期间的医疗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人停止缴费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职工医保待遇。参保人在转入地参加职工医保后,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的职工医保待遇。
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省内流动人员。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到本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可申请将原参保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累计计算年限。
2.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或工作调动的,失业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流程是如何设置的?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设置:①申请人到转出地打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②申请人向转入地提交《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及相关申请材料→③审核符合条件的,转入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同意接收函》→④转出地出具《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⑤转入地接收到相关表格后办理接续手续。
注:流程①②由申请人办理,流程③④⑤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交接完成。
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须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申请人须向社保经办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2)居民身份证;
(3)省内转移的,提供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4)跨省转移的,提供成建制搬迁或工作调动材料。
外省户籍的参保人在本市社保已经累计缴费达15年,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吗?手续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