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解读05(第2页)
劳动者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的行为
(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
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
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
的按约定办理。
(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
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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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劳
动合同中约定
的保密义务或
者竞业限制的
行为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限制条款,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该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
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
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
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对用人
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他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