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02(第1页)
第四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02
申请人为争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并在仲裁中争取有利法律后果,应当认真书写仲裁申请。根据本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申请书应当按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列明以上情况。申请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仲裁的,或者申请人委托律师或他人代为仲裁的,还应说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代理人是律师的,只要写明其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而不需写明律师的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助于仲裁委员会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便于仲裁委员会与当事人进行联络。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当事人之间纠纷形成的事实、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请求的依据和理由及适用的法律等。这部分内容作为仲裁申请书的核心内容,所述事实理由应当实事求是,于法有据,简明概括。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其他。包括写明选定的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申请仲裁的时间,并在右下方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全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此外,还应注明仲裁申请书副本的份数,以及提交证据的名称、份数,并将其按编号顺序附于仲裁申请书后。
3.口头申请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但是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该规定,申请仲裁有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方式,以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
例外。
此处所说的“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一般是指申请人本人因文化水平低或法律知识欠缺而造成的自行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都可以进行口头申请。
以口头的方式提起仲裁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笔录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与书面仲裁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可以将抄录的申请人口述笔录送给被申请人,也可以将申请人口述的主要内容口头告知被申请人。
三、仲裁申请的受理和不予受理
本法第二十九条是关于仲裁申请的受理与不受理的规定。
仲裁的受理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从而引起仲裁程序开始的行为。仲裁程序的开始,是申请与受理二者的。
结合。
1.审查和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
(1)审查事项
本法没有明确受理条件,但根据相关条文和参考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说明
序号审查事项说明
1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1)根据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①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③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④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负责审理法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双方争议的事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内容,不是劳动争议,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受理2
是否属于受理的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序号审查事项说明
3
申请人与申请仲裁
的事项是否有直接
利害关系
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申请人自己的劳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只有为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而申请仲裁的申请人,才是合格的申请人
4
是否有明确的被申
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